Ⅷ级、Ⅸ级内河航道通航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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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IIl级、IX级内河航道通航规范1总贝!1.0.1为统一XX省内河通航技术标准,实现全省内河通航的标准化和有序的管理,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2014)(以下简称“国标”)的技术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XX省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和渠道等通行50吨级以下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过河建筑物、XX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条件影响评价。1.0.3内河航道应按照批准、公示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设计,其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内河船闸和过河建筑物、XX建筑物等永久性工程,应按远期航道技术等级或航运发展长远需求进行规划设计。1.0.4内河航道、

2、船闸和过河建筑物、XX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和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航道尺度ChaiInel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2.0.2船闸有效尺度usefuldimensionsofship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2.0.3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在本规范中主要指渠道、运河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2.0.4断面系数cross-section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

3、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设计吃水时的触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2.0.5代表船型typicalshiptype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先确定的、设计载重量可达到相应吨级的船型。2.0.6船舶设计吃水designeddraftofship船舶处于设计载重量状态时的吃水。2.0.7通航净空navigableclearance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满足航道设计船型通航要求的最小净空尺度。2.0.8通航净空尺度dimensionsofnavigation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内河7级以下航道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VIII、IX级,具体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

4、.0.1的规定。表3.0.1航道等级划分航道等级VIUIX船舶吨级(t)30103.0.2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表3.0.2VDkIX级内河航道尺度航道等级船舶吨级(t)船型尺度(m)(总长X型宽X设计吃水)航道尺度(m)天然及渠化河流限制性航道弯曲半径水深单线宽度双线宽度水深双线宽度VIlI30244.50.50.60.79181.016100IX10173.00.40.50.66120.81270天然及渠化河流的航道尺度尚应结合下列规定执行:1、枯水期较长的运输繁忙航道,根据工程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可采用本规范表3.0.2所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上限;工程比较艰巨,并经船舶变吃水

5、运营的合理分析,可采用上述幅度的下限,但在航道水位接近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应减载航行。当航道底部为石质河床时,水深值应增加0.10.2m02、单线、双线航道宽度的选择,应根据船舶密度、航道条件和投资效益比较确定。限制性航道的尺度应结合下列规定执行:1、航道水深应按设计最低通航水位至航道断面底部最高点间的距离计算,航道宽度应按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船舶设计吃水的船底处的断面水平宽度计算。2、航道底宽应按下式计算:Bb=B-2m(H-T)式中:Bb航道底宽(m);B航道宽度(m)H航道水深(m)T船舶设计吃水(m)m边坡系数。3、航道断面系数n不宜小于6。3.0.5航道最小弯曲半径按机动驳单船最大单船长

6、度的4倍或客船最大长度的5倍取值。弯曲航道的宽度应在本规范表301所规定的直线航道宽度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当遇特殊困难河段,航道弯曲半径不能达到上述要求,且宽度放宽和驾驶视线均能满足需要时,弯曲半径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机动驳单船长度的2倍或客船长度的3倍。4船闸船闸级别应按通航的设计最大船舶吨级确定,并符合表4.0.1的规定。表4.0.1VIH、IX级船闸级别划分船闸级别VIIIIX设计最大船舶吨级(t)3010注:设计最大船舶包含兼顾船型。船闸的建设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1、VIII、IX级航道上船闸建设级别应符合第1.0.3条规定2、船闸的设计水平年应采用船闸建成后2030年;对增建、改建或

7、扩建船闸困难的工程,应采用更长的设计水平年。具备条件时,船闸建设级别宜提高一级建设;3、客运和旅游等船舶多,过闸频繁,需快速过闸的应设置双线船闸。船闸的有效尺度应满足船舶安全进出船闸和停泊的条件,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船闸设计水平年内各阶段的通过能力满足预测的过闸客货量的要求;2、设计船型和兼顾船型过闸要求。闸室有效宽度不应小于按公式(4.1)计算的宽度,并宜采用6m、8m、IOm和12m宽度。Bx=bc+bf(4.1)式中BX闸室有效宽度(m);bc同一闸次过闸船舶并列停泊于闸室的最大总宽度(m)。当只有单列船舶过闸时,则为设计船型和兼顾船型中宽度最大的船舶宽度K;bf富裕宽度(m),取Im

