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松石矿安全开采技术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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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松石矿安全开采技术指南1范围本指南提供了XX省绿松石矿矿山地质、采矿工程、矿床开采安全、选矿安全技术、安全监测技术、矿山机电安全和矿山安全管理的指导。本指南适用于XX省绿松石地下开采矿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6722爆破安全规程GB12719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50070矿山电力设计标准GB14784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2、51119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T13908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5706机械安全设计通则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GB/T33444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DZTT0078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程AQ2005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T2075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DB42/T1727绿松石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求MTl12.1矿用单体液压支柱.第1部分.通用要求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3.1 取矿在采场回采工作面,对采场顶部或侧帮揭露的大块绿松石矿石采用人工剥离方式使其与围岩分离的作业过程。3.2 捡矿对己落矿的矿岩散体,采用人工分拣方

3、式拾取小块绿松石矿石的作业过程。3.3 采场单体设计具体矿块的采矿方法施工设计,含真实的坐标、储量、品位等,需经生产探矿以后,达到B级勘探精度的基础上作出的设计。具体内容包括(不仅限于):采场结构及参数的确定,采场工程布置,施工顺序及进度要求,落矿、出矿和充填,顶板管理,通风及安全措施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3.4 单体液压支柱利用液体压力产生工作阻力,并实现升柱和卸载的单根可缩性支柱。4总则4.1 基本安全管理规定4.1.1 矿床开采应遵守GB16423和GB6722的相关规定。4.1.2 矿山应当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

4、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4.1.3 矿山应当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等规章。培训应针对绿松石矿山工程地质条件、矿体赋存状况、开采工艺等特殊性,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提升。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内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4.1.4 矿山新建采场应当编制采场单体设计。应严格按照采场单体设计组织回采作业,严禁无设计或者不按设计作业。4.1.5 矿山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巷道(采场

5、)围岩安全管理制度和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落实。矿山应对矿区范围内的地表历史采坑、弃渣等松软堆积体实施安全管理。对地表采坑进行治理工程设计与施工,建设地表塌陷范围围挡等安全管理措施。沿地面山坡堆放的弃渣,有计划地消纳、外运及综合利用,对暂不能及时消纳利用的渣堆进行治理,消除滑坡泥石流等安全隐患。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散落在矿区范围之外的松散堆积体,实施安全管理,防治地质灾害。对当地群众在渣堆上捡矿进行安全管理。4.1.8 应对生产探矿中新发现的矿体,按矿床勘探规范进行探矿、备案、报批。4.2 老采空区管理规定4.2.1 矿山应当加强矿权范围内老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专项调查和测量成图,查清老采

6、空区的位置、形状、大小及围岩稳定性等状态。应对老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封堵隔离应建档编号管理。应编制防止采空区变形塌陷和防透水灾害等应急预案,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和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采空区治理方案和风险管控措施。严禁进入老采空区采矿作业。4.2.3 矿山建设工程(井巷工程及采场)和老采空区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0m。5矿山地质5.1 矿山应建立地质管理体系和制度,应设立总工办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地质利测量技术人员。5.2 生产矿区应开展生产探矿工作,编制生产探矿设计方案。每年应编制年度、季度探矿作业计划,探矿作业计划经内审通过后执行。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者矿体形态特征发生较

7、大变化时,需及时调整变更探矿方案,变更探矿工程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查通过签批后执行。5.3 生产中段(分段)及采场,应编制生产探矿单体设计。5.4 探矿巷道应进行超前探水。5.5 矿山生产探矿应以地面槽探和地下坑探为主。槽探工程应编制预防人员高处坠落、边坡垮塌、探矿机械伤害等安全措施。坑探工程应在矿体下盘脉外布置平巷,用穿脉探矿平巷控制矿体厚度。穿脉探矿巷道长度应不超过50m,沿脉独头探矿巷道长度应不超过100m,且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考虑绿松石矿床特殊赋存地质条件,不推荐采用天井或沿脉上山探矿。5.6 沿脉布置的生产、探矿平巷,掘进与支护应同步进行。未按设计进行支护的作业面不得进行掘进作业。5

