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2021年核准稿)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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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zzz.口早三(核准送审稿)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领导体制第二节决策机制第三节组织机构第四节学术组织第五节民主管理第四章党建工作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六章教职工第七章学生第八章学校与社会第九章经费、资产与后勤第十章学校标识第十一章附则序言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在国家扶贫攻坚、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和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和学前教育背景下,立足凉山州实际,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18年3月新建设置的高校,着力为凉山彝族自治州及周边民族地区培养“下得去、用得上、干得好、留得住、有发展”的专科以上层次幼儿园教师、小学教

2、师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学校始终以“服务基础教育,服务民族地区,服务乡村振兴,培养合格师资和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己任,秉承“明道立德育爱奉献”校训,弘扬师范教育的优良传统,坚持“学生为本、教师为重、专业为基、学术为要、文化为魂、民族为根”办学理念,坚持“姓高(高等教育)、名师(教师教育)、属职(职业教育)、服幼(幼儿教育)、向基(基层一线)、为民(服务民族地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办学导向,立足凉山州,面向攀西经济区,辐射川渝滇黔周边民族地区,致力于将学校建成全国民族地区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

3、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简称为“西昌民族幼专”或“西昌幼专”,学校英文名称:XichangMinzupreschoolNormalCollege(简写XMPNC)。彝文名称:JO自除小小:T小m*生边。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安宁镇园丁路1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

4、共产党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教育发展政策,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责。第七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职业专科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本科教育和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培训证书。第八条学校坚持职业教育、教师教育、民族教育发展之路,以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美术教育、音乐教育、舞蹈教育、早期教育、体育

5、教育、思政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科学教育、现代教育技术等师范专业为主。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拓展工商管理类、公共服务类、文化旅游类、应用技术类等其它非师范专业。第九条学校办学精神:“艰苦奋斗、感恩奋进”;校训:“明道、立德、育爱、奉献”;校风:“团结、奋斗、求实、创新”;教风:“博学、严谨、传道、引路”;学风:“勤学、善思、修德、砺能”。第十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高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第十二条学校由凉山州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第十

6、三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第十四条举办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办学规模,调整机构并核定编制,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第十五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章程自主管理;(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三)根据国家、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并调整专业及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四)遵照国家招生政策,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编制招生章程,制作招生简章和招生广

7、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六)学校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教育集团、企业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七)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八)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在核定工资津贴总量范围内,自主决定内部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九)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为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或自聘新教师。学校可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十)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

8、产、国家财政性资产、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十一)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执行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二)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提供必要的便利,促进学生成长;(五)依照国家、省、州政策,保障教职工合法收入;(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施民主管理,接受外部监督和评价;(七)传承人文和科学精神,保障校园学习、工作、生活条件,营造积极向上的和谐力量;(八)积极支持并服务所在地方

9、党委、政府有关工作;(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领导体制第十七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和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依靠全校师生推动事业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

10、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好干部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的人选。做好党外干部和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课堂教学和各类阵地建设管理,强化校园网络安全管理,防范敌对势力和宗教势力渗透破坏。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外教、

11、留学生准入审查和日常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文明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处、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八)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增强办学治校本领,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严守党规、依法治校,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改革创新、敢于担当,能力过硬、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九)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12、腐败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监督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思想政治领导。(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切实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密切同党外知识分子联系,积极发现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做好学校的民族、宗教、港澳台侨等统一战线工作。(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八条校长是学校

13、的法定代表人,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做好各项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主持学校行政工作。(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

1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

15、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条学校设立监察审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行政效能监察和审计监督。第二节决策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通过党委会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

16、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等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三条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党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

17、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第三节组织机构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对学校负责,接受学校考核。第二十七条学校按处(部)等设置党政(群团)机构,按系(部、中心)等设置基层教学科研机构,按馆(中心)等设置教学辅助机构。

18、第二十八条处(部)等党政(群团)机构是经学校授权,履行参谋、执行、督导和服务职责的职能部门,其设置数量和负责人职数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确定。职能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第二十九条系(部、中心)等基层教学科研机构是从事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基层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由学校自主设置,依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享有学校赋予的管理权力,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系(部)主任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系(部)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系党总支(系部主任原则上兼任党总支副书记)负责本

19、单位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支持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第三十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系(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其议事规则对系(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要发挥系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系(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应先提交党总支支委会审议后,再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第三十一条系(部)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须经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按程序

20、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专业的设置、合并和撤销,须经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第三十三条部(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实行部务会议制度,讨论决定本部(中心)事务。第三十四条馆(中心)等教学辅助机构是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的教学辅助单位,根据保障服务需要和学校规定,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教学辅助单位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第四节学术组织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承

