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区影响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推进行为问责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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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区影响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推进行为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区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推动我区各项工作在全省争先进位、在全市走在前列。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XXX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是指省、市(新区)安排的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事关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任务、重大决策部署、各类专项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事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问责对象在实施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2、,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第二章问责的对象和情形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一)实施或承担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部门);(二)实施或承担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三)其他需要问责的对象。第五条在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推进落实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一)未认真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或未认真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和上级的工作要求的;(二)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目标任务,被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的;(三)上级督办、交办或媒体曝光事项,落实或整改不力的;(四)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瞒

3、报、谎报、迟报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的;(五)在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招标、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存在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等行为;(六)直接参与或放任、支持、怂恿他人滋事,影响和阻挠工作的;(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三章问责的方式第六条问责的方式包括:对相关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4、(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降职、解聘或辞退。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问责的实施第七条问责工作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纪委、区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问责受理:(一)上级领导或部门交办的;(二)巡视、巡察中发现的;(三)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发现的;(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五)新闻媒体曝光的;(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风政风监督员提出的;(七)督考、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八)其他需要

5、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受理后应认真组织调查,查实符合问责情形的,应严格实施问责。问责决定书下达后,应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八条被问责对象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问责决定机关书面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执行。第五章问责结果运用第九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免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工作人员或单位受到问责的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内容。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情况,应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第六章附则第十条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对问责事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省、市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委商同区委组织部作出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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