8、.7 探矿过程发现可采矿体时,严禁立即取矿。应在编制采场单体设计后进行有序回采。在空顶条件下,严禁在探矿学子面渣堆上捡矿。5.8 探矿作业区完成探矿工程后,应进行地质成果分析整理,编制探矿总结报告,为编制采场单体设计提供依据。6采矿工程6.1 矿床开拓6.1.1 开拓系统及主要开拓井巷布置应满足GB16423要求。6.1.2 矿山宜采用平碉开拓,平碉应沿矿体走向布置于脉外稳定岩体中。6.1.3 平洞口位置应选择在岩层稳固的地段,且不应受地面滚石、滑坡、山洪、泥石流和雪崩的危害。6.1.4 平洞口及其附近边坡应及时进行支护处理。6.1.5 开拓巷道应布置在稳定的下盘岩体中,开拓巷道的断面尺寸应满

9、足采、运设备运行要求。开拓中段高度应不超过40m。矿体出露地表时,应留设地表保安矿柱,保安矿柱的厚度由设计确定,但应不小于30m。矿床开采应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主要开拓工程穿越含水层掘进巷道时,应制定相应的防治水安全措施,并定期检查井巷淋水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在含矿地质体掘进巷道,顶板破碎或为泥岩时,在掘进工作面和永久支护之间,应采取安全可靠的临时支护措施。采用无轨运输时,应在中段平巷内,每间隔不超过Ioom设置错车碉室,错车洞室长度应不小于IOmo6.2 采矿方法基本原则矿山应遵守GB16423和GB6722的规定,并结合绿松石矿床赋存地质特征和采矿工程实际,选择适宜的采矿方法。采

10、矿方法宜选用浅孔留矿嗣后充填采矿法、削壁充填采矿法、上向分层进路胶结充填法,应优先选用经应用验证安全有效的采矿方法。一般规定宜采用有选择性的控制爆破方式进行开采;各中段内回采顺序自下而上,由远及近,向平碉口方向后退式回采; 回采采场应形成2个安全出口及可靠的贯穿风流; 采场沿走向布置时,长度应不超过50m; 分层回采高度应不大于2.5m; 开采结束的采空区,应立即进行充填治理并进行封闭隔离处理。6.2.3 方法选择采矿方法的选择应考虑矿体产状和矿岩稳固性。矿体已探明、矿岩基本稳固的倾斜矿体,宜采用浅孔留矿法。矿体形态较稳定、矿石和围岩界线清楚的极薄矿脉,宜采用削壁充填采矿法。矿、岩均不稳固,但

11、基本能保证回采进路稳定的矿体,宜采用上向分层进路胶结充填法。6.2.4 采用浅孔留矿嗣后充填采矿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回采工作面采用梯段布置,当采用上向孔落矿时,梯段工作面长度宜为IOm-15m:水平落矿时,梯段工作面长度宜为2m3m;一当相邻急倾斜平行薄矿脉间距大于4m、夹层稳定,且矿脉形态和地质构造简单时,宜实行分采; 采场放矿作业时,采场内人员应撤离采场,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上下同时作业; 应控制每一回采分层的放矿量,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 每循环出矿结束后,下一循环凿岩之前应进行撬毛平场工作,并安装单体液压支柱,必要时配合金属较接顶梁对采场顶板进行支护,具体支护方案设计应满

12、足附录A要求;一当含矿岩体贯穿上下中段时,应在上中段构筑厚度不小于1m、强度不小于15MPa的钢筋混凝土人工底柱,禁止上下中段采空区连通。6.2.5采用削壁充填采矿法应遵守下列规定:同采矿石和崩落围岩的顺序应根据矿岩稳固性确定。当围岩稳固性较好时,宜先采矿石、后崩落围岩;当围岩稳固性较差时,宜先崩落围岩,完成支护后采矿石;开采急倾斜矿体时,采场崩矿前应铺设垫板或垫层;开采缓倾斜矿脉时,采场应用大块废石砌筑挡墙接顶,挡墙至工作面的距离应不大于2.5m;每循环出矿结束后,下一循环凿岩之前应进行撬毛平场工作;撬毛平场结束后应进行采场支护工作,采场顶板支护宜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必要时配合金属较接顶梁,具