8、o4.0.5船闸闸室有效长度的确定应满足第4.0.1条的要求,闸室内的船舶排档应考虑船舶随机到达的特性。闸室内船舶排档应满足式(4.2)的要求。1.x=lc+lf(4.2)式中Lx闸室有效长度(m);Ic闸室内船舶计算长度(m),即纵向排列的船舶长度之和;If富裕长度(m),取2mO4.0.6船闸门槛最小水深应满足设计船舶满载时的最大吃水加富裕深度的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船闸门槛最小水深不应小于设计船型满载最大吃水的2倍。2、闸室最小水深应不小于门槛最小水深。3、确定船闸下游门槛高程时,应计入由于河床下切造成的水位下降值。4.0.7船闸引航道最小水深不应小于设计船型满载最大吃水的2倍。船

9、闸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船闸工程应包括闸首、闸室、输水系统、引航道、闸门、启闭机械、电气设备和通信、助导航、生产及生活辅助建筑物等附属设施。2、船闸应布置在顺直和稳定的河段,并能与主航道XX衔接。3、船闸宜临岸布置。4、船闸引航道与其相邻的过水建筑物之间,必须设置足够长的隔流堤或隔流墙。船闸不宜布置在紧邻的溢流坝、泄水闸、电站等两过水建筑物之间,如船闸与岸之间需布置非通航期过流建筑物时,应充分论证其使用后对船闸连接段航道条件的影响。船闸通航水流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船闸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应避免出现影响船舶、船队航线和停泊安全的泄水波、泡漩和乱流等不良水流条件;2、船闸引航道外连接段

10、与主航道的水流应平稳过渡。3、船闸停泊段及制动段的水流表面最大流速不应影响过闸船舶的安全航行,并应根据工程河段通行的船舶和模型试验进行论证。5过河建筑物5.1水上过河建筑物5.1.1 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上过河建筑物应选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水流条件良好的XX河段,远离易变的洲滩。2、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滩险、弯道、分流口、汇流口,其距离,水上过河建筑物在上游时,不得小于代表船型长度的2倍;水上过河建筑物在下游时,不得小于代表船型的4倍。3、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与码头、船台滑道、取排水口等XX建筑物和锚地的距离应按船舶航行、作业和建筑物运行的安全要求,经论证研究确定

11、。水上过河建筑物与码头、锚地的安全距离,水上过河建筑物在上游时不得小于码头、锚地设计船型长度的2倍;水上过河建筑物在下游时不得小于码头、锚地设计船型长度的4倍。4、相邻两座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不得小于代表船型长度加代表船型下行3min航程之和。当水上过河建筑物一孔跨过通航水域,水中没有墩柱时,可不受本条限制。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不能满足本规范第5.1.5条的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安全通航。1、在洲滩易变河段兴XX上过河建筑物,可能引起航槽变迁,影响设计通航孔通航时,必须采取保持航道稳定的工程措施。2、在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和汇流口等航行困难河段兴XX上过河建筑物,影响通航

12、时,必须采取满足通航条件的工程措施。3、保持航道稳定、满足通航条件的工程方案,应经试验研究论证确定;航道整治工程、洲滩守护工程应先期实施或与水上过河建筑物工程同步实施,炸礁(或清礁)工程应先期实施。4、在拟进行航道整治工程的河段,当水上过河建筑物建设影响航道整治工程施工时,应先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5、经论证研究,当采取工程措施不能满足通航条件时,应加大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孔跨度或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6、当两座相XX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不能满足要求,且其所处通航水域无碍航水流时,应靠近布置,两建筑物间相邻边缘距离应控制在2030m以内,且通航孔必须相互对应。枢纽上下游河段水上过阿建筑物选址除应

13、满足本规范第5.1.1条的要求外,尚应考虑建库后河床冲淤变化对通航的不利影响。在码头、船台滑道、取排水口等XX建筑物和锚地附近兴XX上过河建筑物,对船舶通航和作业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对XX建筑物和锚地等设施作出妥善处理。5.1.5复杂河段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必须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靠近布置的水上过河建筑物的数量不宜超过2座。在两座靠近布置的水上过河建筑物近侧建设第3座水上过河建筑物时,其通航孔应加大并对应布置,或采用一孔跨过通航水域。5. 2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和通航净空尺度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得影响和限制航道的通过能力。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过河建筑物

