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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自治县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饮用水管理,保证农村饮用水工程持久、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XX市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注重实效”原则。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等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原则上与县级对乡镇(街道)年终绩效目标考核统筹开展。第四条考核工作采取资料查阅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水源保护、运行管护、水质安全、应急管理、
2、执法监管、附加项目等情况。第五条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县级考核工作,并形成考核报告报县人民政府。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七条考核结果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绩效目标专项工作考核内容,按一定权重记入绩效目标考核成绩。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街道)视具体情况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或追责问责。第八条在农村饮用水管理过程中,凡出现县级以上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对农村饮用水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因管理不善出现整个供水工程停水3天以上的的乡镇(街道),将扣减考核得分。第九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弄虚作假的乡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履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条具体考核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实行“一年一方案”,由县水务局商相关部门制定。第十一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水务局商有关部门承担。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