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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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4)4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8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

2、培训是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包括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全科医师。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在我省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二)已在我省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省卫生健康委履行对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的管理职能,并充分发挥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省医学会、省医师协会等单位的优势和作用。第五条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简称“省指导委员会”)和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委员会(简称“省专家委员会”)。各市县卫生健康、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发展等部门要配合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省指导委员会由省卫生健康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协调和统筹管理工作。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

4、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组织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与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编制落实全省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招收、培训过程和结业考核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师资队伍培养和建设工作;组织研究制订和完善相关保障政策措施。第七条省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省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培训宣传、指导评估和质量控制等专业技术工作。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具体专业技术工作,以及专家遴选、培训和管理等专家委员会建设工作。第三章培训基地第八条培训基地是承

5、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设在达到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并公布的三级甲等医院。根据培训内容需求,可将能补足专业基地培训条件的其他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其他专科医院等作为协同单位,形成培训基地网络。每个培训基地的协同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需协同的专业基地总数不超过3个,协同培训时间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作用,培训基地可探索与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等高水平公立医院开展联合培训。联合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鼓励有条件的培训基地在医联体内开展联合培训。拟开展联合培训的基地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省指导委员会办公

6、室备案。第九条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专业科室制定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建设国家住培示范基地、重点专业基地、骨干师资培训基地和标准化住培实践技能考核基地。第十条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应当定期向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培训组织实施情况,接受检查指导。对达不到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视情采取不超过1年的限期整改、减少招收计划、暂停招收或撤销资格等措施。限期整改后经复核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资格。专业基地容量使用率原

7、则上控制在50%-85%o对于容量使用率低于50%且培训质量差、招收任务完成率低的专业基地采取暂停招收、撤销资格等措施。在培住院医师总人数连续3年达不到国家关于专业基地细则规定最低要求的,实行调整优化或撤销专业基地资格。连续3年未开展招收培训工作的专业基地,撤销专业基地资格。对于容量使用率高于85%的,可按照专业基地认定标准提升容量或择优遴选增加专业基地。住院医师首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和首次结业考核通过率,两类结果中一项排名位于本省后10%且低于全国平均通过率的专业基地,采取减少招收计划或暂停招收等措施;对两类结果排名均处于后10%且低于全国平均通过率的专业基地,采取暂停招收或撤销资格等措

8、施;对于住培基地中有3个及以上或1/3以上专业基地被要求暂停招收或撤销资格的,采取暂停住培基地招收资格或撤销住培基地资格等措施。第十一条培训基地党委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培训基地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培训基地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主持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并有效解决住培工作相关问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住培工作;培训基地要成立住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住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培训基地科教管理部门承担,应根据工

9、作需求和相关标准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待遇;专业基地应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和模拟教学设施设备等培训条件。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指导带教经验和能力的临床医师作为培训师资,其数量应与培训规模相匹配。培训师资应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分别科学制定住培带教师资和住培导师管理规

10、定,有遴选、培训、聘任、考核、激励和退出机制。住院医师在培训期间有相对固定的指导医师作为导师,并严格落实导师责任。在轮转科室按规定为每位住院医师配置1名指导医师,并严格落实。培训基地应制定和落实师资培训制度,每年有规范的培训计划,指导医师应全部参加院级培训。培训基地应当建立住院医师对指导医师评价机制,指标设置应当科学,能反映指导医师的带教意识、能力、作风和效果,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客观,有反馈和整改措施,且将测评结果纳入指导医师总体评价。培训基地应当建立教学实践活动绩效管理制度,将教学实践活动与各专业基地和轮转科室绩效考核挂钩,且绩效考核不低于考核总分的8%,考核结果与技术职务晋升挂钩。专业基地和

11、轮转科室应当将专业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和教学秘书的教学管理活动和指导医师的带教活动纳入个人绩效考核范围。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加强对住院医师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强化全过程监测和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和医疗安全。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

12、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第四章培训招收第十七条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的招收工作。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原则上按照“省级下达招收计划一培训基地自主招录一省级适当调剂”的方式实施。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并有利于提升生源质量、有利于调动培训基地积极性的住