21、担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学术道德等方面具体事务的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校专业建设、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提出建议,对各层次的教学管理工作及过程等进行咨询、监督和指导。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推荐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五节民主管理第三十八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

22、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工作、生活福利、提案与决议执行巡视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九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第四十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一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学校

23、团委指导下的学生自治组织,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第四十二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四章党建工作第四十三条学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全面落实“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要求,对学校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成立学校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第四十四条认真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工作运行机制。第

24、四十五条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深化领导班子政治建设,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选好配强领导班子,严格规范选人用人工作,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管理监督。第四十六条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学校党委对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学校纪委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四十七条加强学校系(部)党建工作。学校党委指导系(部)完善党政班子运行机制,加强系(部)领导班子建设,指导系(部)党组织在重大办学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加强师生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第四十八条落实党建责任制。层层落实党建责任清单,强化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25、完善组织架构体系,建立党委、总支、支部、党员四位一体齐抓共管整体联动机制。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四十九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五十条学校借鉴高职教育和教师教育先进经验,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理念,以“服务基础教育,服务民族地区,服务乡村振兴,培养合格师资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办学宗旨为引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第五十一条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学校的教学内容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把思想政治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培养、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体系。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

26、改进”理念,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推进课程思政建设,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深化产教协同育人机制创新,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五十四条学校坚持科研与教育机构、企业、区域紧密结合的科研导向,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贡献求发展”的理念,瞄准区域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充分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主动服务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五十五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

27、,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第六章教职工第五十六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五十七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以及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其他福利待遇;(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

28、见和建议;(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八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二)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17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形象,维护学校利益;(四)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五)尊重和爱护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29、,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培育优秀人才;(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九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六十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评聘制度;(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岗位聘用制度;(三)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用制度。第六十一

30、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积极支持引进优秀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第六十二条学校和系(部)两级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或解聘、晋升、流动、奖惩、定薪的主要依据。第六十三条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发展实际需要,建立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要素,兼顾公平,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激励教职工爱岗乐业。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

31、职业发展能力。第六十五条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六十七条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待遇。第七章学生第六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六十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学校规定选择专业和课程;(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四)申请奖学

32、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六)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并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十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尊敬师长,维护学校形象;(三)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与社团活动,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团结友爱,养成良好文明习惯;(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十一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关怀和

33、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第七十二条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教学实验设备和校内实习实训场所,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实训场所,不断完善学生学习、实训条件。第七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第七十四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第七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七十六条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

34、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学员提供服务,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第八章经费、资产与后勤第七十七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七十八条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系(部)和教职工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发展基金。第七十九条学校依法接受自愿捐赠,对获得的捐赠和筹措的资金及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捐赠者或资助者的意愿使用,纳入学校财务和资产统一管理。对捐赠者,学校给予表彰。第八十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

35、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第八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规定,合理配置资源,建立资源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八十二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和“统一管理、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36、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八十三条按照会计法预算法政府会计准贝I政府会计制度等规章,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第八十四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加强对校名、校誉、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法合理利用。第八十五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第九章学校与社会第八十六条学校遵循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持开展校企协同育人,推行产教融合、

37、校企(园)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工匠精神与技术技能培养的高度融合。第八十七条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第八十八条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等,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第八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政府、行业、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第九十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资金。第九十一条学校依

38、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力量为宗旨,为学校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学校支持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对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校友包括:(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就读、进修和培训者;(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三)学校授予荣誉称号的社会人士。第十章学校标识第九十二条学校校徽为成长之舞,校徽设计源自西昌城市标志一一月亮女儿雕塑,一位彝族姑娘靠坐在月牙o姑娘在月亮上舞动青春,重点突出学校的幼师培养技能特征和地域性;校徽用“幼师”第一个字母“YS”组合造型,有机变化为跳舞的女孩,又像成长的幼苗,形态积极

39、向上、健康挺拔;图形设计寓意知识的传授与技能培养并重。彝文是六大古文字之一,意指学校地处凉山彝族自治州。英文意指学校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圆形的构图,象征和谐、美满,体现出一种凝聚力。第九十三条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1号校旗规格:2.88米XL92米:2号校旗规格:2.4米XL6米;3号校旗规格:L92米XL28米;4号校旗尺寸:1.44米XO.96米)。旗面印有校徽、绿(土红)色中文校名、绿(土红)色英文校名。第九十四条学校校庆日为3月4日。第九十五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十名以上

40、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启动章程修订程序:(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五)应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本章程的修订审核程序依据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十六条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据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第九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学校工会委员会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第九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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