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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五章防火检查第六章火灾隐患整改第七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八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九章消防档案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港口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依法确定消防责任人和消防管理人。集团防火委员会及下设机构对集团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管理。集团消防救援中心是消防安全
2、主管部门,依法对港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第四条集团各单位、部门、控股参股公司及港区内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分管领导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组织实施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制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逐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第六条集团设防火委员会。防火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中心。第七条单位设防火委员会。防火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并在安
3、全职能部门或安全归口部门内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队、车间等基层单位应设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单位设志愿消防队,基层队、车间等设志愿消防班。生产班组设志愿消防员。第八条单位应当保证志愿消防队用于消防教育、训练的有关经费。第九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集团消防救援中心备案。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
4、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的预案,并实施演练。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在
5、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第十二条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可由使用单位通过协商,委托一个单位统一管理;或由集团主管部门指定一个单位统一管理。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
6、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做好管理检查工作。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订立消防安全协议或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五条举办大型文体活动,主办单位和部门应当与承办方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工作。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一)宾馆(饭店)、高层建筑、俱乐部、候船厅;(二)油码头、罐区、加油站、油泵房、计量站、锅炉房、危险品码头及储存场所、高大机械;(三)仓库及货场、散粮筒仓区;(四)变电站(所)、通讯导航站(台);(五)油船、油驳、客船;(六)大中型计算机室
7、、电子总控制室、档案室;(七)托儿所、幼儿园、学校、职工集体宿舍、医院及其他按要求应列为重点部位的场所。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检查、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将
8、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十九条单位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对建筑物进行内部装修时以及对生产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项目报送住建局审核前,应将设计图纸送集团消防救援中心初审;工程竣工时,集团消防救援中心协助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宾馆、饭店、集体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应建立昼夜值班制度;禁止在建筑物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管理部门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
9、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存放障碍物或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三)在使用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码头、仓库、堆场应加强管理,不应在非危险品仓库、场地储存危险物品。第二十二条严禁在港区内搭建易燃建筑物。进入油码头、油库、加油站、危险品专用码头、危险品仓库的人员不得携带火种、使用手机、照相机等类器材(防爆型器材除外)。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化验室内常用的易燃化学物品存放总数不得超过5千克。易
10、燃、易爆物品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存放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船舶应认真执行交通部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等规定。油船、油驳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关于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切实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第二十五条装卸、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装卸、储存使用的机械、工属具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Ll类爆炸品应车船直取。第二十六条危险品码头装卸船时,码头消防控制室应24小时双人持证上岗,码头操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无装卸船作业时,至少保证一人在码头巡视。第二十七条调度部门或承接装卸危险物品作业的单位,应在准备作
11、业24小时前将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作业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书面报集团消防救援中心。第二十八条入港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集团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禁止携带烟火进入仓库、货场等港区生产作业场所。机动车辆进入上述场所,必须配带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火星消除装置和灭火器。第三十条从事电焊、气焊、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运输及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人员应24小时双人在岗在位。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凡在港区陆域、港作船舶进行电焊、气焊等一般明火作业,动火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业。单位设置的固定
12、动火点,应经本单位安全部门提出方案,报本单位消防管理人以书面形式批准后方可设立。第三十二条油库、油码头的带油设施、设备;受压及盛装危险品的容器;危险品仓库、堆场;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容器及场所明火作业前,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明火作业消防安全措施,并组织专题会议,经确认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三条明火作业应做到:作业前办明火作业证,作业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人员监护,并配有必要的消防器材,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不留隐患。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明火作业。(一)无正式操作证的人员;(二)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力;(三)动火点在上风头,危及下风头安全时;(四)安全措施未落实
13、;(五)经过审批后动火点环境条件有变化,影响安全时。第三十五条在港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储存瓶装液化气。第三十六条单位需要使用的电热器具必须经本单位安全部门和技术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七条禁止使用简单的加热器(如:热的快等)、普通电炉子、明火电暖器、鱼缸加温器等电器设备。第三十八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的规定。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等家用电器。第三十九条仓库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器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开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符合规格的保险装置。配电盘、开关箱周围1.5米内不准堆放物品。露天使用的固定或移动式电源开关箱、插座
14、、电器设备应采用有效的防水、防尘保护措施,并应定期检查保养。第四十条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电器设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避雷设施应符合防雷设计规范,平时应定期对避雷设施进行检查,每年由集团认可的测试单位至少检测二次,保证有效。第四十一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管理、检查、保养、维修。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其器材箱前L5米内不准堆放物品,不得随便更换地点。第四十二条消火栓不得圈占、埋压;被损坏时,应及时修复;需拆除和移动时,应经集团消防救援中心批准。消防设施设备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第四十三条无
15、人值守变电站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或自动灭火设施,无人值守变电站其火灾报警信号应接入有人监视遥测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警。第四十四条单位应在室外独立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并与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并保持完好有效,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加强停放管理。第四十五条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的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功能,并宜具备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实时记录充电数据等功能。第四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场地边界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0
16、m。当建筑物外墙保温或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于Bl级时,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场地边界与建筑物外墙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0%第四十七条消拖两用船的灭火设备、装备、灭火剂要定期检查、更换,保证有效好用。第四十八条港区内停电、停水、修筑道路(影响消防车辆通行)时,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施工前24小时通知集团消防救援中心。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在港区内发现火情都应立即报警,并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迅速扑灭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为报警人提供方便;不得阻拦报警。第五十条扑救火灾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服从集团消防救援中心的统一指挥,积极提供交通工具和抢险器材。邻近单位应当给予及
17、时的支援。第五十一条火灾扑灭后,相关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集团消防救援中心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五章防火检查第五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依照有关规定,向集团消防救援中心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五十三条举办具
18、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集团消防救援中心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五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部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在位、完整;(四)建筑内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
19、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五十五条单位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周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
20、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识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五十六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第五十七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由第三方进行全面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报送消防救援中心备查。第五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并建立档案
21、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更换药剂的时间及月查情况等。第六章火灾隐患整改第五十九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第六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违反以下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
22、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八)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九)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违反前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有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六十一条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23、、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保养,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规定保
24、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和产生烟火的物品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单位未按规定定期对食堂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
25、,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申报消防备案的,责令建设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备案,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实施检查时,建设单位不提供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经检查不合格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十一条单位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火灾扑灭后,违反规定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6、第七十二条单位安全部门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认真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第七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七十四条单位对于涉及自身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积极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七十五
27、条单位对集团消防救援中心提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以及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报集团消防救援中心,若不整改或者不签字,将按此规定进行处罚,并在集团安委会进行通报。第七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七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两次消防安全培训,每次培训不少于一天;一般单位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不少于一天的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公
28、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第七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贴图画、广播、网络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第七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泵房、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岗位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项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一周的培训。第八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七十九条消防
29、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和措施。第八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重点部位每季度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第九章消防档案第八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附有必要
30、的图表,并根据情况变化每半年调整一次。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管理情况。第八十二条防火档案中关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配备情况;(六)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他情况;(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等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基本情况;(八)新增固定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的合
31、格证明材料;(九)总平面图、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平面图等图纸;(十)其他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第八十三条防火档案中关于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及集团消防救援中心下发的消防检查意见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十)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及消防经费投入情况。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
32、五)等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隙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第八十四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八十五条消防救援中心对港区单位进行考核、评比,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第八十六条集团安全主管部门及集团所属单位对于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本集团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交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十章附则第八十八条罚款直接交至集团财务部。第八十九条港区火警电话XX。第九十条本规定自XX年4月20日起施行。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XXXX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