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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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全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水平,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省财政厅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等国家、省文件规定,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6)40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6)Ill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广州市重

2、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下称“运营基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吸纳产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资金和其他相关基金加入,多家机构共同组建成立的有限合伙制运营基金。运营基金用于专利组合运营为主的市场短期运营方面,重点投向广州市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重点领域。第三条运营基金中财政引导资金初期由中央财政出资4,000万元,广州市财政出资4,000万元,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财政各出资2,000万元,共12,000万元。运营基金规模按照财政引导资金1:5以上的比例放大

3、,带动社会资本投入。第四条运营基金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设立市场化基金实体,进行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财政引导资金,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指导运营基金的运行;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政府投资基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运营基金的运行情况。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遴选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运营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管理协议开展受托管理工作;负责运营基金的具体组建、制定运营基金合伙协议;可以委托机构所属的

4、具有知识产权和技术投资运营经验及财政引导资金管理经验的全资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基金;遴选运营基金托管银行;定期向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报告运营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重大事项。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按照运营基金组建方案确定的支持方向进行投资;定期向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报告投资项目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对其投资和运作的监督。第九条运营基金托管银行依托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对投资活动资金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

5、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三)优先考虑与政府部门开展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第十条受托管理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对运营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参股投资和投资退出等进行管理,协调解决运营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第三章运作和退出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组织技术、知识产权、评估、金融、法律等专家团队,按本运营基金的支持方向、开展以专利组合运营为主的市场短期运营。第十二条运营基金主要依托全市创新型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等主体,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重点投向以下具体项目类型:(一)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初创期或成长期企业项目。主要是相应产业领域内拥有或控制核心专利或高价值专利组合、市场前景良好、高成长性的初创期或成长

6、期企业。(二)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类相关项目。主要是相应领域拥有新兴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模式、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类的企业。支持许可类的团队及公司,从事直接专利许可、第三方专利或标准的分许可及再许可服务等。支持开展与高质量专利组合产生、获取及转移相关的活动,对于产生的技术进行转让、股权化,进行专利交易、许可及技术市场化。(三)专利池类相关项目。主要是相应产业领域知识产权联盟、大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运行管理的专利组合(专利池)项目。支持独任管理、专利平台管理和独立第三方管理三种模式的专利池平台。(四)专利防御类相关项目。主要是投资相应领域的专利防御基金,支持制定相应领域专利防御计划(用于收费对抗、

7、风险预防、保险及知识产权风险管控等),可代表业内中小企业作为集合的投资者加入防御性专利基金等。(五)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类项目。主要是以分阶段投资的方式向开展相应产业领域业务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进行投资,支持发起设立新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第十三条运营基金的存续期为8年,自运营基金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算,投资期5年。投资期结束后,退出期3年。根据需要,经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另行约定延长年限。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政府引导资金中,中央财政资金根据中央政策安排,广州市、广州开发区和南沙开发区等财政资金根据广州市政策安排。第十四条项目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包括:项目上市退出、并购退出、转让退出、原

8、股东回购退出。在退出程序上,由基金管理公司提出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并提交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策。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五条运营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十六条运营基金的风险控制:(一)运营基金的受托管理

9、机构自有资金参与。受托管理机构对运营基金的出资不低于运营基金总规模的1%,且占运营基金中财政引导资金的5%以上。(二)严格风控制度。运营基金管理过程中设置独立的风控人员,风控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可与投资部门相平衡,保障运营基金投资的客观公正。第五章激励约束机制第十七条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应当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受托管理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基金组建缓慢、资金募集和项目投资状况不理想、未达到计划预期的,市知识产权局督促受托管理机构限期整改,经3次以上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市知识产权局可采取降低管理费率、取消业绩奖励、中止管理业务等措施。受托管理机

10、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取消其管理资格。(二)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运营基金支持方向进行投资、未定期报告投资情况、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可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可选择将财政引导资金提前退出。第十八条运营基金财政引导资金部分的日常管理费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资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的费用。日常管理费支付标准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第十九条运营基金所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和“先回本后分禾的原则,在扣除相关税费之后,进行收益分配。第二十条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可以将财政引导资金的部分收益经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报经

11、市政府批准后对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投资人实施业绩奖励。第二十一条运营基金的亏损应由各出资方按出资额比例承担,财政引导资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等各单位应建立沟通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运营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运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审计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对运营基金组建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复核、组织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价。第二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具体包括:(一)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

12、受托管理机构向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编制并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政资金存放表、基金项目表等。(二)每年4月30日前,受托管理机构需将上一年度运营基金管理情况向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作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受托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运营基金规模、投资完成情况;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运营基金的退出和收益情况。(三)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四)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对运营基金投资项目进行抽查,核实受托管理机构报告信息

13、的真实性。第二十五条运营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或依法终止后,运营基金的财政引导资金及业绩奖励后剩余收益按中央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区财政资金的出资比例返还出资人。第二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骗取、挪用运营基金资金等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存在骗取、挪用、套取资金等行为的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穗知规字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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