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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
2、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第四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由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地方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
3、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各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小麦“一喷三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在小麦生长期使用
4、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叶面肥、微肥等混配剂喷雾,促进小麦稳产增产。(二)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稻油生产发展等方面。(三)扩种油菜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油菜生产等方面。(四)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出。主要用于对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试点任务的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五)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实施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方面。(六)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工作等。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粮
5、油生产保障无关的支出。第六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第七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财政厅商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研究确定。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八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粮油生产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市县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第九条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
6、结果、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第十条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有关农作物播种面积及产量、棚室面积等。(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基础、任务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第十一条中央财政下达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后,省财政厅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到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确保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7、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
8、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细则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粮油生产保障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
9、请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第十七条安排给8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的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吉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财农(2021)120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
10、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省下发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执行。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