13、体支护方案设计应满足附录A要求。6.2.6采用上向分层进路胶结充填法应遵守下列规定:宜采用斜坡道辅助开拓;含矿岩体厚度小于5m时,可采用单进路回采;含矿岩体厚度大于5m时,布置两条或多条进路,多进路回采时,回采进路宽度应不大于2.5m; 进路高度应不大于2.5m,回采步距应不大于3m; 回采采场应采用后退式回采顺序; 回采时应采用浅孔凿岩;出矿宜采用小型铲运机,将矿石运到脉外溜矿井,放至中段运输水平;出矿完毕,宜在工作面安装锚杆,必要时安装钢筋条网护顶;宜采用小型撬毛台车进行撬毛;每条进路回采完毕,应及时进行充填;多分层进路胶结充填回采时,第一分层充填体强度应大于5MPa、其他分层充填体强度应

14、不小于3MPa;每个回采作业面同时作业人员应不超过3人。7矿床开采安全7.1 一般规定7.1.1 矿床开采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7.1.2 矿床开采应按安全设施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采矿,要坚持“采掘并举,掘进先行”,在施工过程中,应有地、测、采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保证按设计施工。7.1.3 矿山进行采场采切工程施工前,应形成可靠的安全出口、通风系统、排水系统、运输系统、供配电系统、安全避险系统等。7.1.4 同时作业的中段(分段)数量应不超过2个。当中段(分段)沿脉长度不大于200m时,每个中段(分段)内只能同时布置一个回采矿块及一个备采矿块;当中段(分段)沿脉长度大于200m时,

15、每个中段(分段)内同时布置不超过两个回采矿块及一个备采矿块。7.1.5 每个采场应进行采场单体设计。矿体赋存条件探明后,矿山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采场单体设计;自行设计的矿山应当有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设计工作。采场单体设计应由矿山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经矿长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设计人员、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矿长均应在设计文件中签字并终身负责。7.1.6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矿山进行安全检查(督查)时应抽查采场单体设计,连续三次抽查不符合要求,则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采场单体设计组织审查。7.1.7 采场单体设计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矿块地质概况(工程

16、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周边采空区分布情况); 采矿方法、采场结构参数及回采工艺; 采准、切割工程布置; 采场顶板分级结果及顶板支护方式设计、顶板管理要求; 采空区治理方式; 劳动组织及循环作业图表;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片帮冒顶、防中毒窒息、防尘、防机械伤害、防坠落、防排水、防灭火、防电气伤害等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包括现场可能发生的灾害及应急措施、应急装备、避灾路线等)。7.1.8 回采大块度含矿岩体时,取矿、支护、运搬等应进行专项设计。设计要求及设计内容同采场单体设计。7.1.9 禁止在未进行可靠支护的采场内进行取矿作业。7.1.10 在采场内进行取矿作业时,作

17、业人员应穿戴防砸背心。7.1.11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采场进行验矿、交易等活动。7.1.12 矿山应保存下列(但不限于)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一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图和剖面图);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布置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矿山与相邻矿山(或采区)空间位置关系图。图中应正确标记以下(但不限于)内容:已掘进巷道和计划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采空区和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开采采场的位置、名称与尺寸;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主要设备和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安全出口和人员安全撤离路线

18、;井下通信设备位置;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方式、进度、现状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3停产10天以上的开采工作面,恢复生产时应进行风险辨识,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7.2顶板管理7.2.1 矿山应制定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并落实实施。7.2.2 矿山在进行地质勘探过程中,应全程进行地质编录工作,收集矿岩的物理力学指标,统计断层、层理、片理、节理发育特征等。7.2.3 矿山应根据矿岩稳定情况进行顶板鉴定,分I至m级进行管理。7.2.4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I级顶板: 采场(井巷)内有大断层通过。 采场(井巷)内有较大断层通过且有交汇; 层理、片理、节理特别发育; 采场(井巷)顶板暴露面积较大,矿石类型以

19、片岩为主的; 采场附近有空区或陷落区,可能对本采场构成影响的。7.2.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II级顶板: 采场(井巷)内有断层通过,岩性以片岩为主; 层理、片理、节理比较发育; 采场(井巷)处于大断层的下盘;矿体以片岩为主,片理、节理虽中等发育,但倾角小于50度的。7.2.6 具备下列条件的,列为HI级顶板:岩质坚固,层节理不发达,只有少数小断层。7.2.7 对【级、II级顶板及永久性井巷工程应进行可靠支护和安全监测。支护方式宜采用锚喷支护、钢支架支护、液压支柱支护和整体式支护。具体支护方式在采场单体设计中确定。监测方式宜采用应力、位移或微震监测。7.2.8 在接触带或构造发育地段,宜采用