14、所在河段双向通航的要求。2、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墩柱不应过于缩小河道的过水面积,墩柱纵轴线宜与水流流向平行,墩柱承台不得影响通航安全,不得造成危害船舶航行的不良水流。3、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尽可能与水流方向一致,其偏角不宜超过5。,若超过5。净宽必须相应加大。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不大于5。时,其通航净空尺度(图5.2.1)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2.1通航净空不意图5M-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宽:”,一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H航道水深;J上底宽;。一斜边水平距离;力一侧高;DHNWL设计最高通航水位;DLNWL设计最低通航水位1、天然和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宽

15、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方法计算,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表5.2.2-1所规定数值。表522-1天然或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m)航道等级净高单向通航孔双向通航孔建宽上底宽侧高净宽上底宽侧高W4.515122.530242.5IX4.5107.52.520152.52、限制性航道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表522-2所规定数值。限制性航道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m)航道等级净高双向通航孔净宽上底宽侧高VlII4.518142.5IX4.51292.53、湖泊和水库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表522-1所规定数值。受风浪影响较大的航道,经论证应适当加大通航

16、净空尺度。5.2.3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5。,且横向流速大于0.3ms时,通航净宽必须在本规范第5.2.2条规定的通航净宽基础上加大,增加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当水流横向流速大于0.8ms时,应一跨过河或在通航水域中不得设置墩柱。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当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墩柱附近可能出现碍航紊流时,其通航孔的净宽可在本规范第5.2.2条规定的通航净宽基础上加大,增加值可按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O)中相关规定执行。5.2.5跨越船闸工程水上建筑物的通航净宽由闸室宽度决定,通航净高应符合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电力、通信、水文测验和其他水上过河

17、缆线的通航净高,应按缆线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计算,其净高值不应小于最大船舶空载高度、船舶航行安全富裕高度与缆线安全富裕高度之和。5.3水下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与布设水下过河电缆、管道、涵管、隧道等水下过河建筑物必须布设在远离滩险、港口和锚地的稳定河段。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内布置水下过河建筑物,应埋置于河床内,其设置深度不应小于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LOm,埋置后不得产生碍航水流,不得引起河床发生变化。设置沉管隧道、尺度较大的管道时,应避免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航水流。必要时应通过模拟实验研究,确定改善措施。5.4 XX建筑物和锚地的选址与布置修建XX建筑物和设置锚地应符合航道发展规

18、划和满足船舶航行安全要求。5.4.2 XX建筑物和锚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1、XX建筑物和锚地宜选在河床稳定、水域宽阔、水流条件良好、水深适当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和锚泊条件的河段。2、XX建筑物和锚地选址应充分考虑现有的及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及其他建筑物对河床冲淤和水流条件产生的不利影响。3、通行控制河段内不得修建XX建筑物和设置锚地。4、XX建筑物和锚地与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距离应按本规范5.1.1条执行。5、在河道的弯曲和狭窄区段选址应充分论证。5.4.3 XX建筑物和锚地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XX建筑物和码头前沿水域不得占用航道,不得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航水流。船舶回旋水域需利用航

19、道水域时,应通过专题论证确定。2、XX建筑物和锚地的修建应考虑建成后对防洪、水流、河床冲淤、岸坡稳定等影响。3、码头前沿线、船台滑道外端宜与上、下游既有的XX建筑物外缘线XX衔接布置。取排水口设施宜布置在上、下游既有的XX建筑物外缘线之内。4、在桥区河段,XX建筑物及码头船舶停泊水域、作业水域不得占用航道。5、锚地不得占用现行和规划航道,与航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倍3倍设计最大锚泊船型宽度。6、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内设置淹没在水下的取排水设施、船台滑道等水下XX建筑物,其顶部设置深度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7、取排水设施的设置不得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航水流。5.5 安全保障措施5.5.2

20、 水上过河建筑物在通航水域设有墩柱时,应设置助导航标志、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墩柱防撞保护设施。必要时尚应设置航标维护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设施。5.5.3 5.2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墩柱承台出露在水面以上,或承台顶部以上水深不满足通航要求时,应设置助导航标志。5.5.4 XX建筑物和锚地应设置助导航标志标示其位置或作业水域。5.5.5 通航孔两侧墩柱防护设施的设置不得恶化通航水流条件和减小通航净宽。5.5.6 根据河道实际情况选择经济适用的助导航标志和防撞设施,同时便于维护。6通航水位6.1 一般规定6.1.1 通航水位应包括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6.1.2 水位和流量资料的取用应符合下列规

