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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污染物排放行为,防治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上级单位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污染防治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防治,共5类。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委托管理单位。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质量环保部是污染防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项目部在技术方案、技术交底中明确污染物防治管理要求,检查方案的现场执行情况,监督环保责任体系各项措施的落实。第五条公司机电物资部负责污染防治所用物资材料采购、发放和登记管理。第六条公司
2、生产管理部、国际业务部负责在建项目施工生产中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并检查现场执行情况。第七条各单位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措施、制定污染排放应急预案。第三章预防与监管第八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投入环保措施费,专款专用,切实有效地处置污染物,减少扬尘、废水、噪音、废渣排放。第九条各单位应强化承(分)包商管控,在分包合同、协议中明确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加强培训,督促落实。第十条污染防治设施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加强设施运行维护,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第十一条纳入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或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
3、,按规定排污。禁止无证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排污。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定期开展污染防治风险识别,全面掌握污染类型及分布情况,明确污染排放控制要求,建立污染源风险清单。第十三条定期对环境污染因素进行分析,制订并落实防控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按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建立污染物管理档案,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做好监测设备的维护。注意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保密工作。第十五条各单位禁止通过偷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采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第十六条施工现场水、气、声、渣及放射性污染防治要求及措施要符合国家污染防治法律的要求,公司水污染
4、防治主要要求及措施见附件1,大气污染防治主要要求及措施见附件2,噪声污染防治主要要求及措施见附件3,固体废弃物防治主要要求及措施见附件4,放射污染防治主要要求及措施见附件5。第十七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各类环保督察组的检查,积极配合环境污染物的抽检工作。检查前和检查过程中均应做好环境污染物的处置,规避因环保督查而发生环保负面舆情及负面信息记录。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成立应急机构和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污染超标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超标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制定污染超标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演练,提高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九条各单位发生污染超标环境事件后,应逐级响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
5、取应对措施,将污染超标环境事件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第五章考核与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公司将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力度,把人员履职、环保设施投入和运维等内容纳入考核范围,不断提高各级人员的污染防治责任意识。第二十一条因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或污染排放受到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媒体曝光等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原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葛一公安质环(2015)27号)同时废止。附件:1.水污染防治措施2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4
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5 .放射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生产(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按照业主和地方政府的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制定施工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措施,逐级交底。(二)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砂石骨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和大型胶构件养护用水应经三级沉淀后重复使用,以减少施工废水的排放量。(三)各单位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其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集中引水取水区等敏感区域,并配置满足处理能力的接收和事故应急设施。(四)需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应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五)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水或废油,应按
7、规定进行处理,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六)工程项目部自建的油库,其选址应远离河道、水库,防止因泄漏而引起水体污染。油库应设置含油废水接收处理设施和事故应急设施;输油管线和储油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渗漏、防腐蚀的规定。(七)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施工污水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确保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二、办公及生活区(一)公司本部及子(分)公司机关和驻地有市政管网的项目部,生活污水必须按规定排入市政管网。(二)项目部办公及生活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生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产生的生活污水要按规定排入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沉淀物要及时清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保证排水
8、畅通。(三)各单位的食堂油污水排放系统应设置隔油池,生活污水经隔油沉淀后排入污水管网。隔油池应及时清理,清理出的废弃物按规定进行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生产(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承(分)包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二)按照业主和地方政府的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组织进行逐级交底,全面实施。(三)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对扬尘控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将扬尘控制方案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四)钻孔作业应尽可能采用湿式钻孔作业,大型钻孔设备要配备收尘装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粉尘浓度。(
9、五)三通一平和料场、基坑、边坡等土石方开挖工程应尽可能地采取产尘率低的开挖爆破方法。开挖、爆破高度集中的施工区要进行洒水降尘,以加速粉尘沉降。(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砂石骨料和渣土,已开挖未施工的覆土,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置,并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七)洞室开挖爆破作业的,应在爆破后及时启动通风设备,排除洞室内的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减少对施工人员的身体伤害。应加强对洞室通风系统运行情况检查,并建
10、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台账,确保洞室内空气指标符合要求。(八)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时应尽可能采取封闭式运输,并不得超载,车辆进出施工区域时要对车辆进行冲洗。细颗粒材料要入库或进行遮盖存放,防止粉尘飞扬,运输和装卸时防止遗洒。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设置喷淋系统或配备洒水车对施工道路进行洒水,以减少扬尘污染。(九)砂石加工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其选址应尽量远离居民区和施工生活区,并使其位于居民区和施工生活区夏季主导下风向。(十)砂石加工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应配备相应的防尘设施,以减少粉尘污染。同时应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避免设施(设备)故障产生直接排放。(十一)混凝土拌和系统
11、应编制水泥、粉煤灰等泄漏应急预案;以液氨为制冷剂的混凝土制冷系统必须编制氨泄漏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十二)金属结构制作与机电安装工程应尽可能地配备消烟除尘设备、漆雾净化装置等环境污染防治设备,降低电焊烟尘、(金属)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同时应安装通风设备,以满足作业环境的需要。(十三)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或恶臭的活动。(十四)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二、车辆及机械设备(一)购置机动车前,应进行全面的经济技术分析,不得使用污染物排放