20、钢支架支护。钢支架支护应遵守下列规定:支架架设后应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和帮的孔隙应塞紧;支架背面及顶部通过喷射混凝土辅助支护;支架之间应有拉杆;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爆破前应加固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发现棚腿歪斜、顶梁弯曲等应及时更换、修复。7.2.9 在矿岩特别破碎或有小型溶洞发育的地段,宜采用混凝土整体式支护。混凝土整体式支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支护前应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 支护后应将顶、帮的空隙用砂浆填实; 巷道帮壁有涌水时,应用导管引出,支护完毕应进行封水。7.2.10 生产探矿结束后,在提交探明矿块地质资料时,地质人员应根据矿块的矿岩性质及地质构造情况,按顶板

21、等级鉴定标准,提出所提交的矿块的顶板等级,并在地质说明书中注明。设计人员根据地质人员提供的地质资料,在征求矿山安全部门的意见后确定顶板等级,并在单体设计说明书中说明。7211在作业点附近的醒目位置应挂牌标识,标识牌中应标明顶板等级、支护方式、顶板检查要求等信息。7.2.12 生产中宜采用微差减震爆破技术及光面爆破技术,减小爆破振动对顶板的破坏。7.2.13 采用不同采矿方法时,采场顶板应采用相应的支护方式,禁止空顶作业。7.2.14 生产中应严格落实敲帮问顶制度,实行顶板三次检查制度(班前、班中、班后)。7.2.15 敲帮问顶、撬毛作业应由安全员或有经验的人员进行,且应有专人监护。7.2.16

22、 在同一采场内,禁止凿岩和撬毛平行作业。7.2.17 当开采过程中出现冒顶、片帮等地压显现征兆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7.3排土场管理7.3.1 历史形成的老排土场,宜采取地质灾害治理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7.3.2 井下掘进或开采产生的废石应优先用于井下采空区充填,多余部分可外运综合利用或集中处置。7.3.3 废石不具备外运综合利用或集中处置条件的矿山,可设计建设排土场。7.3.4 排土场设计、排土工艺及排土场生产管理等应符合GBl6423GB51119及AQ2005的规定。7.3.5 排土场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矿山主要负责人是排土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应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

23、施本规则有关排土场安全规定的各项要求,配备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应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排土场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排土场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排土场边坡稳定性监测制度等;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排土场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安全检查记录和监测记录存档备查;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变更排上场设计或设计推荐的排土场建设和生产相关参数;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边坡面、坡脚捡

24、矿石和其他石材;一排土场应有专人检查、管理和监测,发现危险或有危险征兆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边坡高度超过20Om的,应建立排土场边坡稳定监测系统;排土场应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7.3.6排土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排土场台阶高度、排土线长度; 排土场的反坡坡度;一排土场边缘的汽车车档尺寸;一排土场变形、开裂情况; 排土场地基是否隆起; 截排水系统、拦挡坝的完好情况及淤储空间情况。发现排土场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隆起、拦挡坝淤储空间不足时,应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并及时处理。8选矿安全技术8.1 应在洞口2050m外适当位置建设封闭式选矿场所(选矿房)。地表选矿

25、房厂址选择,宜依据完整的地形图,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气象等资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8.2 地表选矿房应设地坪冲洗设施。冲洗厂房平台和通廊等供水点,应按方便冲洗的原则布置,以间距不超过30m为宜。冲洗污水宜自流排泄,并在全场标高最低处设置汇总污水池、排污泵站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8.3 地表选矿房内主要操作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一般设备维护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0m,通道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0m。通道的坡度达到612时,应加防滑条;坡度大于12时,应设踏步。经常有水等易滑物质的地坪,应采取防滑措施。8.4 地表选矿房内应采取有效的通风防尘措施,其粉尘浓度应不超过2mg通风防尘方式及系统布

