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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决防范化解全局性系统性重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XX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1.1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自治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2、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2 工作原则突发事件的应对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依法管理、科技支撑的原则。1.3 事件分类分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I)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
3、。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事件、涉外事件、民族宗教领域事件、各类舆情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4 分级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4、共同负责应对,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调整。自治区级应急响应参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11级、In级、IV级。启动自治区级I级响应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定,启动自治区级11级响应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决定,启动自治区级11I级、IV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急处
5、置牵头部门决定。I级、级响应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In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IV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自治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市、县(区)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可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1.5 应急预案体系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
6、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定,主要针对基层组织和本单位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
7、事件应对内部工作。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相应工作手册,建立基于重特大突发事件或高级别预警信息为先导,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自动停工、停业、停课等重要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把各项救援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涉密应急预案应依法编制脱密工作手册,制定防控执行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而作出的工作安排。事件
8、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等具体内容。2组织指挥体系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制领导机构。坚持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在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下,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指挥机构。自治区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或视情设立的自治区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各类突发事
9、件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工作。应急工作机构。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和有关中央驻宁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2.2 市、县(区)层面组织指挥机制领导机构。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应急管理
10、的决策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应急管理有关工作。专项指挥机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设立或明确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工作。相邻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和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2.3 现场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11、。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突发事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支部。2.4 专家组各级专项指挥机构和突发事件处置主要牵头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制定专家咨询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成专家组,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工作,参与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
12、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3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应对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机制,压实“防”的主体责任,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获取、监测预警和先期处置工作。3.1 风险防控。(1)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突发事件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辨识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并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研判,研究制定风险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处置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1
13、2月31日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风险进行研判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和政府,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2)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3)重点设施、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系统等重XX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
14、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控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4)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完善和建设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设施。抓好以源头防范治理为重点的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3.2 监测预警。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
15、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完善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类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
16、法。(2)发布预警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XX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预警信息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短信、通信与信息网络、新媒体、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敬老院、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针对性的方式通知。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馈接收结果。
17、(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视情预置有关应急救援力量,调集救援所需物资、设备、装备,提前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转移疏散可能受危害的人群,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可能受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活动。(4)解除预警警报。突发事件风险解除后,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4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公安、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网格员、综
18、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激励制度,做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为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信息保障。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监测网点、专业机构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要及时向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要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
19、情况、财产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和支援建议等。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按有关规定报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及时跟踪上报。涉及港X台侨、外籍人员,需向有关部门、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各级专项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有关部门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
20、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4.2 先期处置。事发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本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积极开展防疫(病)知识宣传,做好个人防护、卫生防疫等措施。对由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本行政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协调调动辖区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4.3 指挥协调。组织指挥。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指挥权可逐级提升。现场指挥。当上级人民政府工作组在现场时,下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并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驻宁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应急力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属地党委和政
22、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4.4 处置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1)组织专业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掌握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分析研判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3)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救治伤、病人员,做好现场卫生防疫、环境消杀、饮用水监
23、测、健康教育、心理疏导等工作。(4)控制危险源,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应急措施。(5)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采取临时措施,保障抢险救灾和灾区人民生活基本需要。(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8)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
24、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10)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三)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分配、使用情况。(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13)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1)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
25、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3)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5)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及时有效救治患者,提高重症患者的治愈率,降低病死率。(6)组织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
26、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7)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
27、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群、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恐怖袭击事件发生时,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7)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4.5 信息发布。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
28、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事发5小时内发布权XX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建议。事发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XX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申请国家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
29、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事实,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4.6 紧急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请国务院作出决定。4.7 响应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30、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组织指挥机构应宣布响应终止,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5恢复与重建5.1 善后处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
31、工作。5.2 恢复重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自治区统筹指导、属地政府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支持,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中央援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5.3 调查评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
32、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驻宁单位要XX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6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国家队、主力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队伍建设、器材装备、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公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草、通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加强
33、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依法将驻宁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应急力量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驻军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政府,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群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6.2 财
34、力保障。(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XX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自治区财政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必要时向中央申请财政补助。(2)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和救助政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捐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物资、装备、资金或提供技术支持。(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5、、有关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3 物资保障。(1)自治区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常态化调用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应急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应急物资、救援器材、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和储备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及时供应,并加强物资储备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2
36、)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6.4 科技保障。(1)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相关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材料。(2)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党
37、委、政府统一部署,按照相关规划设计和标准规范,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建立重大突发事件数据库,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3)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国家部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建设的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应急管理资源和信息大数据中心,推进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对接,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和基础支撑设施,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配置各类移动指挥终端,满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需要。6.5 其他保障。(1)基本生活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
38、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充足。(2)医疗卫生保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环境消杀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3)交通运输保障。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调度、优先通行、优先油料供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车辆、装备能够及时、安全送达。(4)治安维护。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
39、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秩序维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5)人员防护。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人员。(6)通信保障。通信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7)公共设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暖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7预案管理7.1 预案编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行政
40、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2 预案审批与衔接。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负责
41、制定,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各类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确定。7.3 预案演练。(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协调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自治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应急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应急预案开展演练。(2)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模拟真实场景的应急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
42、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3)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7.4 预案评估与修订。(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编制单
43、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7.5 宣传与培训。(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把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3)市、县(区)人民政
44、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7.6 责任与奖惩。(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在参加应急救援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附则(1)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解释。(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