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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始股东合作协议书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股东”,合称“全体创始股东”或全体股东”或协议各方”。)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第一条、公司及项目概况1.1 公司概况公司名称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
2、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1.2 项目概况项目是一个,致力于,发展愿景是成为O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2.1 股权比例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配如下: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股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股权。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股权。2.2 如任一股东决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动产等法定其他出资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2.3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其股权比例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2.4 公司注册资本金到
3、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不愿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比例。第三条、股权稀释3.1 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稀释。3.2 如因融资或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第四条、分工甲方:出任,主要负责O乙方:出任,主要负责O丙方:出任,主要负责O第五条、表决5.1 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述提出意见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意见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继续执
4、行方案,但CEo应就负责股东提出的方案执行后果承担连带责任。5.2 公司重大事项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占公司以上表决权的创始股东一致同意后做出决议。第六条、财务及盈亏承担6.1 财务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特别是资金收支均需经公司账户,并由公司财务人员处理,任一股东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资金。6.2 盈亏分配公司盈余分配、依公司章程约定。6.3 亏损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七条、股权成熟及回购7.1 全体股东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
5、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满年成熟100%。7.2 未成熟的股权,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但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7.3 任一股东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依其余股东各自持股比例转让给其余股东:7.3.1 主动从公司离职的;7.3.2 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7.3.3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7.3.4 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7.4 任一股东的股权在未成熟前,发生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导致股权分割,或股权继承,或被认定为丧失行为能力的,参照上述第7.3款执行。
6、7.5 回购如发生上述第7.3款任一约定情形的,其余股东有权要求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以最近一轮新的融资的估值的的价格,将已成熟的股权按其余股东各自股权比例进行转让。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决定行使本条款权利的,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无条件予以配合。第八条、股权锁定和处分8.1 股权锁定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8.2 股权转让
7、任一股东,在不退出公司的情况下,如需要对外转让已成熟的股权的,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确实需要转让给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应取得其余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且对项目的所能给到的支持和贡献不能低于转让方。8.3 股权分割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已成熟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已成熟的股权,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8.4 股权继承8.4.1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创业项目存续期间,如任
8、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已成熟的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受让,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8.4.2 未成熟的股权,参照本协议第7.3款约定处理。第九条、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如因项目发展需要引入非投资人股东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该股东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2)该股东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认同;(3)所需出让的股权比例由全体股东一致决议;(4)该股东认可本协议条款约定。第十条、股东退出创始股东,经其余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退出,其
9、已成熟的股权应按本协议第7.5款约定,全部转让给公司现有其余股东或其余股东一致认可的第三方。第十一条、一致行动11.1 在公司引入投资人股东后,在涉及如下决议事项时,协议各方应作出相同的表决决定:11.1.1 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11.1.2 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配和弥补方案;11.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11.1.4 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11.1.5 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11.1.6 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11.1.7 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11.1.8 其余全体股
10、东认为的重要事项。11.2 如全体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余股东应作出与CEO一样的投票决定。第十二条、全职工作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经营和管理事业,不再存有任何其他业务或工作关系。第十三条、竞业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劝诱13.1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13.2 任一股东,如违反上述约定,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权的,应将已成熟的股权,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给其余股东O13.3 协
11、议各方相互保证: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非经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其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保证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第十四条、项目终止、公司清算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终止,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14.2 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14.3 本协议终止后:1 4.3.1由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 4.3.2若清算后有剩余,全体股东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 4.3.3若清算后有亏损,全体股东决议不破产的,协议各方以出
12、资比例分担。第十五条、违约责任4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协议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5 .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6 .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六条、陈述与保证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
13、东会、董事会批准(如有卜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3、甲方承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4、乙方承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第十七条、合同送达方式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通知方式:(1)甲方接收通知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2)乙方接收通知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3)丙方接收通知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2、一方应以书面快递方式向他方上述地址发送相关通知。接收通知方拒收、无人接收或未查阅的,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有效性。3、上述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4、一方变更接收通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确认变更,否则视为未变更。第十八条、法律
14、适用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第十九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附则1、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2、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共有一个附件,名称如下:附件一名称:附件二名称:3、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本协议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甲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时间: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