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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推进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运行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35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作站的建设旨在紧扣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815战略发展目标,围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铝、光伏、新能源电池、烟草、绿色能源、文旅康养、现代物流、先进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经济、出口导向型产业等重点领域,聚焦
2、云南省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大项目、重点机构的重大科技需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团队赴滇创新创业,助力云南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实力的提升,促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发展。第三条工作站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聚焦重点、加强服务、提质增效、宽进严出的四大原则,搭建高层次创新合作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开发重大新产品、研制重大装备、培育重大新品种,推动先进实用技术转化应用,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等。第二章工作机制第四条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站单位、院士专家各负其责、分工配合、协调运行的管理
3、运行机制。第五条工作站管委员会主要负责工作站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审议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共同组建。(以下简称:工作站管委会)第六条工作站管委会下设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作为工作站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站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职责如下:(一)承担工作站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向工作站管委会提出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完成工作站管委会交办的任务;(二)负责工作站建设和运行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解决工作站在建设、运行、管理中的日常问题;
4、(三)负责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省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等的联络,协调服务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事宜;负责提供院士专家及工作站信息。第七条建站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主体,负责承担工作站建设运行与管理的主体责任。职责如下:(一)负责与院士专家共同制定3年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提出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方案、工作成果受益分配方案等;(二)负责为工作站提供办公、研究和实验条件,提供研发及成果转化经费和后勤保障服务等;(三)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制度或细则,明确各方职责;负责督促工作站目标任务推进、工作绩效评价、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工作设施设备管护以及工作站人员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定期报
5、送工作站运行情况;(四)配合工作站办公室、院士专家所在主管单位和所属行政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站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与院士专家共同协调好院士专家所在单位、合作建站单位、联合建站单位的关系;(五)积极组织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等。第八条院士专家的主要职责:(一)开展联合科技攻关,解决重大关键科技难题,共同研发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设备,培育新品种等;(二)助推科技成果在云南转化W产业化,开展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实施科技惠民行动;(三)搭建合作创新平台,争取国家科技项目支持,在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科技著作,深化大院大所大校大企合
6、作,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提升建站单位的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的创新水平;(四)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先进科学文化、营造科技创新氛围,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培训活动。第三章资格条件第九条申请建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站单位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等。申请建站的企事业单位,应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风险,有完善的项目实施内部风险管理控制制度,且上年度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销售收入的2%o(二)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
7、再创新能力。其中,建站单位专职研发人员与院士(专家)团队人员原则上不低于3:1。(三)与相关领域1名及以上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签订3年及以上的建站合作协议,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院士(专家)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四)双方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目标、为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详细合作计划。合作期限原则上为3-5年,确因重大科研任务需要的,可延长期限;(五)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期保障。(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建有省级以上新型研发
8、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第十条建站单位引进的院士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院士工作站: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茨奖等获得者;国境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范围:美国国家科学院、美国国家工程院、美国国家医学院、新加坡工程院、日本学士院、日本工程院、韩国学术院、韩国科学技术翰林院、韩国工程翰林院、印度国家科学院、印度国家工程院、加拿大皇家科学院、加拿大工程院、英国皇家工程院、英国国家学术院、英国医学科学院、英国皇家学会、爱丁堡皇家学会、德国国家科学院、德国国家工程院、法兰西科学院、法国国家医学科学院
9、、法国国家技术院、以色列科学与人文学院、意大利国家科学院、俄罗斯科学院、欧洲科学院);建立专家工作站: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洪堡基金”等获得者,以及在所属学术和行业领域里具有科技领军地位的教授、专家、学者;(二院士专家近5年来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成功转化应用;与建站单位协议约定建站3年内,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云南转化应用;(三)院士专家原则上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国境外院士专家原则上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四)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第四章认
10、定程序与建站方式第十一条工作站的建立采取申报认定制,每年申报2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申请建站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项目申请书院士合作协议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说明等申报材料,验收方式选择以总结方式验收选项;(二)申请建站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报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三)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开展社会信用记录查核,必要时到申请建站单位进
11、行现场核查;(四)符合条件的由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采取书面评审方式,对申报单位上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具体评审意见。(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核查情况提出拟建立工作站建议名单,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报审,通过审议的报请工作站管委会审定批准;(六)经工作站管委会审定批准建立的工作站,由工作站管委会发文予以认定并授牌。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院士专家围绕云南重大共性科技创新需求,与多家单位合作建立工作站或多位院士专家建立联合工作站。建站单位和合作单位经审议认定后予以共同授牌。第十三条规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名称,统一为云南省XX院士(专家)工作站,并注明建站单位、合作单位、建站期限等。第五章经费支持
12、第十四条工作站一个运行周期为3年,院士工作站每年给予60万元,总额180万元的财政经费支持;专家工作站每年给予30万元,总额90万元的财政经费支持。第十五条财政经费由建站单位采取专账管理”的方式负责统筹管理使用,经费用于工作站相关支出。按照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财政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教201984号)执行,要做到规范管理、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章绩效评价第十六条全面提升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质量水平,积极创新管理和运行机制,按照“宽进严出、加强管理”的原则,改进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动态管理工作,加强工作站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跟踪评估