21、定:1、当基本站资料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时,应取近期连续资料系列,取用年限不短于20年。2、当基本站资料不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时,应根据其变化原因及发展趋势,确定代表性资料系列的取用年限。3、当工程河段的水文条件受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影响发生明显变化时,应通过分析研究,选取变化后有代表性的资料。6.1.3 通航水位应根据河道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通过论证研究,及时进行调整。6.2天然河流和湖泊通航水位6.2.1天然河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天然河流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取综合历时曲线保证率2%的水位,在此水位以上(含2%水位)禁航。对无多年日均流量资料河流,可采用洪水重现期10年9遇标准。天然河

22、流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取综合历时曲线保证率80%90%,如该水位无法达到相应航道等级下的航道尺度,应取达到相应航道尺度的最低水位。6 .3渠道通航水位6.1.1 综合利用的通航渠道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灌溉渠道应采用设计最大灌溉流量时的相应水位;排涝渠道应采用设计最大排涝流量时的相应水位;排洪渠道应采用设计最大排洪流量时的相应水位和接本规范第6.2.1条规定的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中的高值;引水渠道应采用设计最大引水流量时的相应水位。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并结合本规范6.2.2条的规定确定。7 .4枢纽上下游通航水位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应按改善通航条件

23、、提高通航能力和发挥综合开发效益的原则确定通航水位。枢纽瞬时下泄流量不应小于原天然河流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的流量。枢纽通航建筑物上游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到规定: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枢纽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挡水位和按6.2.1规定的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中的高值。2、当预计枢纽正式运行后正常蓄水位有可能提高时,应计入提高值;当泥沙淤积将影XX位时,应计入泥沙淤积引起的水位抬高值。3、山区中小型通航建筑物经论证允许溢洪的,其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论证确定,但不应低于通航建筑物修建前的通航标准。枢纽通航建筑物下游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按本规范6.2.

24、1规定的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枢纽下泄最大流量所对应的最高水位。当枢纽下游有梯级衔接时,应采用下一梯级的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并计入动库容的水位抬高值。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本规范第6.2.2条规定的枢纽瞬时最小下泄流量对应的水位,并计入河床下切和电站日调节等因素引起的水位变化值。当枢纽下游有梯级衔接时,应采用下一梯级的上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回水到本枢纽通航建筑物下游的相应水位。枢纽上游河段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本规范表6.2.1规定的重现期洪水与相应的汛期坝前水位组合,以及坝前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挡水位与相应的各级入库流量组合,得出多组回水曲线,取其上包线作为沿程

25、各点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并应计入河床可能淤积引起的水位抬高值。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本规范6.2.2条规定的多年历时保证率的入库流量与相应的坝前消落水位组合,以及坝前死水位或最低运行水位与相应的各级入库流量组合,得出多组回水曲线,取其下包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并应计入河床冲淤可能引起的水位变化值。枢纽下游河段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按本规范6.2.1条规定的洪水重现期,分析选定设计流量,并考虑枢纽运行对该河段航道的影响推算确定。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按本规范6.2.2条规定的多年历时保证率,分析选定设计流量,并考虑河床冲淤变化和电站日调节的影响推算确

26、定。枢纽上下游河段通航水位应结合枢纽运行后的实测资料进行必要的验证和调整。枢纽进行电站日调节引起的枢纽上下游水位的变幅和变率,应满足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要求。附录A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水深和宽度的计算方法A.0.1航道水深可按下式计算:H=T+H(A.0.1)式中:”一航道水深(m);T船舶吃水(m),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可取船舶设计吃水或枯水期减载时的吃水;H富裕水深(m),取0.1m0.2m,对石质河床,富裕水深值应另增加O.lm0.2m直线段航道宽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单线航道宽度:Bl=BH2d(A.0.2-1)BF=BS+Lsin(A.0.2-2)式中:Bi直线段单线航道宽度(m);Bf