26、置、选用的设备及材料、工程质量等,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8.5 地表选矿内应有良好的照明,照明应用白光,照度不低于100lX,照明按照GB50070执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8.6 地表选矿时,宜采用带式传送配合光电选矿等智能选别设备的选矿工艺。8.7 带式输送机操作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8.8 选矿现场需有专人进行管理。关键部位应设置照明。应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应建立安全巡检制度,并定期巡检。9安全监测技术9.1 一般规定绿松石矿应严格贯彻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小的建设要求,落实好以下安全监测工作。安全监测应能实现以下管理功能:实时显示各个监

27、测点的监测数据,并以图表等形式显示历史监测数据;设置预警参数,并能实现声光预警;视频监控应支持按摄像机编号、时间、事件等信息对监控图像进行备份、查询和回放;主机应安装在地面,并双机备份;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监管部门应建设监测云平台,各监测监控数据及结果应实时上传监管部门云平台,并在监管部门云平台及时展示监测结果。9.2 有毒有害气体监测9.2.1 应按下井人数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9.2.2 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应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从进风侧进入,一旦报警应立即撤离。9.2.

28、3 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局部通风系统,并设置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监测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具有本地和远程声光报警功能。9.3 风速风压监漏9.3.1 矿山主通风机房应设置风速和风压传感器,实现对全矿井总风量的动态监测。9.3.2 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9.3.3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速传感器。9.3.4 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9.4 井下人员定位9.4.1 矿山应制定并执行井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人员定位系统,监控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9.4.2 人员定位系统与监测监控系统应进

29、行总体设计、建设。9.4.3 下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识别卡,工作时不得与识别卡分离。9.4.4 巷道独头掘进作业区域和采场回采作业区域应安装有分站(读卡器),并随作业面移动而移设。9.4.5 人员定位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9.5 视频监测监控9.5.1 人员出入的井口、回风口(安全出口)、井底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应设视频监控。9.5.2 紧急避险设施及中央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碉室,应设视频监控。9.5.3 排土场的主要道路、坡底和坡顶等区域,应设视频监控。9.5.4 地表选矿场所的出入口和作业区域,应设视频监控。955视频监控的功能与性能设计、设备选型与设置、传输方式、

30、供电等应符合GB50395的规定。9.6 应力及位移监测监控9.6.1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大面积采空区、有严重地压活动或存在安全开采隐患的矿山,应开展物理力学试验及原岩应力测试,建立微震、应力、位移等完善的综合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空区、顶板、矿柱和巷道稳定性动态监控。9.6.2 经顶板分级列为I级顶板等级的区域,应开展应力与变形监测与预警。9.6.3 岩爆、垮塌、冒落风险中等及中等以上,应开展应力、微震监测与预警。9.6.4 破碎等级中等及中等以上,应开展超前地质预报,遵循“地质与物探相结合,长短距离相结合”的原则。9.6.5 破碎带或破碎区域,超前预报应以地质调查法为基础,以钻孔法和物

31、探法为主;采用钻孔法时应进行钻孔摄像。9.6.6 存在地表塌陷、山体倾覆隐患的矿山,应采用监测仪器或仪表,对开采范围内地表沉降量进行观测。9.6.7 岩爆、垮塌、冒落风险,应采用岩石强度应力比判定,划分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构造破碎带等级划分应符合表2规定。表1风险等级划分等级岩石强度应力值范围Bi4Rbm7B22WRb)m4B3IsRbATnlV2B4RJm1注:凡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MPa;加围岩最大主应力,MPa,表2构造破碎带等级划分等级构造破碎带宽度(m)DiB2D22B15D315B3010矿山机电安全10.1 一般规定10.1.1 矿山应遵守GB16423的规定选用矿山设备、器

32、材、防护用品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等,按规定进行设计、安装、维修、检查、验收,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电缆。10.1.2 矿山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周围及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使用期间保持完好。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10.1.3 矿山使用的矿山特种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时应定期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严禁使用检验不合格、逾期未报废的产品。严禁超能力、甩保护或“带病”运行。10.1.4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山应设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和配齐专用探放水设