13、和绩效管理工作。工作站实行半年报告制度、绩效评价制度。第十七条工作站在认定发文后30个工作日内,制订工作站3年运行期间工作实施方案,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下载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合同书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书,经申报单位、推荐单位盖章同意后,将原件报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办理。经申报单位、推荐单位盖章同意后的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合同书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书原件,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留存2份,申报单位留存1份,推荐单位留存1份。申报材料需为原件,签章为扫描件、彩印件的不予受理。第十八条半年报告制度:工作站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分别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云南省院
14、士专家工作站XXX上半年(下半年)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总结工作站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效及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才是出下一步工作措施;第十九条工作站应在实施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总结报告和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资金决算书等材料;第二十条工作站管委会于每年12月31日前,发布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情况XXX年度报告。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的机制:(一)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年中采取分领域随机抽取和工作进展报告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建站期满1年(含)以上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每年年底对所有建站期满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二)绩效评价由工作站管委会
15、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评价方式包括单位自评、专家审核、实地考察等;随机抽取的建站期满1年(含)以上院土(专家)工作站数量不少于在建工作站总数的20%o(三)绩效评价工作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以评促建、激励引导的原则。评价内容包括:1.信用建设。信用制度建设、信用风险记录、履约能力等情况。2 .项目情况。工作站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合规性;自主研发能力,研发投入情况等。3 .成果转化。工作站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技术)、新设备(材料)的数量、成果转化新增经济效益情况及获得科技奖励情况。4 .人才引进培养。院土(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在站工作情况;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情况。5 .知识
16、产权创造。工作站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发表论文著作、制定标准、获得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创造应用情况。6 .其他标志性成果。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的程序:(一)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于每年6月发布对建站期满1年(含)以上的省院土(专家)工作站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的通知;于每年H月发布对所有建站期满的省院土(专家)工作站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的通知,并公布纳入绩效评价院士(专家)工作站名单。(二)建站单位根据通知要求,上报绩效评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书面提交所在地区归口科技主管部门。(三)归口科技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数据,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汇总报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四)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
17、审核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价等级建议。必要时由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进行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一)工作站管委会办公室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评价等级为优秀的,经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工作站管委会审批,可优先推荐申报新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项目或申请进入下一个3年工作站任务期。(二)建站期满1年(含)以上的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站单位,予以摘牌,根据第三方经费使用审计结果退回已支
18、持的财政经费,后续不再安排财政经费。(三)建站期满的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予以摘牌,根据第三方经费使用审计结果退回已支持的财政经费。抵制或不配合参与评价的建站单位,予以摘牌,退回已支持的财政经费,后续不再安排财政经费。第七章诚信监督第二十五条工作站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确需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可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在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合同书签订之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工作站管委会审核批准。工作站的工作内容确需调整的,可根据实际需求,在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合同书签订之前,经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工作站办公室审核备案。因建站单位、院士专家等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客
19、观上造成工作站建设任务不能继续实施的,建站单位或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撤销或终止申请,经工作站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撤销或终止。第二十六条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建站单位和工作站认定资格,并列入科研信用记录,取消建站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和省人才项目的资格,并追回财政资金:(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定资格。(二)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违反合同或协议规定,采取造假、串通、打招呼、走关系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三)不落实配套条件,不履行建站协议,导致工作站建设工作无法实施和工作站目标任务无法完成等情
20、况的,责令建站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四)私自挪用项目经费,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五)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月1日。2019年发布的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省科技厅会同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起草了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解读
21、如下:一、起草的背景及必要性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推进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运行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规范和加强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运行管理,紧扣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815战略发展目标,聚焦云南省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大项目、重点机构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快云南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团队赴滇创新创业,助力云南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实力的提升,促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发展。二、起草依据该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
22、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院士工作站规范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科办监(2020)32号),制定。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章28条,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总则”,共3条内容,结合云南实际,明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依据、含义、目的及工作站的定位、主要任务等。第二章“工作机制”,共5条内容,规范了工作站建设中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省科技厅、建站单位、院士专家的主要职责。第三章“资格条件”,共2条内容,明确了工作站申请建站单位的申报条件及工作站拟引进院士专家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第四章“认定程序与建站方式”,共3条内容,规范了工作站的申报形式、申报程序、认定方式及工作站命名规范。第五章“经费支持”,共2条内容,明确了工作站建站周期时长、经费支持额度、经费使用要求等。第六章“绩效评价”,共9条内容,明确了工作站的报告制度、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程序、评价结果运用等。第七章“诚信监督”,共2条内容,规范了工作站执行内容调整程序、科研诚信要求等。第八章“附则”,共2条内容,明确了管理办法实施时限并对解释权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