27、船舶航迹带宽度(m);d船舶外舷至航道边缘的安全距离(m),可取(0.34-0.40)倍航迹带宽度;Bs船舶宽度(m);1.货船长度(m);船舶航行漂角(),取3。双线航道宽度:Bi=BFd+Bfu+di+ch+C(A.0.2-3)Bixi=Bsd+LdSinA)BFU=BSU+LUSiM(A.0.2-5)式中:Bi直线段双线航道宽度(m);BFd下行船舶航迹带宽度(m);Bfu上行船舶航迹带宽度(m);小下行船舶外舷至航道边缘的安全距离(m);d2上行船舶外舷至航道边缘的安全距离(m);C船舶会船时的安全距离(m);BSd下行船舶宽度(m);1.d下行货船长度(m);船舶航行漂角(),取3。

28、;Bsu上行船舶宽度(m);1.u上行货船长度(m);di+d2+C各项安全距离之和(m),货船可取(O.670.80)倍上行和下行航迹带宽度。附录B天然和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宽的计算方法天然和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不大于5。时,通航净宽可按下列公式计算:i=Bf+Pd(B.0.1-1)2=2Bf+b+Pu(B.0.1-2)BF=BS+LSilM(B.0.1-3)式中:i单孔单向通航净宽(m);BF船舶航迹带宽度(m);ABm船舶与两侧桥墩间的富裕宽度(m),取0.5倍航迹带宽度;Pd下行船舶偏航距(m),可按表B.0.1取值;Bm2单孔双向通航净宽(m);

29、b上下行船舶会船时的安全距离(m),可取船舶宽度;PU上行船舶偏航距(m),可取0.85倍下行偏航距;BS船舶宽度(m);1.货船长度(m);船舶航行漂角(),取3。表BOl天然和渠化河流各级横向流速下船舶下行偏航距(m)航道等级代表船舶下行偏航距横向流速0.1ms横向流速0.2ms横向流速0.3msVID货船456IX货船345注:当横向流速为表中范周内某一值时,偏航距可采用内插法确定。B.0.2天然和渠化河流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5,且横向流速大于0.3ms时,单向通航净宽应在本规范表5.2.2-1所规定数值的基础上加大,其增加值应符合表B.0.2的规定。表B02

30、天然和渠化河流各级横向流速下单向通航净宽增加值(m)航道等级代表船舶单向通航净宽增加值横向流速0.4ms横向流速0.5ms横向流速0.6ms横向流速0.7ms横向流速0.8msVUl货船79121415IX货船689IO11注:I双向通航净宽增加值为单向通航净宽增加值的2倍;2当横向流速为表中范围内某一值时,通航净宽增加值可采用内插法确定。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

31、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二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二引用标准名录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条文说明3航道235过、XX建筑物245.1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245.2 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和通航净空尺度255.3 水下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与布设265.4 XX建筑物的选址与布置265.5 安全保障措施276通航水位283航道3.0.1通行30客座及以上至50客座客船可参照Vlll及航道标准,通行10客座及以上至30客座客船可参照

32、IX级航道标准。3.0.2机动驳客船船型尺度根据河段客运船舶运行现状和发展规划论证后选取。5过、XX建筑物5.1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5.1.1 水上过河建筑物包括跨河桥梁、管道、缆线等。1、结合河段实际运行船舶情况,取消了“船队”,并将“机动舶单船、机帆船”修改为“设计代表船型”。2、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指码头设计代表船舶至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指锚地边线至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3、条文中的计算航程时的船舶速度取代表船型的设计航速,水流速度取该河段通航期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速。5.1.2 2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在通航河流上修建的桥梁等水上过河建筑物越来越多,少数桥梁

33、等过河建筑物的选址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完全满足第5.1.1条的规定,不能不另给出路。本条规定就是本着兼顾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兴建和所在水域航运安全畅通的原则,并在总结这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需要修XX上过河建筑物而不能满足选址要求的,提出了整治航道或加大跨度和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等措施。本规范条文中的通航水域是指具备一定的通航条件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主要包括:现状条件下的航道水域;考虑到航道变迁与调整,可能布置为航道的水域;为满足航运发展需求,可能需要利用开辟为航道的水域。5.1.3 3以往在枢纽上下游河段建设的水上过河建筑物,由于枢纽上下游河床淤积或冲刷,引起通航孔航道的变迁,已在多条河流上出现碍航的

