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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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效挖掘、保护和发展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价值,使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利用,促进我市农业持续繁荣发展,造福广大人民和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文化遗产是指我市劳动人民在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创造并传承至今的独特的农业生产系统,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和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第三条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拯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第四条市农经局、遗产地乡镇政府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

2、体。市政府成立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农经局、文化广电局、财政局、民宗局、旅游局等部门参与、做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五条各部门应当宣传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专门人才,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优秀重要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第六条鼓励农事龙头企业、民间协会、农业合作组织、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二章申报和保护第七条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以市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也是该遗产的保护、传承主体。第八条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

3、组对各上报的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严格把关和择优确定后,在XX通讯、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通过公示的项目,由市政府发文认定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第九条获得认定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市政府在遗产获得认定后3个月内在遗产核心区域设立醒目标志(标志内容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字样、“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和此遗产的相关说明)。获得认定省和市县级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遗产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遗产核心区域设立醒目标志。第十条制定重要文化遗产保护计划,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建立完整的档案;(二)保存:用文字、音像、图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

4、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三)传承:通过科技培训班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四)传播:利用旅游观光、民俗节日、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的宣传,加深公众对重要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保证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得到保存、传承、发展和创新,保护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尤其要防止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滥用。第十一条建立我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一)推动我市濒危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二)加强公众对重要农业

5、文化遗产的认同感,提高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认识;(三)尊重个人、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机构及团体对我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贡献,展示遗产地农业文化习俗、人文传统的丰富性;(四)鼓励我市公民、村民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第三章传承第十二条确定和命名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确定和命名前,应征求公众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建立档案。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我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技艺;(二)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具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三)

6、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及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一)掌握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并对该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展开研究;(二)以传承和发展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为宗旨,并坚持开展相关活动;(三)保存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文化或者代表性实物。第十五条市政府制定奖励政策,支持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开展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第四章管理与利用第十六条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资料、技艺、实物进行征集、采集、抢救性拍摄。市农经局、文化广电局、民宗局、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乡镇政府负责采集整理传统文化及传统技艺等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工作。

7、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农博馆收藏、研究、保管或者展出。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第十七条征集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技艺、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第十八条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优秀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重要文化遗产的挖掘与创新,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及休闲农业和旅游服务。利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8、资源,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第十九条列入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传统工艺等,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及知悉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条纳入重要文化遗产范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第二十一条授权市农村经济局对市内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已获认定的遗产,如发生重大改变或者没有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市农经局督促有关部门、乡镇、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有人、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将取消其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技艺、民间农业文化、资料、实物和场所等,已被确定为非物质文化保护的,适用国家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律、法规。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农村经济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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