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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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丰富校园文化,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经学校党总支批准成立的,能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健康向上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校有学籍的学生。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第二章社团的管理第四条学生社团实行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和学生发展中心的管理。第五条社团负责人应是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我我校正式员工,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管理指导。第六条社团负责人对社团行使下

2、列职责:(一)监督社团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社团章程;(二)监督社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三)指导社团开展活动;(四)监督社团日常活动和经费的管理。第七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要维护和保证学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第八条社团指导老师须由具有与该社团性质相关的专业知识,且热心社团工作的本校教师担任。指导老师确定后,报学校审批后聘任。第九条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士来我校讲学、做报告及参加其他活动,或我校学生社团去校外开展活动,须事先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经社团管理部门提交学校,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条学生社团或社团成员创办、印发各种出版物,需经社团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学校批准

3、。所办刊物只限于校内发行。第十一条学生社团不得擅自刻制社团公章、印制信封和稿纸等。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活动的内容要与社团章程、社团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相一致,校内同一社团管理单位不重复设立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组织,不同的社团管理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组织。第十三条学生社团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经社团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学校备案,原则上负责人的任期为一年。第十四条各学生社团应向社团管理单位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报学校备案。第十五条学校每年度对全校的学生社团进行一次考核,成立满一年(成立于6月份之前)的社团均须参加当年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在全校

4、进行公示。第三章社团的成立与注销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由在校学生提交威海四中学生社团申请表、报学生中心审批并备案。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服从学校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办法;(二)由在校学生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违纪处分或处分已解除;(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四)有1-2名社团指导老师;(五)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六)有规范的章程;(七)有具体的活动项目;(八)有明确的社团管理部门;(九)具备开展社

5、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第十七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当向学校提交该部门社团管理方案等。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包含以下事项:(一)名称、活动场所;(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三)学生社团类别;(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八)章程的修改程序;(九)社团终止的程序;(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更改名称、负责人,应及时向学生中心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学校备案。第二十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社团,经学生中心审核,学校同意后予以注销。(一)社团成员大会

6、决议解散的;(二)社团自身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社团分立、合并的;(四)更改名称和活动范围,须重新注册的;(五)其它需注销的。第四章学生社团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以学校拨款和社团负责人自筹为主。第二十二条对学生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学校应给予经费支持。第二十三条学校负责对社团活动经费进行监督和审查。(三)学校奖励:被评为“优秀社团”等荣誉的,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加分评优等奖励。第五章社团的奖惩第二十四条对于在校园文化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社团,学院给予以下奖励:(一)对学生社团给予表彰;(二)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作为社团活动经费;(

7、三)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四)组织优秀学生社团负责人外出参观、学习。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处分分为以下几种:警告;限期整改;取缔。第三十三条对违反以下任一情况的学生社团,院团委将给予警告处分。(一)社团活动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社团章程,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二)跨校和全校性社团活动未经批准而私自开展,或开展活动与社团联合会所批方案不相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对学校布置的工作没有及时完成,并对学生社团活动和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一学期无故未组织开展任何社团活动的;(五)一学期内未及时向全体会员公开社团经费使用情况的;第三十四条对违反以下任一情况的学生社团,学校将给予

8、限期整改处分。(一)经考评,被评为“不合格”的;(二)一年内受两次及以上警告处分的;(三)未经批准招收新会员、开展活动、寻求社会赞助、编印刊物、建立网站的;(四)逃避学校对社团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的;(五)社团一半以上学生要求退会或随机调查对该社团不满意度达80%以上的;(六)私自进行盈利性活动。具体情况为利用学校资源为商家做宣传、讲座等,导致会员信息外泄甚至于当场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或从赞助费中抽取回扣的。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予以取缔。(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触犯校规校纪,从事诸如诈骗、传销、传播淫秽物品、非法集资、与社会上非法集团集会等非法活动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成

9、立并开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盗用社团管理单位或学院其它组织名义,私自开展活动,引起严重后果的;(四)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社团”的;整改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且拒绝再次整改的;成员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聘任条件(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二)具有一定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学生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基础;(四)愿意接受学校、教师发展研究中心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每个学生社团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配备1名指导老师。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指导老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选指导老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由教师发展研究中心推荐,报学校统一审批聘用,聘期原则为一年,可以连任。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指导老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由教师发展研究中心向学校提交书面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变动。第四十条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社团指导老师有指导学生社团活动的职责,要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活动效果,引导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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