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政府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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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政府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通知海政发(2023)77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政府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已经2023年第十三次局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海口市市政管理局2023年8月25日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海南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市政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

2、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上缴、资产评估、资产报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本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本局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置管理机构或岗位,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降低资产损耗,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本单位资产安全和完整。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

3、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资产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所属基层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局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局所属基层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所属基层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所属基层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所属基层单位按

4、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组织实施对所属基层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第七条办公室对本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局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局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提供资产增减变动和存量信息,配合财会人员开展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四)督促各部门按照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资3产,定期核对检查资产使用情况,确保资产得到有效使用;(五)负责本局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办理本局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七)

5、负责监督及协调归口科室办理本局建设项目资产的移交工作;(八)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局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三章资产配置与使用第八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本局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第九条国有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购置、接受捐赠等。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够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新增购置。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备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局及基层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本局根据相应职责有权进行调剂。本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及

6、基层单位的调剂工作进行监督。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4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一条单位资产的购置、保管和分配由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管理,由局办公室资产管理岗人员负责。第十二条责任科室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流程向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实行政府采购。5万(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资产购置需要经局务会审议;100万元(含)以上资产购置需经局党组会审议。第十三条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且未达到限额标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范畴以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政府采购要严格按

7、照要求进行,不得违反规定分散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第十四条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局办公室,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可进行购买。第十五条局办公室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办理相关产权证明。第十六条负责验收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第十七条局办公室应当做好国有资产逐笔逐项登记,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有资产台账,每年定期清查盘点,明确使用人或保管人,新增资产在收到发票或调拨资料等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财

8、政国5库执行机构或局财务人员及时登记入账,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八条严格国有资产管理,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物尽其用。局办公室主任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实物明细账和财产物资的清点和移交,并办理具体手续。第十九条对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接受捐赠或盘盈增加的固定资产。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固定资产调拨单、发票、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入账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第二十条本局及基层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优先保障单位履职需要。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

9、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如需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需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其中300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一条接受捐赠的资产必须由各责任科室保管人员办理登记手续,报送局办公室登记并作账务处理。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本局及基层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及核销,包括出售、出让、转让、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三条处置国有资产的,由资产处置单位填报国6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按以下审批权限报送审批:(一)处置本单位及局属单位单项固定资产8万(含)以下或者价值

10、20万以下批量资产由处置科室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提交局领导专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局办公室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二)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国有资产价值20万以上(含)100万以下资产处置由局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100万(含)以上300万以下国有资产处置提交局党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300万(含)以上国有资产处置提交局党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第二十四条处置车辆、船只、房屋、土地等,或者评估价值5万元以上资产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第二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所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应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

11、照本制度规定报批后使用或处置。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的报损、报废。需报损、报废的资产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本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局办公室核实,确实已不能使用的,由局办公室将报废物品收回,并作核销手续。第五章资产统计与清查第二十七条建立资产登记档案,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7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本局各科室与基层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局办公室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第二十九条严格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制度,除平时加强核对清查外,每年必须进行一

12、次全面的清查,清查工作由科室负责人和保管人员负责。清点结果与局办公室对账,保持账账、账物相符。必要时办公室可以组织人员对价值量大、易出管理漏洞、属于关键部位的资产进行重点抽查,提高清查核实工作的质量。第三十条局办公室应当对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本局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明确工作目标、原则和要求,明确清查盘点工作基准日、资产范围、内容、盘点表单和清查盘点报表等工作。下属各单位参照本局资产清查盘点工作部署来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三十一条对清查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亏或盘盈,都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向局领导报告,针对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并报办公室办理有关更正手续。盘盈

13、的固定资产,在确认权属后,按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登记入账。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8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盘亏的固定资产,应由清查盘点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或个人过失导致盘亏的,按规定认定责任,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后,按照现行资产管理规定权限,以报损方式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根据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调整相关账目。第三十二条长期积压的待报废资产和已毁损无法使用资产,应当在清查盘点中重点标

14、注,并根据实际及时处置。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应当推进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六章建设项目资产的移交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资产是指本局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或经批准管护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市管城市道路、桥隧、照明等市政相关设施的改扩建和养护维修工作,参与新建市管城市道路、桥隧、照明等市政相关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技术方案审查等。上述建设项目资产的移交工作由各归口科室与建设(代建)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第三十四条局办公室在收到建设(代建)单位作出的书面移交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将该申请书及相关项目资料移送给归口科室,归口科室应当在十五日内将

15、资料审查完毕。如无异议的,归口科室通知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现场勘察,签订移交协议、移交清单,并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等与项目移交相关的资料。移交协议签订之日为正式移交日。第三十五条各归口科室应当加强对质保责任承担单位的督促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中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的,归口科室应当及时要求承建施工单位负责维保。如因未及时履行而造成损害后果的,由该负责的归口科室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三十七条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

16、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三十八条各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擅自用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的;(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第三十九条各科室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10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如遇上级规定调整或出台新规的,应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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