13、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的办法。优化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六省代培项目,代培人员调整为省内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医师。订单定向医学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分配办法由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并纳入培训计划统一管理。第十八条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全省临床医师的需求和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向各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根据医疗卫生工作需求,在培训名额方面在培训名额方面向中医、全科、儿科、妇产科、临床病理科、精神科、麻醉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预防医学科等紧缺专业和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优先满足全科医师的培训招收需求。第十九条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

14、、报名条件、招收程序、年度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申请培训人员根据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收信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填报培训志愿,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应取得委派单位同意。第二十条培训基地对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审核合格者按照规定组织招收考试,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招收名单。招收名单需按照规定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在招收计划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适当调剂,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中医、全科、儿科、妇产科、临床病理科、精神科

15、、麻醉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紧缺专业。第二十一条培训基地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培训招收人员,并将录取结果通知培训对象。新招收培训对象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培训基地报到,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培训资格。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对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住培基地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培训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第五章培训实施第二十二条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第二十三条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具有临床医学相应专业

16、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应严格按照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研究生轮转计划进行培训。原则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减免时间不超过1年,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减免时间不超过2年。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期间,培训对象不能转专业培训,原则上不得申请退出培训I。若退出培训,培训对象应按照培训协议/劳动合同返还工资和生活补助等培训经费。第二十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

17、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第二十五条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加快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质量评估、考核认证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登记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并妥善保存,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探索和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有机衔接,逐步统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内容和方式。对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符合住院医师

18、规范化培训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第六章考核认证第二十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坚持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结果需及时记录在住院医师培训考核手册。住院医师参加结业考核须经资格审核,过程考核合格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第二十八条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为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理论考核、床旁病例考核、临床操作等)、培训指标完成情况(病种及病例数指标、住院

19、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管理平台培训内容的登记情况等)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主要由培训轮转科室负责,出科考核原由上应当在培训对象出科前完成,并由专业基地审核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应当在培训对象完成每一年培训任务后进行。培训对象年度考核合格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合格,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颁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九条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重点考核培训对象的临床实践能力,以及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人文素养。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要求组织实施结业考核。第三十条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

20、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第三十一条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力参加结业考核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可顺延一年参加结业考核。第三十二条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核或其中一项者,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3年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第三十三条对培训考核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等有关精神执行,根据情节轻重,对培训基地、考核基地和培训对象等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加强部门协同,逐步建立培训供需匹配机制,使全省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数量、

2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容量和临床医师岗位需求量相匹配。第三十五条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时,要统筹考虑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工作需要。第三十六条培训对象作为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当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培训基地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其培训期间的五项保险和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第三十

22、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临床医师培养必经的继续教育阶段。本办法施行后,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报名参加晋升中级资格考试的2011年及以后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医师,须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全省所有新进医疗岗位(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民营医院等)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三十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本办法施行后,申请个体行医,须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必备条件。第

23、三十九条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参训前必须与委派单位在三方委托培训协议中作出约定,即培训结束后返回委派单位至少服务6年。约定期限内,培训对象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期限约定。培训对象如因违反约定,发生合同纠纷未终结,卫生行政机关暂不受理其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变更的申请,并告知其待合同纠纷处理终结后申请;如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卫生行政机关可向其服务单位征询其敬业表现,对没有履行协议服务或工作散漫的培训对象,应当视为敬业精神不合格,同时将其列入“不诚信记录名单: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参训前必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培训结束后在海南省至少服务6年。培训对象如违反约定,参照委派培训对象违约责任执行。

24、第四十条建立政府投入、培训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和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充分利用已支持建设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的条件,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第四十一条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第四十二条培训基地应当积极开展指导

25、医师和住院医师评优树先活动,对优秀的指导医师和住院医师予以奖励,以提高指导医师教学工作积极性和住院医师培训学习积极性。第四十三条大力加强住培宣传工作。培训基地应当建立住培宣传工作制度、设立住培通讯员,每年应在主流媒体至少发表2篇宣传稿件。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琼卫科教(2013)35号)和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琼卫(2015)6号)同时废止。附件2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背景(一)基本情况2013年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联合印

