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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化肥储备制度,保障我区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满足备耕和救灾应急需要,做好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2)13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第三条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筹管理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确定储备品种、规模,下达储备计划;自治区财政厅落实财政补贴资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按规定程序确定承储企业、对企
2、业承储情况进行监管考核等;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供销社、贷款银行负责对本区域内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的事中事后监管。第五条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自治区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第二章储备规模及布局第六条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总体规模为20万吨,全部为磷肥,具体品种为磷酸一铉和磷酸二铁(其中:磷酸一锭7万吨,磷酸二铁13万吨)。如遇疆内化肥供需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可按照有关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第七条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间选择连续4个月。第八条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的重点布局区域是
3、伊犁州、昌吉州、巴州、塔城地区、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等粮食主产区和便于运输的粮食物流核心枢纽,每家承储企业在以上区域内的储备量应当不低于企业承储总量的75%o第三章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第九条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新疆境内具备化肥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连续、正常。(二)实缴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如为化肥生产企业,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在疆内拥有较为完善的经销网络和运输保障能力;如为化肥流通企业,疆内销售量近三年年均需在10万吨以上,所采购化肥应符合国家商检标准。(四)在疆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得低于
4、企业投标量的1.2倍,并具备与其承储化肥品种、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五)在承担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备”“国家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夏管肥临时储备”等任务中,未因造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而被有关部门处理过。(六)银行信誉、企业信用良好。第十条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每轮承储企业不少于2家,财政贴息率根据竞争性磋商确定的银行贷款利率确定。.第十一条招标单个标的量不低于2万吨,根据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5名,前5名申请总量未超过总储备规模时,按各自申
5、请量安排储备任务,剩余储备任务按照评审分数排名顺延安排;前5名申请总量等于或超过总储备规模时,各自储备任务按申请储备量结合评审分数安排。招标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第十二条中标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承担储备任务,不得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储备到期后自治区就下一期承储企业重新组织招标。第四章储备及投放有关要求第十三条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在年度储备期内由承储企业自行采购、轮换,承储企业需保障储备化肥数量在年度储备期的第2个月内任意时点不低于储备总量的40%,第3、4个月内任意时点不低于储备总量的90%o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将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库存与其他政策性储备、企业其他库存明确分区或分垛。承储企业对化肥商
6、业储备要做到“一符一齐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码放整齐、专仓(堆)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切实保障存储数量、质量、品种和安全责任落实。专仓(堆)储存时,仓门或堆边应设立统一标准制作的政府储备标识牌,以示区别。第十五条年度储备期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自治区可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承储时间、储备实际库存等拨付承储企业贴息资金。第十六条因宏观调控需要投放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时,有关投放、补库等安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厅协商一致后按程序实施。第十七条承储企业需遵守自治区下达的储备任务规模、投放数量、投放方向、具
7、体品种、时限等指令,并保证相应的应急调运能力。第十八条自治区投放化肥储备时,单次投放规模不超过企业承储任务量。承储企业化肥投放价格,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价格和供销合作总社最近一次监测的相关肥料批发价格的平均值。第十九条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仅用于满足疆内农业生产需要,储备期满后,企业可自行销售。除自治区指令要求外,自治区商业储备化肥不得随意跨地(州、市)投放。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条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所需资金,可向银行申请贷款支持。有关银行在坚持信贷政策、合规办贷的前提下,根据承储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储备期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支持,承储
8、企业按时还本付息。第二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对化肥储备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承储货值、承储时间、企业参加竞争性磋商时承诺的以LPR为参照的相对报价计算确定。第二十二条化肥的承储货值单价,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国家统计局年度储备期内公布的各期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平均价格和年度储备时间内供销合作总社监测的相关肥料平均批发价格,经再次平均后加上合理且不超过当前水平的仓储运杂费综合计算确定。第二十三条年度储备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需将申请补助资金所需的各类购进化肥票证或各类出入库单据、运输凭证等证明资料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
9、计算贴息总额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安排贴息补助,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审核结果的真实准确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在接到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的审核结果后,应及时将贴息补助拨付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转拨至承储企业。第二十四条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积极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对承储企业开展贴息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价工作。第六章储备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储备工作开始后,各承储企业需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企业承担的储备任务,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上月储备化肥的购、销、存等动态情况。年度储备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要将储备总体情况向自治
10、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进行报告。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建立事中事后监督核查机制。(一)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供销社、贷款银行等有关部门,在承储责任期内对部分承储库点进行抽查,并部署相关地(州、市)相关部门对全部承储库点进行监督核查。核查时间应在储备期开始后第2个月及以后开始。核查工作需建立现场核查结果专家组、当地部门、承储企业三方签字确认机制。(二)监督核查主要以储备数量、品种、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为主,兼顾储备安全等其他要求。(三)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财政厅提供贴息补助审核结果时,应一并提供每一个承储企业的监督核查结果及问题整改情
11、况,作为拨付补贴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或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自治区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下一个招标期内不得参与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任务。(一)储备化肥到期后,未发挥承储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将储备化肥囤积惜售。(二)变更储备品种、数量及联合体成员分工、承储比例。(三)未按要求上报储备数据、情况、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四)经认定所报数据、情况与实际有明显不符。(五)随意跨地(州、市)投放自治区商业储备化肥。(六)未完成考核指标。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况,自治区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不得再参与自治区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一)利用储备化肥哄抬市场价格或牟取暴利。(二)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三)将储备政策性贷款挪作他用。(四)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经有关方面检测为假冒伪劣化肥、化肥实际养分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灾化肥储备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商(2000)26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