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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本级化肥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化肥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化肥供应,调控稳定化肥市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有序,根据关于建立建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的通知(X合业2010)Ill号)、关于印发XX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X粮(2021)15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5)232号)和XX县农业工作专班关于印发农业工作专班方案的通知(X农专班发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化肥供应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化肥储备是指XX县本级在XX县本级化肥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或农业生产期间遭受自然灾害、病虫
2、害突发时,由政府主导专项用于平抑市场价格或农业生产所需的化肥储备。第三条化肥储备分为化肥淡季储备和化肥应急储备,淡季储备时间定为每年的10月至次年的3月,应急储备时间定为每年的4月至9月,县供销社可根据政策要求,结合本县农事实际,适时调整。第四条化肥储备任务数1500吨。储备的化肥类型由县供销社根据实际调整确定。第五条化肥淡季储备承储单位由县供销社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第六条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承储合同约定的任务和要求,落实储备任务,做到品种落实、数量准确、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轮换及时。在储备期内,每月15日前,将上月末仓库库存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县供销社业务科。当政府需要动
3、用储备化肥时,承储单位应根据县供销社指令,做到按时、保质、保量调拨储备化肥。第七条化肥储备补助标准参照关于印发XX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X粮(2021)15号)文件精神执行。化肥购入含税单价由县供销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利息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损耗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0.4%计算。(三)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每月每吨定额补贴14元。第八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储备化肥安全。第九条化肥储备资金列入县供销社当年度部门预算,储备任完成后,承储单位向县供销社提出拨款申请,县供销社根据合同约定要求验收后,一次性拨付给承储单位。第十条县供销社对化肥储备承储单位不定期进行检查、管理。若发现存在不符合化肥储备有关规定的情况,县供销社负责扣减储备资金或终止储备协议。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供销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