34、事故,因此作出本条规定。5.1.4 当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必须选择在码头、船台滑道、取排水口等XX建筑物和锚地附近,其距离又不满足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时,将可能对该河段的船舶通航及这些XX设施的作业或运行安全构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为保障安全,必须对这些设施作出拆除、搬迁、停止运行等处理。5.1.5 复杂河段是指通航控制水域、弯道、分汇流口、滩险河段、交汇水域等航道条件、通航环境复杂的河段。为充分论证在这些河段建设水上过河建筑物对通航的影响,必须进行水流条件、河床演变、通航安全等方面的模拟试验研究。5.1.6 多座水上过河建筑物靠近布置时,将产生“巷道效应”,通航安全构

35、成影响。本次修订在原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靠近布置的水上过河建筑物的数量不宜超过2座。在两座靠近布置的水上过河建筑物近侧建设第3座水上过河建筑物时,其通航孔应加大并对应布置,或采用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要求。5. 2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和通航净空尺度5.1.1 2.1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是指建筑物轴线上游3倍代表船型长度范围内在不同水位期可能出现的最大交角。5.1.2 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是指建筑物轴线上游3倍代表船队长度范围内在不同水位期可能出现的最大交角。图5.2.2为适用于底部有斜撑或拱形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图形。参照“国标”中Vl级

36、和VlI级航道标准,其通航净宽(BJ与上底宽(b)的关系bB.=0.75对通航净空为矩形的过河建筑物,其上底宽(b)与通航净宽(Bm)一致,且无侧高(h)的规定。我省VlII与IX级航道大多地处丘陵山区,两岸岸线较高,而规划船型高度亦小,故过河建筑物净高的取值对建筑物造价影响小。为确保船舶通过过河建筑物安全,确定净高沿用VIl级航道标准,取4.5米。在风浪较大的湖泊、水库航道上兴XX上过问建筑物,由于风力加大了船舶的升降和横移量,因此规定在天然和渠化河流规定的通航净空尺度基础上,经论证应适当加大通航净空尺度。5.1.3 水流流向与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的交角,以及由此产生的横向流速,是确

37、定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宽度的重要参数,本规范第5.2.2条附表中所列的通航净空宽度是按交角不大于5。计算得出的。如果实际交角大于5。,且横向流速大于0.3ms时,将引起航行轨迹增宽,因而净空宽度必须加大。当横向流速大于0.8ms时,船舶操纵十分困难,将对通航安全及水上过河建筑物自身安全产生威胁,故而规定这种情况下应一跨过河或在通航水域中不得设置墩柱。5.1.4 桥墩两侧紊流宽度与墩前流速、流向、墩形、截面积等因素有关,应按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中C.0.3款执行。5.1.5 船闸属于通航建筑物,是航道的组成部分。跨越船闸工程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宽度由闸室宽度决定,但其通航净空高度应符合

38、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以满足船舶过闸的要求。5.1.6 水上过河缆线比桥梁等水上过河建筑物目标小,且数量较多,船舶航行、特别是夜间航行时难以发现,应该比桥梁等目标较大的水上过河建筑物有更大的安全富裕高度。船舶航行安全富裕高度和缆线安全富裕高度除应满足线缆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按XX省内河航道架空缆线通航净空规定(苏交规20134号)相关规定执行。5.3水下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与布设5.3.1穿过通航水域的水下过河建筑物包括水下电缆、涵管、油气管道、隧道等水下过河建筑物。5.3.2穿过通航水域的水下过河建筑物应避免同锚地、港口码头、航道整治工程等的相互影响,因此其选址应避开滩险、港口码头和锚地等

39、相互干扰的水域。5.3.3水下过河建筑物埋置深度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LoiIb且应埋置于河床内。5.3.4通航水域是指国家规定航道等级范围内的水域以及地方海事部门认可的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5.3.5沉管隧道或尺度较大的其他管道因对水流有较大的阻碍,可能导致水流流速、流态的巨大变化,甚至引起河床地形的改变,因此必要时要对这类设施通过模拟试验研究来确定相应的工程方案与技术措施。5.4 XX建筑物的选址与布置5.4.1 4.1XX建筑物主要包括码头、船台滑道、取水口、排水口等。5.4.2 通行控制河段航道弯曲、狭窄,通航条件差,修建XX建筑物和设置锚地等水上作业区,将影响通航安全,因此不得修建