33、备。10.1.5 矿山电气作业和操作应严格执行“两票”工作制度。10.1.6 严禁机电工种人员不经过专业培训无证上岗或培训不合格上岗。10.2 矿山机电设备10.2.1 井下机电设备设置环境.1井下固定式机电设备(胶带运输机等除外)应设置在碉室内,不宜设置在巷道旁。10.2.1.2 井下移动式机电设备临时存放处应选择巷道宽敞、顶板及帮壁稳固的壁笼,确保与其它运输设备、行人的安全间距。10.2.1.3 机电设备洞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配备灭火器材;碉室不应滴水,洞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10.2.1.4 机电洞室应供给新鲜风流,并设置温度、风速、有毒气体传感器,传感器

34、数据上传到地面监控室。应设有报警系统,当发生超温、无风或有毒气体超标,现场发出报警并撤人,发生报警后应有切断动力电源功能;传感器参数设置遵守监控系统相关规定。10.2.1.5 充电碉室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流应当引入回风巷,禁止在充电碉室以外地点对电池进行更换和维修。10.2.1.6 机电碉室应有电话直通生产调度室。采掘装运设备10.2.2.1 宜选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小型凿岩台车、撬毛台车、挖掘式装载机等采掘装运设备,实现机械化作业,降低凿岩、撬毛、装运作业安全风险。10.2.2.2 矿山使用的凿岩、撬毛、铲装、运输等设备应经设计选型,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确认与安全设施设计一致、与

35、生产工艺相配套、与其使用的空间(采场、巷道等)相配套、设备之间生产能力相互配套才能投入使用。10.2.2.3 单体液压支柱选型设计、布置方式、使用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条款。10.2.2.4 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应做专项设计,设计后经总工程师审批执行。10.2.2.5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应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工作面结束或者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应进行检修,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中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应立即更换或恢复。10.2.2.6 乳化泵站的工作压力应满足液压支柱初撑力要求,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应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1023提升、运

36、输设备10.2.3.1 斜井串车提升系统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或挡车栏),下部车场还应设躲避碉室。10.2.3.2 缠绕式提升机应有定车装置。10.2.3.3 矿山主运输设备宜选用矿用胶带输送机,其输送带应采用阻燃型输送带。10.2.3.4 输送机应设有防胶带撕裂、断带、跑偏等保护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清扫以及防止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保护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上行的带式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10.2.3.5 (分段)运输时,运输设备型号、线路参数、信号设施及调度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10.2.3.6 运输时,其机车、架线、矿车、人行道、牵引及卸

37、矿方式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10.2.3.7 运输时,应选用矿用运输车辆,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10.2.3.8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碉室。用于运输人员、油料的无轨设备应采用湿式制动器。10.2.3.9 无轨运输设备至巷道顶板和两帮的距离应符合GB16423的要求。10.2.3.10 辅助运输工具车,装载重量应不超过50kg,工具车采用人力推行时应在5%巷道内,行走时车前方悬挂指示灯;严禁在无轨和无轨运输设备运行巷道内使用;工具车需要安装手动制动装置,前方有障碍、危险或20m内有人时应采取制动。10.2.4通风设备10.2.4.1 矿山应具备完整的

38、独立机械通风系统。10.2.4.2 矿山主要通风机及局部通风机宜选用轴流式通风机。10.2.4.3 矿山主要通风机应备有同等能力的备用电机以及快速更换装置。10.2.4.4 主要通风机应有使矿山风流在IOmin内反向的措施;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矿山每年应提交年度矿井反风试验报告。10.2.4.5 主要通风机房内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速、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应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1024.6 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1024.7 .7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部通风机应有完善的保护

39、装置,配置符合要求的阻燃风简,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以及风筒口距作业点的距离等应符合GB16423要求。10.2.5空压设备1.1.1.2 气站、空压机型号及数量、压气管路等压风系统应符合GB16423要求。1.1.1.3 2固定式空压机宜选用螺杆式空压机。1.1.1.4 3固定式空压机及储气罐宜设置在地面。如设置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且固定式空压机和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在2个碉室内。1.1.1.5 4空气压缩机应按AQ/T2075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测检验。10.2.6 防排水设备10.2.6.1 井下防、排水系统的设计、安装应符合GB16423要求。10.2.6.2 井下

