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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强化林业高质量发展科技支撑,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环2019)6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赣财文(2021)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采取竞争机制遴选推荐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赣财办(2023)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省林
2、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由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林业局组织评审、集体审议等程序后列入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用于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科技平台建设等方面,由省林业局管理的项目。第三条省林业局是林业科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组织、评审入库、立项和资金下达、绩效评价及监督、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科研院校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林业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核、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项目申请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申请项目立项后,项目申请单位即为项目主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与管理等工作。项目申请人是项目申报的负责
3、人,立项后即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具体工作。第四条林业科技项目应当围绕全省林业产业发展、生态建设、乡村振兴等,以问题、需求和效果为导向,开展科研创新、科技推广和科技人才培养,重点支持自主原始创新和优秀成果转移转化,努力提升全省林业科技支撑引领水平。第五条项目参与人员应当遵守科研伦理和科技诚信规范,发扬科学精神、工匠精神和科学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完成项目预期目标。第六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申报一评审一入库一立项一下达资金一实施管理一结题验收的项目管理流程。第二章类型与支持方向第七条林业科技项目划分为科研创新类项目、科技推广类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4、项目三大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等科技平台建设项目、林业科技推广站建设项目。林业科技推广站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林草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科研创新类项目分为青年人才项目、一般研究项目、重点攻关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标准制修订项目等。(一)青年人才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聚集创新型、实用型科技人才培养需求,主要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开展林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普及,着力培养和提升青年科技人员创新意识和研究能力。(二)一般研究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聚焦林业建设中的科学问题和应用技术问题,主要支持林业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修复、绿色产业发展、林业碳汇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
5、,着力促进林业创新性理论和实用技术可持续发展。(三)重点攻关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5年,聚焦林业高质量发展遇到的科技瓶颈,主要支持已有较好基础、具备全产业链发展与应用潜力的共性关键技术与理论研究,着力突破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限制和重点科学问题。(四)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研制时间一般为12年,围绕林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产业发展、生态修复、基础管理需要,着力制修订一批生产急需、管理紧要、技术进步、好用管用的林业技术标准。第九条科技推广类项目分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以下简称中央财政推广项目)、省级林业良种良法推广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良种良法推广项目)等。(一)中央财政推广项目的实施期
6、限一般为3年,主要围绕林业高质量发展科技示范需求,推广应用国家林草科技推广成果库先进成果,或贯彻实施现行林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着力推动先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科研机构、高校等有科研实力的单位承担的项目应当注重推广再创新,适当开展与实施内容相关的研究创新。(二)良种良法推广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主要围绕基层林业生产技术示范需要,推广应用适合我省的林草良种、授权植物新品种、先进成果、先进实用技术、先进林机装备、技术标准等,还可推广应用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试验测定(含引进)的优良种质资源、已列入我省珍贵树种名录的树种、已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第三方评价或科技部门登记的科研成果、团
7、体标准、省林业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南等,着力打造科技示范基地。第十条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建立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城市、农田防护林、竹林、国家公园等8个类型国家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新建或提升。其立项申报、投资计划安排及项目验收等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管理。申请中央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须依据建站申请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规范建设内容,提高建设质量。第三章申报与初审第十一条根据江西省林业发展规划、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年度林业工作重点,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省财政厅相关管理要求等,省林业局每年3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项目入库申报指
8、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时间、方式及重点支持方向等。对于急需的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采取“揭榜挂帅”、竞争评审、信任委托等方式,由省林业局征集研究需求内容并发布申报指南,由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和团队申报实施。第十二条设区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入库申报指南,组织所辖县(市、区)开展项目申报,并审核汇总,于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入库项目联合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直管试点县(市)及省直单位直接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区)及省直单位申报项目任务应与本地林业专项等规划相衔接,根据规定的资金支出方向和补助内容进行细化排序。第十三条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当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包括申报项