40、这类设施。在河道弯曲、狭窄区段修建XX建筑物和设置锚地等水上作业区应通过开展相关专题论证等工作,对其应慎重对待。5.4.3 XX建筑物及码头船舶停泊水域或回旋水域占用航道时,将影响船舶航行安全,也影响XX建筑物及码头停泊船舶安全,因而不得布置在航道内。码头的船舶停泊水域或回旋水域当需要利用部分航道水域时,应通过专题论证其对通航的影响程度,确定允许利用的水域范围。5.5 安全保障措施5.5 .1设置在通航水域的水上过河建筑物墩柱,对航道和船舶航行而言是碍航物,应设置助航标志、警示标志予以标示。设置必要的墩柱防撞设施,是为了降低船舶撞击墩柱的安全风险,保障船舶航行和水上过河建筑物自身安全。5.6

41、.2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墩柱承台一般都比墩柱的平面尺寸大,当其出露在水面以上,或淹没于水面以下且其顶部以上不满足通航水深要求时,将形成碍航,影响通航安全,应采取设置标志标示其位置的措施。标示XX建筑物和锚地的位置或作业水域的助航标志,其配布范围、数量应根据XX建筑物、锚地的规模及对通航的影响确定。水上过河建筑物墩柱的防护设施都会在墩柱体之外占用一定的水域,从而增加对水流条件的影响,减小通航宽度。但防护设施对水流条件的影响应不得有碍通航安全,占用水域后的通航宽度应满足经论证确定的通航净空宽度要求。6通航水位从“国标”可以看出,等级较高(IV级及以上)的航道多处于江河的干流和下游,等级较低(V级及以下

42、)的航道多处于江河的支流和上游。各级水位标准均依照等级顺序排列高低,这不但考虑了航道的重要性和发展前景,也符合自然水文规律。结合XX省航道特性分析,VrIX级航道大多位于更次一级的支小河流上,如嘉陵江支流东河,岷江支流箭板河,沱江支流大小XX河,涪江支流小XX等。这些支小河流,汇流面积小,流程短。枯水期,迳流靠地下水补给,流量小,历时较长;中洪水期,流量主要来自降雨,洪峰与暴雨相,其特点是峰高瘦长,历时短,水位涨落快。根据支小河流的水文特性,通过调查、座谈和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VlLIX级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保证率取80-90%,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保证率为2%,在此水位以上时禁航。原因是,支小河

43、流洪峰流量较大,历时短,若流量取值偏大,则影响过船或过河建筑物的标高,增加工程投资。据嘉陵江上游新店子水文站水文资料统计,二年一遇的洪水位比保证率2%的水位高出4.10米,三年一遇的洪水位比保证率2%的水位高出6.0米;再如XX河XX站二年一遇的洪水位比保证率2%的水位高出3.23米,三年一遇的洪水位比保证率2%的水位高出4.35米。由此可见,对VBI、IX级航道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取用上述保证率是合理的。由于皿、IX级航道存在支小河流或邻近流域未设置水文站或水文站多年日均流量资料无法获取的情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可采用10年9遇洪水标准。洪水重现期10年9遇流量为频率90%的洪水流量,可根据

44、历年实测洪峰流量运用频率曲线法或小流域推理公式法计算确定。通过对嘉陵江支流东河、西河,岷江支流箭板河、马边河,沱江支流大小XX河、球溪河,渠江支流前河等的水文特性,各保证率和频率洪水的统计与比较,洪水重现期10年9遇流量高于保证率2%的流量。据嘉陵江XX水文站水文资料统计,10年9遇的洪水位比保证率2%的水位高出1.60米;岷江底堡水文站10年9遇的洪水位比保证率2%的水位高出0.60米;再如沱江元滩湾水文站10年9遇的洪水位比保证率2%的水位高出0.28米。因此将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取为洪水重现期10年9遇标准在水文资料无法获取的情况下是比较保守且合理的。同时,VID、IX级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保证率采用8090*标准,小流域地区该标准下的流量很小,天然情况航道在该标准下的水位通常无法达到皿、IX级航道相应的航道尺度,这种情况下按保证率8090*无实际通航意义。因此皿、IX级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在原有保证率取8090%标准的基础上,取值同时能达到航道相应航道尺度的最低水位为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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