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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武口区推动轻工业发展财政奖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壮大服务主体,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石嘴山市主辅分离试点区建设,全面提高大武口区轻工业在整体工业中所占比例,力争轻工业占比在三年内从3.96%提高至5%,进一步引导轻工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轻工业增容扩量、提质增效,根据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服务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自治区支
2、持石嘴山产业转型示范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壮大我区实体经济、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轻工业企业奖补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财政奖补范围和标准第四条申请认定财政奖补的轻工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大武口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于“十四五”规划期间实施主辅分离,且申报时连续正常生产经营的轻工业企业;(二)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实体生产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石嘴山市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三)营业收入中来自
3、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比例不低于50%;(四)必须在大武口区投资建设生产型实体企业,并且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第五条大武口区探索开展推动轻工业发展财政奖补三年行动。享受奖补政策的轻工业企业须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每次领取财政奖补资金后三年内不得将业务及实体生产企业迁出大武口等事宜作出书面承诺。第六条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因素法奖补,奖补因素包括基础因素、辐射因素、投入因素和财力因素四类。其中:(一)基础因素(权重70%):主要根据年销售额(营业收入)等指标。(二)辐射因素(权重15%):主要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等指标。(三)投入因素(权重15%):主要体现企业科技创新综合水平与能力,根据科技研发投
4、入、技术改造投入、科技活动投入等指标。(四)财力因素:表现为财力保障倍数,体现财政困难程度。第七条财政奖补根据以下标准测算:奖补资金二(基础因素权重*年营业收入*奖补比例*财力保障倍数)-(辐射因素权重*带动就业人数指标未完成差额*最低工资标准*12)-(投入因素权重*研发技改指标未完成差额)财力保障倍数根据年度经济整体形势进行测算。其中:奖补比例综合考虑各类因素,以营业收入为主要依据进行确定。若带动就业、研发技改指标未完成的,相应扣除。具体根据以下标准区分:1 .当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30亿元(不含)以下,带动就业超过100O人,研发投入超过300万元的,奖补比例为10
5、%o;2 .当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以上、70亿元(不含)以下,带动就业超过1500人,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的,奖补比例为ll%o;3 .当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达到70亿元以上,带动就业超过2000人,研发投入超过IoOO万元的,奖补比例为12%。第八条奖补资金由大武口区积极争取自治区、市转移支付以及统筹各类财政资金拨付。第三章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第九条轻工业企业认定程序。申请认定的轻工业企业,由企业向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提交认定条件所需材料,经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区税务、财政部门协审,协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第十条扶持政策申报程序。由企业提供
6、有关年度营业收入、带动就业人数、研发及技改投入等相关明细情况,向区工信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初核无误后报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区工信商务局,由区工信商务局统一拨付到企业。第十一条兑现奖补政策。财政奖励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以全年指标为基数,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若能如约完成序时进度,于每年度7月30日前奖励其相应扶持资金的50%部分,于次年度1月30日之前综合核算上年度整体指标,奖励剩余的50%部分。第十二条轻工业企业复核制度。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轻工业企业资质,已认定为轻工业企业的,出现达不到轻工业企业认定条件、提供虚假材料、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等情形,取消其轻工业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轻工业企业资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区税务局要对大武口区内符合扶持政策的企业进行指导监管。享受扶持政策的轻工业企业必须依法依规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企业的会计业务要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经营情况,并做到及时足额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收,没有偷税、逃税行为,否则不予支持。第十四条企业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申报材料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若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或将业务及实体生产企业迁出大武口区外等违反承诺的相关情形的,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停止兑现扶持政策,要求退还已取得的全部奖补资金。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企业如果存在因非市场因素致使年营业收入异常下降,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支撑的,要求退还上年度取得的奖补资金。第十六条区工信商务局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及时跟进企业发展情况。同时会同区税务、财政部门开展不定期核查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3年。执行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将重新议定实施。第十九条在本办法实施之前,企业已申请财政奖补资金的,按原政策执行,不再追溯;尚未申请财政奖补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