9、目的具体内容、基地布置、合作单位及协议签订等。合作申请单位提供的项目用地应当权属清晰、使用期限能保障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单位具备后续管护基地的能力。第十四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为事业法人单位,行政机关不得作为项目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企业可以作为项目合作单位。不支持跨单位职能申报,鼓励科研院校联合有实力的林业企业申报。科研创新类项目申请单位主要为涉林高校、科研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科研条件、配套资金的能力。科技推广类项目申请单位为省内各级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涉林科研院校、国有林场等,向市县基层单位倾斜。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技术应用、
10、示范基地建设、持续管护监测、配套资金保障的能力。第十五条项目申请人应当为项目申请单位的全职在岗人员,其从事专业与项目所需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具备以下条件:(一)青年人才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不低于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未超过35周岁;(二)一般研究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不低于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重点攻关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不低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不低于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备标准关键技术积累或技术研发能力。(五)中央财政推广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不低于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六)良种良法推广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不低于本科学历或初级专
11、业技术职称。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项目:(一)申请人主持的同类省林业科技项目未结题验收的;(二)申请人当年已将相同或相近的内容申请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三)申请人主持的省林业科技项目2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四)因科研失信行为,或承担的林业科技项目被终止或撤销而被取消承担项目资格且仍在处罚期内的。第十七条采取项目法申报,科研创新类项目须填报项目申报书,科技推广类项目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申请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确定项目实施内容和地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通过申请单位进行申报。申请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第十八条支持对外合作申
12、报项目。科研创新类项目鼓励联合省外高水平高校、科研院所申报;科技推广类项目鼓励推广本省自主创新成果、省外优秀适用成果和近3年先进成果。第十九条申请单位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诚信审核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源头审查和过程监管,防范科研和安全风险。第二十条省林业局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和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时间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材料的格式、数量、支持方向是否符合要求;实施内容是否为低水平重复;试验(示范)基地落实是否符合要求;电子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是否一致等。对于同一单位申报个数较多的,考虑年度资金规模和当前生产管理需要,须对项目个数进行控
13、制。第二十一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第四章评审与立项第二十二条按照科学、公正、择优、可操作的原则,按项目类别制定项目评审评价指标体系,实现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强化同行评议,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纪律,确保评审公正、客观。第二十三条按照项目数量和涉及学科领域情况,遵循随机、回避等原则,遴选不少于5名相同或相近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或信函评审。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当从项目申报必要性、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绩效目标合理性、技术创新性(科研创新类)与成果适配性(科技推广类)、实施可行性、资金安排与规模内容匹配性、投入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储备
14、库,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项目资金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下达资金规模的200%予以入库。入库项目实行三年动态管理,三年内未立项的项目自动出库。出库后再次申报的项目,须按照新项目入库要求办理。第二十六条根据年度资金预算额度,考虑当前生产管理需要和地区(单位)分配平衡,从项目库中提出年度拟立项项目清单,经省财政厅审核和省林业局党组审议后,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第二十七条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20日内与省林业局签订合同任务书,合同任务书应当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科技推广类项目还应当将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经所在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后报省林业局备案。科技推广类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写明项目用地利用现状、权属现
15、状及用于项目的使用年限,成果(含技术标准)实施对比监测等重要内容。项目承担单位与用地提供单位应当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体现能保持项目持续发挥示范效应,包括项目用地用途、使用期限,以及项目验收后双方在基地管护、监测等方面的职责。第二十八条相关责任主体签字盖章后的合同任务书及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和结题验收的依据。第五章执行与变更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任务书和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项目实施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项目实施目标达成。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监督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实施,督促实施进度和资金执行,规范实施过程管理。第三十条科技推广类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强化技术支撑保障。
