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docx(2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XX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关于印发XX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苏两法衔接办(2018)1号)XX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2、民法院办理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以下简称案件)衔接工作。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按照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移送标准(附件1),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或者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第四条案件的移送原则上按照监
3、管权限和监管职责,实行同级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跨行政区域案件的移送或配合,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统一协调处理。由省、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直接查处的案件,省、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涉嫌犯罪行为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在案件移送前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已经依法给予罚款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应急管理部门在案件移送前对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
4、后决定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根据其违法事实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作,不断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第二章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核实情况后提出书面报告,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
5、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应急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移送标准和证据要求,对移送案件的调查情况、证据材料、处理意见等进行审核,分别提出建议移送或者建议补充调查、完善证据等的审核意见。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和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应急管理部门公章;(二)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相关现场笔录等;(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XX论,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或者曾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和材料。案件移送书以及移送材料目录,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第九条公安机关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在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收,在接受案件材料24小时内,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将案件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三)对移送材料不全的案件,制
7、作案件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3日内补正。第十条公安机关对材料齐全、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3日内,组织进行立案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时限不超过7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时间可以XX至30日,并在批准XX之日起3日内通知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审查时,发现移送案件的证据材料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应急管理部门补充调查。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补充调查时,因技术条件、执法权限等限制无法独立完成调查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
8、协助调查或者经协商后由公安机关自行查证。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送达应急管理部门,并退回所有案件材料。立案决定书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交接双方在涉案物品交接单上签字确认。涉案物品移交前,应急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作,确保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结交接手续。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对
9、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维持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第十五条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送达应急管理部门,退回所有案件材料,同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案件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
10、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第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应当提交立案监督建议书和相关案件材料,以及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复议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等相关文书。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应急管理部门的立案监督建议进行审查,提出检察意见。审查期间,需要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有关材料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
11、者立案后作出撤销决定的案件,认为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对有关当事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对有关当事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将案件移送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依法处理。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第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受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线索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
12、的公安机关提出依法立案侦查等建议,并负责提供有关线索、证据材料。第二十条事故调查期间,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在作出立案决定后3日内通知事故调查组。公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事故调查组。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公安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责任人,应当说明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其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对经调查认定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及其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13、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应急管理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在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调查组需要对已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或者搜集相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和提供支持。第四章证据收集第二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依法全面收集、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第二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日常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在案件移送时作为证据材料向
14、公安机关移交:(一)物证;(二)书证;(三)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四)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六)依法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以及证人证言等,应当作为案件有关材料一并移交。第二十六条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认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检验、鉴定或者认定,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或者认定意
15、见。第二十七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二十八条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两名以上有关工作人员,以及两名以上制作人签名。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等,经与原物、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二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日常执法时,对于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
16、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固定相关证据,防止证据灭失。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发现案件嫌疑人可能逃匿、销毁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涉案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派员介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第三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在收集证据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以随机方式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查封扣押、抽样取证、
17、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时,应当XX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现场笔录、物品清单,出具相关行政执法文书。第三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作执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执法检查笔录中注明。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勘验涉案现场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勘验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中注明。第三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查封扣押、现场执法检查、勘验现场等活动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当通知见证人到场,但下列人
18、员不得担任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扣押等职权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音录像。第三十四条移交公安机关的涉案物品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公安机关可以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商请应急管理部门代为保管。涉案物品存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XX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置。第五章协作和监督第三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19、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协作机制,分别明确本单位的牵头负责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沟通与协作,对疑难、紧急的案件以及其他重要复杂案件进行会商,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定期通报辖区内案件移送、立案、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应用,提高衔接工作效率。第三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应急管理部门对疑难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就案件性质、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存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安全生产方面专业问题咨询应急管
20、理部门。受书面咨询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书面回复意见。第三十七条案件移送后,应急管理部门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应急管理部门提供检验、认定、勘验或者技术支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及时提供检验报告、现场勘验、认定意见等。第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应急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
21、当移送公安机关的,可以向应急管理部门查询案件情况,提出移送建议,也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经办的案件进行督查,发现应当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未移送的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判决书送达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有关当事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分别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交应急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不依法移送案件或者以行政
22、处罚代替移送,公安机关不依法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相关文书样式,由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合制定(附件2),公安部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移送标准2.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文书格式样本附件1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移送标准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一)移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一条、第
23、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二)涉嫌犯罪主体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三)移送标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 .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 .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 .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 .一年
24、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 .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 .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件(一)移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二)涉嫌犯罪主体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实施下列“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之一,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
25、,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7 .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8 .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9 .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三)移送标准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 .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 .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 .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 .一年内曾因危害生
26、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 .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 .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一)移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二)涉嫌犯罪主体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三)移送标准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
27、家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7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 .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 .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 .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 .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 .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 .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四、危险物品X事案件(一)移送依据中华人
28、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二)涉嫌犯罪主体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三)移送标准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 .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 .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 .
29、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 .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 .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 .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一)移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二)涉嫌犯罪主体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以及与上述负有报告职责的人
30、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相关责任人员。(三)移送标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3 .
31、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六、非法经营案件(一)移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九条(二)涉嫌犯罪主体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1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 .买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移送标准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3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
32、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七、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其他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附件2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文书案件移送审批表案由当事人地址受移送机关案情简介移送理由承办人员拟办意见承办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承办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法制部门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名):年月日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文书案件移送书()应急移送字()号公
33、安局:经调查核实,一案涉嫌(涉嫌罪名),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将案件材料移送你局,请予立案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单位。附:案件材料清单:共份页。应急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被移送单位,一份本单位留档。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文书案件移送书(回执)应急管理局: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案件移送书()应急移字()号,案件材料共份页。公安机关(印章)年月日移送人:接收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文书案件材料补正告知书X公()补正字()号应急管理局:经对你机关移送的(案件名称)进行审理,认为存在以下需要补证的案件材料:现将案件材料退回
34、你单位,请于年月日前进行补证,并将补正材料连同案件材料一并返回。公安部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移送材料的应急管理部门,一份本单位留档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文书涉案物品交接单案件编号: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移送单位交接人:(签字蛊章)年月曰接收单位交接人:(签字蛊章)年月曰见证人:(签字)年月曰本文书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留存一份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文书立案监督建议书()应急建议字号人民检察院:本单位于年月日向公安局移送的一案,公安局审理认为,决定不予立案(复议维持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我单位认为O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建议你院对此案依法进行立案监督。附有关材料清单:共份页。应急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检察院,一份本单位留档-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