26、发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标志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作为国家制度正式全面启动。随着住培制度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对完善住培制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二)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本情况2014年,原卫生厅等部门印发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目前,全省7个医院为临床住培基地,共有104个

27、专业基地;4个医院为中医住培基地,共有8个专业基地。累计招收住院医师(含中医)6600余人,专硕并轨研究生1600余人,目前累计有近6000人通过结业考核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其中,全省共有4个国家重点专业基地,分别是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全科专业基地、急诊科专业基地,海南省人民医院妇产科专业基地,海南省中医院中医全科专业基地。2023年,完成615名学员招录工作,组织1043名学员参加2023年度结业考核。联合省公安厅、人社厅出台关于认真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三)存在问题一是个别专业基地基本条件不足。各培训基地个别科室的床位配置数、病例病种数、设备设施、

28、教学场地、师资比例未达到基地要求标准。全科专业基地涉及精防科轮转,海口的各培训基地没有设置精防科;二是基地内部管理不够严格。包括院级督导不够、360度评价不客观、培训资料管理不规范等;三是基地教学活动不够规范。包括部分教学活动流于形式、临床技能培训缺乏针对性、部分临床轮转科室工作积极性不高、带教质量不高等;四是日常考核不够规范,培训质量有待提高出科考核;五是师资培训不够,师资水平参差不齐;六是住院医师招生的生源质量不高,培训容量和规模有待提高,由培训基地自主招生存在相互协作难的问题;七是住培宣传不够,氛围和合力不足。二、必要性和政策依据(一)必要性。我省2013年原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发展和改

29、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印发了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1”),2015年原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健康、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必要性一:目前,办法1和办法2均为有效文件,但其内容重要较多,且均为试行文件并均施行远超5年时间,应当同时废止,并合并更新。必要性二:2015年以后,国家关于医学教育改革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有了一些新的文件要求,需要吸收更新。必要性三:我省

30、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吸收好的做法,完善有关要求。(二)政策依据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3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4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5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

31、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5)49);6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点专业基地遴选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0)6号)。三、修订思路一是以“办法2”为基础,充分吸收“办法1”和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二是充分考虑工作的连续性,力求保持“办法2”框架不变;三是突出重点,主要修订组织管理、培养基地、培训招收、考核认证、保障措施等涉及住培重点工作和环节的章节内容,力求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压实培养基地主体责任,优化培训招收工作,强化考核认证,落实保障要求

32、,以确保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四是问题导向,主要针对基地动态管理、培训考核、师资队伍建设、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规定。四、主要修订说明(一)整体说明:办法由原来的38条,增加7条(分别为第14、31、32、33、41、42、43条),共计八章45条条款,主要包括总则、组织管理、培训基地、培训招收、培训实施、考核认证、保障措施、附则等。章节无变化。(二)增加的7条,主要包括补充明确培训基地加强师资队伍的具体要求(第14条)、补充明确培训考核中因病不参加强结业考核、考核不合格和考核中违纪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第31、32、33条)、补充明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支持培训

33、基地开展指导医师和住院医师评优树先活动、加强住培宣传工作等相关要求(第41、42、43条)。(三)其他主要修改说明1.第一条,增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为修订依据。主要考虑是增加国家层面最新要求2 .第六条、第七条,对省指导委员会、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文件作了修订。3 .第八条对培训协同单位、签订联合培训协议,协同单位备案按照国家有关文件作了修订。4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增加了:“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建设国家住培示范基地、重点专业基地

34、、骨干师资培训基地和标准化住培实践技能考核基地J5 .第十条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增加了明确规定,更具操作性。6 .第十一条对培训基地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增加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监督落实O7 .第十七条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增加了改革招收办法,改革订单定向医学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分配办法的内容,使之更好地解决招收中面临的有关问题。同时明确优化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六省代培项目。8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特别是过程考核,过程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进行修订。9 .第四十五条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同时明确废止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琼卫科教2013)35号)和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琼卫(2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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