16、实施人员技术力量较弱的项目应当聘请本学科领域的技术专家(团队)作项目技术支撑,专家(团队)所在单位为技术支撑单位。项目主持单位应当与支撑专家或技术支撑单位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包括技术支撑内容、支撑方式、费用、违约处理等权责利事项,支撑服务内容应当尽可能量化。技术支撑专家(团队)的职责应当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包括负责、指导或参与项目选题设计、前期本底调查、实施方案编制、关键技术集成、技术培训、现场指导、绩效监测等全部或部分工作。依托自有成果的项目,应当明确在职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支撑责任。使用其他单位成果的,原则上应当聘请成果完成单位为技术支撑单位、成果完成团队为技术支撑团队。标准化
17、类项目技术支撑专家或团队负责人应当不低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对相关技术标准较了解。第三十一条实行项目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规模、考核指标、完成时限、项目组核心成员等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项目主持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科研创新类项目、中央财政推广项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省林业局批复;良种良法推广项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复,报省林业局备案。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一致,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符合限项申请规定。本单位确无适当人选,需外
18、聘项目负责人的,需提供聘请协议。第三十二条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省林业局可以终止项目执行。(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任务和目标的;(二)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三)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合同任务书实施内容、考核指标的;(四)擅自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的;(五)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执行的;(六)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情况。第三十三条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省林业局可以撤销项目。(一)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或未备案项目实施方案且未说明理由的;(二)与合同规定的项目内容严重不符的;(三)研究
19、成果有严重政治或经济问题的;(四)剽窃他人成果、数据弄虚作假或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五)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不提交验收申请的;(六)获准延期,但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的。第三十四条对终止执行或撤销的项目,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妥善处理相关后续事宜,并对已开展工作、已购置设备、资金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向省林业局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五条对终止执行或撤销的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项目主持单位应当按规定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资金;因人为因素造成的,除应当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资金外,省林业局将降低项目主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项目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go第三十
20、六条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科技创新类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当标注“江西省林业局科技创新项目或“ScienceandTechnologyInnovationProgramfromForestryAdministrationofJiangxiProvincev资助并标注项目编号。第六章结题与验收第三十七条省林业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到期前3个月内下发项目验收通知,明确验收相关事项。项目主持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各项工作。项目需提前验收或延期验收的,主持单位应当提出提前或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需说明原因并附
21、佐证材料,可以申请延期1次,且期限不超过1年。第三十八条项目验收前,主持单位需提供以下验收材料:(一)科研创新类项目1.项目执行情况总结;2 .财务审计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3 .现场查定意见(会议验收前提供);4 .项目成果信息表(良种、新品种、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新产品、论文专著等);5 .其他证明材料(合同任务书、项目变更批复、查新资料、效益表、成果应用证明等)。(二)科技推广类项目1.基地(示范林、生产线)一览表;6 .项目实施总结报告;7 .财务审计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8 .现场查定意见(会议验收前提供);9 .实施成效及示范辐射效果有关证明材料;10 其他证明材料(项目变
22、更申请与批复、宣传报道等)。第三十九条财政资金不少于10万元的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在验收前委托第三方完成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持单位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供验收。第四十条项目验收由省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一般采取现场查定和会议验收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视情况采取现场验收、函审、材料评定等方式进行。项目涉及繁育圃、采穗圃、种子园、测定林、试验林、示范林、生产线等实施内容的,需进行现场查定,由不少于2位查定专家出具现场查定意见。会议验收需经项目负责人汇报、专家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验收专家组应当不少于3人,由相关学科领域的技术专家和财
23、务专家组成。第四十一条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依据,结合现场查定意见,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查验和综合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任务书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第四十二条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合同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提出“同意通过”、“结题终止”或“不通过”等结论建议。(一)项目计划任务和考核指标已完成,经费使用合规,取得预期成效的,验收结论为同意通过。(二)项目计划任务和考核指标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且难以继续执行,但财政经费使用合规,验收结论为结题终止。(三)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
24、结论为不通过。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重大事项;2 .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齐全或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3 .项目计划任务完成不到80%;4 .应当进行现场查定而未现场查定或现场查定结论为不合格;5 .需现场查定的实物在现场查定前损坏或丢失的。6 .财务审查未通过,或者需提供项目财务审计报告而未如期提供,或者财务审计报告未作明确结论或提示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第四十三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在一年内整改后可以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将通报项目主持单位,并连续3年取消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同类项目申报资格。第四十四条通过验收的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填写项目验收证书,完善验收申请材料,并分别
