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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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浦区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沪府办发20236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入河(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决落实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相关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

2、全面推动本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通过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湖)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擦亮青浦水名片、筑牢青浦绿色基底作出积极贡献。2023年:完成全区2507公里河道入河(湖)排口排查、监测、溯源。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编制工作。完成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对于短期内难以清退取缔的历史遗留问题排污口形成清退整治方案。2024年:优先完成重要支流和湖泊(吴淞江、急水港、太浦河、拦路港、红旗塘、淀山湖、元荡)排污口整治工作。将一、二级保护区内已完成整治并保留的排污口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排污口纳入常态长效监督管

3、理体系。对区内其他河道、湖泊,完善并印发全区入河(湖)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负责辖区内重点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工作,制定辖区内重点河段的入河(湖)排污口整治方案。2025年:持续推进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工作,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二、开展排查溯源(一)组织开展排污口全面排查、监测.溯源根据青浦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青环保2022118号)要求,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开展全区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排污口底数。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要求,优化排污口监测方式和溯源方法。通过排污口水量水质监测,掌握污水排

4、放特征及去向,识别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的排污口;对呈季节性、间歇性排放特征的排污口,合理选取监测时段,重点选取排放水质较差时段开展监测。综合运用资料溯源、调查溯源、技术溯源等多种手段,开展排污口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污水来源和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二)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落实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要结合溯源分析结果,按照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

5、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街镇或行业管理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责任单位: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三、实施分类整治坚持问题导向和重点攻坚,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原则,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推进排污口分类整治,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一)深化排口整治根据国家分类和市局关于入河入海排污口管理要求,将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行业管理部

6、门制定青浦区入河(湖)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分类整治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对取缔、合并的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其他排污口,由属地政府结合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河道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经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建管委、区绿容局、区水务局、各街镇及青浦工业园区)(二)依法取缔一批巩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清拆整治成果,对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域内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由

7、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制定整治措施,避免一刀切,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2023年,完成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对于短期内难以清退取缔的历史遗留问题排污口形成清退整治方案。(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经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建管委、区水务局、朱家角镇、练塘镇、金泽镇)(三)清理合并一批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对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的排污口,尽可能进行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对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外的工矿

8、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将具体原因和情况告知区生态环境局。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其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经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建管委、区水务局、区房管局、各街镇及青浦工业园区)(四)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督促各排污单位

9、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要求,并依照相关规定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经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建管委、区水务局、区房管局、各街镇及青浦工业园区)(五)整治销号管理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对照一口一档,及时完成问题排口整治。排查溯源中发现的问题排污口,可立行立改的,应加快推动排污口落实整治。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治的问题排污口,应一口一策制定整治方案

10、,做到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对完成整治的问题排口要整理形成排污口整治档案,内容包括整治前后对比照片、监测数据等,定期向区生态环境局报送整治情况。同时要加强常态长效管理,防止问题回潮反弹。四、强化监督管理(一)加强规划引领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在对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应当会同水务部门共同商定。(责任单位:区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各街镇及青浦工业园区)(二

11、)严格规范审批对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入河排污口施工前,应先至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相关街镇)(三)落实监管责任依托河长制湖长制,强化排污口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和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开展城镇

12、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随意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确保汛期排水防涝安全。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先行先试,探索优化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的管理制度和治理模式。(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各街镇及青浦工业园区)(四)严格环境执法加大排污口综合执法力度,对违规设置?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查处;指导排污口责任主体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及各街镇)

13、(五)加强信息共享区级各行业管理部门加强河长制湖长制、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污排水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排口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五、加强支撑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浦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按照专班职责分工,各行业管理部门及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要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二)严格考核问责强化督察督

14、导,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区级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街镇及青浦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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