40、排水设备宜选用卧式离心泵。主要排水设备的排水能力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矿山最大涌水量要求。10.2.6.3 主排水泵、排水系统应按AQ2075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测检验。10.2.7 监测监控设备1.1.1.1 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碉室中,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0.3mo1.1.1.2 主机和分站的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连续工作2h以上。1.1.1.3 中心站及入井口处应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措施。10.3矿山安全用电10.3.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矿山供电应遵守GB50070规定。10.3.2 竖井人员提升系统、矿山主要排

41、水系统、主通风系统的负荷应作为一级负荷,由双重电源供电,任一电源的容量应至少满足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应采取措施保证两个电源不XX时损坏。10.3.3 井下1140V及低压配电系统中性点应采用IT系统,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采用IT系统。10.3.4 井下不应采用油浸式电气设备。井下应采用低烟、低卤或无卤的阻燃电缆。10.3.5 井下保护接地应遵守GB16423规定。10.3.6 井下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通道应设照明。井下变电所、主要排水泵房、监控室、生产调度室、通信站和网络中心、提升机房、通风机房、副井井口房、矿山救护值班室应设置应急照明。10.3.7

42、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或修护。10.3.8 电气嗣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不应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 碉室的顶板和墙壁应无渗水; 中央变电所的地面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高出05m以上; 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 采区变电所及其他电气碉室的地面应比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高出02m; 碉室地面应以2%5%。的坡度向巷道等标高较低的方向倾斜; 电缆沟应无积水; 碉室内应配备消防器材。10.3.9 电气设备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长度超过9m的碉室,应在碉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出口应设防火门和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危险时,应设防

43、水门。10.3.10 碉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10.3.11 电气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上岗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操作,并且应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0.3.12 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附录A1 .单体液压支柱配金属较接梁支护方法防止回采工作面顶板垮落,进行工作面支护是有效手段之一。为了使支柱既能支撑顶板围岩又能让顶板围岩有一定的变形而降低压力,支柱应具有一定的刚性和可缩性。根据工作面采高,顶底板岩性与冒落情况,常规工作面宜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金属较接顶梁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型号为DW型(外注式

44、),较接顶梁型为HDJA-100O型,柱排距均为LOm。最大控顶距4.2m,最小控顶距3.2m,放顶步距1m。切顶时一般采用架设密集支柱切顶,密集支柱间距50cm,每组密集长5.0m,留设一个0.8m的安全门,切顶困难或顶板破碎时,可采用毛石垛、留矿柱等方法进行管理,采用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回柱一般采用人工回柱,有时支柱钻底或被垮落的碎石埋住,则辅以拔柱器,顶板压力异常时,采用回柱绞车回柱。2 .单体液压支柱支护设计(以某煤矿采煤工作面支护为例)单体液压支柱支护选择如下:(1)支柱的型号选择计算:第一步确定顶板下沉量:SL=ML=0.051.34.2=0.27m,即270mm式中:SL-顶板下

45、沉量,m;一下沉系数,取0.05;M采高,1.3m;1.一最大控顶距,m。第二步确定规格:采用DW型单体液压支柱:Hmax=Mb+e=1300-138+100=1262mm痴=M-SL-。-=l300-138-270-30=862mm式中:工作面支撑高度1300mm;SL顶板在最大控顶距处的平均最大下沉量;J顶梁厚度;。一支柱的卸载高度,取30mm;e为避免支柱在完全抽出状态下留设的活柱富裕行程,一般取Ioomm;选取DW14-400/110型单体液压支柱(参数见附表),支撑高度为8001400mm,额定工作阻力400kN,额定工作液压42.1MPa,回柱绞车选用JH8型。(2)支护密度验算支

46、护强度计算:P=(48)M=7.81.32.6103=26.3103kgm2式中:P支护强度,t/m2;M为采高,1.3m;-为顶板容重,取2.6xl3kgm3;48冒落高度系数,取6倍采高。工作面长80m,最大控顶距4.2m,因此采场最大面积S=80x4.2=33611f,所设支柱数n=(80/0.8)x5=500根,则支护密度为500/336=1.49根11RDW14-400/110单体液压支柱每柱的额定承载能力40OkN(40.8xl(Ag)。支柱实际提供的支护强度1.4940.8=60.210gm2,而支护所需要的支护强度为26310gm2-因此,所设计工作面的支护密度能满足支护采场顶板的要求。附表单体液压支柱技术参数-序号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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