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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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诸暨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宗教等活

2、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主办者直接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责任,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

3、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鼓励应用数字化手段提高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水平。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范围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第五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和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一)网信办:负责督促、指导做好涉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网络安全保障和网络舆情导控工作;(二)统战部:负责对大型宗教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三)信访局:负责做好涉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信访工作;(四)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举办的游园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体育赛事及相关参与人、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五)建设局: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使用的建筑物、临时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六)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周边噪音、空气等污染

5、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七)交通运输局:负责内河通航水域内水上水下活动管理;并根据需要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交通保障工作;配合实施交通管制;(八)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对组织者、表演者资格及内容进行审查,对临时舞台搭建安全性评估,跟进做好现场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对星级宾馆、旅游景区内展览、展销、演艺等活动及涉及的旅游项目实施安全监管管理。(九)商务局:负责商业综合体、商场等规模性促销和开业、庆典等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十)卫生健康局: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活动场所及其周边病媒生物控制情况开展监督,做好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并指导承办者开展现场应急救护

6、工作;(十一)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生产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协调各单位处置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十二)市场监管局: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中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调处商业侵权纠纷,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协助开展承办企业资质审查,对活动中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十三)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市容环境、户外广告设施等进行监督管理;(十四)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的气象服务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安全检查等工作;(十五)消防

7、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承办者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十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活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并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有关管道、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十七)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举办交流会、演艺会、舞龙灯、夜市等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市公安局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属地各乡镇(街道)和市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第六条本市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有关的从业单位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在相关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

8、训活动,指导会员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提高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条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安全等级管理制度。承办者应当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安全等级评估标准和安全工作规范,开展安全等级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市公安局应当对承办者开展安全等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由市公安局在承办者自评的基础上确定。第八条承办者应当根据安全等级评估报告,按照安全工作规范编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承办者进行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组织体系、数量、任务分配

9、和识别标志;委托其他单位开展安全保障工作的,应当提供安全工作服务协议等与其他方订立的与安全工作相关的协议;(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现场平面图、与场地容量相匹配的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等各类功能区的设定及其指示标识;(六)门票、证件的样本、防伪措施,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措施等;(七)安全检查措施,包括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及专业安检人员投入等;(八)交通组织方案,包括车辆停放、疏导等措施;(九)现场秩序维护,人流监测、管控、疏导等措施;(十)应急救援、救护预案。第九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不到五千人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局申请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五千人以

10、上或者跨区、县(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向绍兴市公安局申请安全许可。绍兴市公安局可以委托诸暨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承办者对参加人数是否达到一千人以上难以做出预计的,应当向市公安局报告,由市公安局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安全许可。第十条市人民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绍兴、诸暨市公安局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安全许可。市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活动牵头主管部门,落实安全保障经费,按照规定责成或者会同市公安局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委托其他法人或

11、者组织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依法向诸暨市公安局申请安全许可,并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一条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向诸暨市公安局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由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应当提交联合承办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五)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六)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承办者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第十二条诸暨市公安局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

12、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承办者申请同一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办相同内容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可以采取一次性申请的方式取得安全许可。诸暨市公安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检查。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将活动内容转告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进行审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应当在三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相应的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3、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三条承办者提前或者延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分别在实际举办时间或者原定举办时间的五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三日前书面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安全许可证件;但是因情况紧急,承办者临时申请提前、延后或者取消的除外。承办者提前、延后或者取消举办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分别在实际举办时间或者原定举办时间之前,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安全许可。承办者不得将大型群众性

14、活动安全许可转让或者变相转让他人。第十四条承办者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后,方可组织报名、发放或者出售门票。发放或者出售门票的总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承办者应当对门票和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的证件采取防伪措施,并在活动举办现场出入口公示各种票证样版,方便识别。第十五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并及时通知承办者以及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有关的管理部门、市消防救援大队。第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消防设施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

15、资料、证明。场所、设施未达到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出租、出借用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第十七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搭建舞台、看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承办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设计、施工,或者聘用具备相应操作技能的专业人员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确保施工和使用安全。承办者对搭建的舞台、看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质量和安全负责。承办者应当与场所管理者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签订设计、搭建临时设施的安全协议,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临时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临时设施的验收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市建设

16、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教育体育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市消防救援大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临时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加强协作配合。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以及活动场所、设施组织安全检查。涉及消防安全的,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实施联合检查,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检查记录并移交市公安局;涉及其他安全事项的,市公安局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实施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市公安局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同步录音录像,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

17、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民警、承办者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字确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整改。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配合、协助安全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承办者应当按照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使用临时设施的,应当提供临时设施验收报告或者检测报告等材料。场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不得用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承办者保守商业秘密。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对活动场所等组织防爆安全检查。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督促保安人员文明规范实施安检工作,对入场观众及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18、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不得携带下列物品入场:(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四)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响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物品;(五)其他禁止类的物品。承办者应当提前将禁止和限制带入场的物品清单通过媒体、海报、票证提示等方式告知活动参与人员。第二十一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救护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公安局报告;接到报告的市公安局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对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且占用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的群众自发形成的聚集活动,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场所管理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积极应用数字化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组织市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工作预案,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公共安全。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相抵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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