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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知识产权局2023年全省商标监管工作要点,推动我市建设知识产权强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商标保护和运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大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知识产权局2023年10月7日大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知识产权局2023年全省商标监管工作要点,推动我市建设知识产权强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商标保护和运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
2、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拥有的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确需重点保护的注册商标。第三条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大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建立健全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负责保护名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强化对重点商标的维权保护。第六条各区市县(先导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本辖区拟纳入
3、保护名录的商标,负责申请受理、核查推荐;对已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实施监管和服务;对涉嫌不符合保护名录条件的商标,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移出申请。第七条下列注册商标,可以纳入保护名录:(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前国家工商总局)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驰名商标;(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批准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三)本市在推进商标战略中,政府有关部门重点扶持打造的商标;(四)在国内外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注册商标;(五)曾发生多次被侵权假冒事实,需要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六)其他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要求的注册商标,市知
4、识产权局可以主动纳入保护名录,也可依照下列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一)经区市县(先导区)级单位推荐推送;(二)经区市县(先导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申请审核报送;(三)其他纳入保护名录的方式。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将注册商标主动纳入保护名录时,由各区市县(先导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商标权利人提交下列材料:(一)大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请书;(二)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注册证明;(三)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条经区市县(先导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由推荐单位组织商标权利人提交下列材料:(一)大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请书;(二)申请纳入保
5、护名录的商标注册证明;(三)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商标权利人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向辖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大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请书;(二)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注册证明;(三)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对于推荐纳入、申请纳入的商标,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后,认为可以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上报市知识产权局;对审核认为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该商
6、标移除保护名录:(一)注册商标因未使用、变为通用名称、不当注册等原因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二)因提供的重点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三)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四)使用重点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长期停产或停止经营的;(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不符合本办法重点保护商标条件的。第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可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发展状况和本市商标保护工作需要,每年适时调整保护名录,并将重点商标纳入、移出保护名录的情况,及时通过官方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市县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提供以下保护和服务:(一)通过检索重点
7、商标关键词、将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推送市场网站及新媒体,搜集重点商标被侵权线索,并将侵权线索向商标权利人及执法部门推送。(二)及时收集保护名录中的重点商标在外省市被侵权线索,主动开展跨地区保护协作。将保护名录及侵权线索抄告市相关部门,开展跨部门商标专用权保护协作。适时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海外维权援助,提升对保护名录中商标的保护效能。(三)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执法检查,对恶意、反复侵权者实行严厉打击。(四)关注重点商标的存续期,为商标权利人提供重点商标续展提醒服务。(五)为保护名录中重点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专家顾问咨询和政策解读等服务。(六)根据商标权利人或委托人的需求,引导平台进行对接服务,指导商标权利人或委托人做好商标的许可、质押、变更工作。(七)指导重点商标权利人持续做好商标工作,将重点商标列为有关商标品牌指导站的重点服务对象,积极将商标运用推广项目及相关政策送至企业,增强企业商标品牌规划、运用、保护及管理意识。第十五条商标权利人不得将“重点商标”或“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