25、装订成册,连同电子版一并报省林业局审核归档。验收证书须有相关意见并加盖“江西省林业局科技项目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作为项目验收通过的凭证。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四十五条省林业局应当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在项目评审、立项、验收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所属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进度、实施质量、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省林业局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对于科研创新类项目,通过实地调研、召开推进会、报送年度执行报告等方式进行监督和管理。主持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林业局报送该自然年度的项
26、目执行情况。对于中央财政推广项目,通过实地调研、中期绩效评价、示范基地评估、下发整改通知等方式进行监督和管理。主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开展整改,并报送项目整改完成情况。对于良种良法推广项目,通过实地调研、挂点指导、成效评估、下发整改通知等方式进行监督和管理。主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开展整改,并报送项目整改完成情况。第四十七条根据省财政厅有关项目绩效管理要求,规范设置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对拟申请预算安排的项目适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项目承担单位自评、林业部门评价及配合做好财政评价。对照评价结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完善和落实项目整改措施,确保项目绩效管理目标达成。
27、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科技诚信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参与人员、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等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将科研数据造假、论文抄袭、成果剽窃、知识产权侵权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科技活动失信名单,限制其申请林业科技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项目咨询。第四十九条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咨询专家等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及项目评审回避等有关规定。第五十条项目资金应当纳入主持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执行进度负责;
28、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并主动接受和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稽查等。第五十一条项目资金应当按国家和省财政相关规定列支使用范围,不得用于购买办公设备和大型仪器设施(科技平台建设项目、机械设备研发推广相关项目除外),不得用于道路、房屋、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育苗相关设施和节水技术推广项目相关灌溉设施除外),不得分摊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列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科技创新类项目按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编制预算,直接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并提供基本测算说明。科技推广类项目按良种、新品种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推广
29、应用,专用材料,培训、宣传,成果授权使用与技术支撑、专家咨询等科目编制预算,并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技术支撑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有成果授权使用且提供技术支撑的,成果使用及技术支撑费合计一般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10%,重大优秀成果(获国家科技奖或省科技奖特等奖)经协商可适当上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材料、物资、设备和服务须实行政府采购。省林业局各类科技项目资金不得交叉、叠加使用。第五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审批,但间接费用不得调增。科研创新类项目经费,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经费拨付给合作单位;科技推广类项目经费一般不进行二次分配,除技术支撑费外
30、,合作实施单位发生的项目费用采取报账制实报实销。第五十三条按照当年财政资金当年执行完的规定,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合同任务书(实施方案)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支付力度,在每年H月前基本完成当年项目资金执行计划。对于资金被财政部门收回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完成合同目标任务。对于项目资金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不再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五十四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第五十五条主持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成果的整理工作,及时开展成果评价、登记,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发挥成果的应用价值。第五十六条项目建立的各类试验林、
31、测定林、种子园、示范林等基地是项目成果的重要载体,省林业局应当加强项目基地跟踪评估,将有重要价值的基地列入省级林业长期科研基地或林业科技示范基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明确基地后续管护责任,加强基地的日常维护、成效监测、推广宣传等工作。基地所在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成效好的基地列入本地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或科普基地进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基地的示范带动和科普教育作用。第五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料归档管理,确保项目档案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做好项目日志、资料归档和移交,确保项目信息全过程可追溯。归档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材料、立项文件、各类批复文件、合同任务书、实施方案、重要原始记录、相关证明材料、经费收支结算凭证、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有关基地的信息等纸质和电子材料。第五十八条省林业局建立完善林业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登记、示范基地建设、科技人员信用等进行管理。项目主持单位应当按要求将项目申报、项目基地、项目实施等情况及时录入林业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江西省林业厅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办法(赣林科发(20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