12、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二)机动车经年检、抽检不合格的,应进行维护修理或更换。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停止使用或淘汰,按规定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三)机动车应优先使用或按规定使用低硫、低芳烧的柴油、无铅汽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优质燃料和专用润滑油或优质低烟润滑油,以减少其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三、其他规定(一)职工食堂的炉灶应当设置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通过烟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不得将油烟、废气排入地下管道,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二)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从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或恶臭的活动。(三)不得在人口集中地
13、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确需焚烧的,报请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同时应采取防治措施,尽量减少环境污染。(四)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加热沥青,确需加热的,应当封闭或者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生产(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应针对工程特点和环境保护要求,动态辨识项目噪声污染源,制定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案,并组织进行逐级交底。(二)存在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满足环
14、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三)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积极采用先进的低噪声机械设备和有效的防治噪声技术和施工工艺,减少施工噪声排放,减轻对周围生产、生活环境的影响。(四)应合理安排强噪声设备的作业时间,并尽量错开时间使用,对超出噪声限值的设备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对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维护应在封闭场所内进行。(五)噪声敏感区内施工应优先采用商品混凝土,如无条件,拌和系统应采取减震降噪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六)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七)因特殊需
15、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提前报请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二、车辆及机械设备(一)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制动性能良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二)工程抢险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三、办公、生活及其他(一)职工生活区、服务区等,必须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
16、)在已经交付使用的办公、经营场所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生产(一)工程项目施工前,应按照业主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对施工固体废物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作出界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制定施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并组织进行逐级交底。(二)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业主、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三)可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合理利用,提高利用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四)产生的无法利用或暂时不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及时清运,按业主、监理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17、五)开挖出的渣料,除直接运往指定地点的渣料外,其余渣料(包括弃渣料),均应按合同要求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存、弃渣场,不得将可利用渣料与弃渣料混装和堆存。弃渣要做到分层堆放,周转堆存料和永久弃渣要分区堆放,并设置标志和隔离措施,防止周转存料受到污染。(六)工程完工后,根据合同要求,对施工固体废物进行清理,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二、城市建筑垃圾(一)城市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二)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城市建筑垃圾。(三)在已经交付使用的办公、生活场所进行装饰装
18、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城市建筑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建筑垃圾。(四)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五)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六)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三、生活垃圾的处理(一)生活
19、垃圾必须按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应当按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三)废旧办公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四)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五)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六)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
20、标准。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七)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四、危险废物(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二)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
21、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四)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五)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六)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七)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八)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放射污染防治措施一、公司常用放射污染源(一)
22、社区门诊室应在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废物贮存场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建设安全可靠的辐射防护设施。(二)使用核子密度仪或其他有放射性检测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设置有指定的保管场所,且保管场所应符合辐射设备安全贮存要求,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使用结束后应交由当地辐射环境监测站统一收贮,严禁随意弃置。二、放射设备的购置(一)需要购置放射设备的,必须向集团股份公司提交购置申请,获得批准后,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准购批件后购置;未经批准,不得购置。(二)购置放射设备的人员,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放
23、射工作岗位证的人员承办,并严格审查供应方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应资质。三、放射设备的贮存、使用与运输(一)放射设备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射线泄漏、防盗、防破坏、防火、防水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二)使用放射设备应加强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工作,定期进行放射性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三)使用放射设备应当建立放射设备台帐,记载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及设备检修维护、放射设备使用登记、人员培训等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使用放射设备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设备暂存库或设备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设备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五)运输放射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放射性物质运输规定、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与防护措施,优化运输方案,保证放射设备的运输安全,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四、放射设备的报废(一)需要废弃放射设备的,应当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并按照“妥善处理、不留隐患”的原则制定处理方案。(二)放射设备终结运行后,应当依法实施退役。退役完成后,按规定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三)禁止将废旧放射设备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