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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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做好新形势下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推动“两个高水平”建设、展现建设“重要窗口”的“风采”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全市文物保护体系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名录体系更加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保护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各级非遗项目保护传承状况明显改善;博物馆陈列展示水平和非遗保护

2、利用设施进一步改善,馆藏文物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博物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文物安全监管能力不断增强,文物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升;文博、非遗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二、工作措施(一)落实文物保护责任1.坚持属地管理。依法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文物保护工作负总责,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文物保护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文物防火、防盗、防拆、防倒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镇乡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物保护的关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文

3、物安全巡查和自查、事故隐患整改、文物险情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制度,及时解决文物保护突出问题。健全市、镇乡(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和市、镇乡(街道)、村(社区)、使用人(所有权人)四级责任制,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文物部门与文博单位之间要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逐级落实文物安全管理责任。以文物保护单位(点)为重点,逐处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建立文物安全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文物协管员管理办法,推进文物安全网格化管理。2 .强化行政监管。文物行政部门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对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有计划地开展文物安全消防、技

4、防的培训、演练。进一步强化文物监管执法力量,落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和日常巡查监管责任,切实提升文物工作监管水平。3 .夯实文物单位直接责任。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要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镇乡(街道)可建立激励机制,对文物安全做出贡献的直接责任人予以奖励,对不规范用火、用电等行为导致文物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予以严厉追责。4 .加强部门协调。充分发挥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文物保护职责。在有关行政

5、审批和行政执法联合行动中,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农业农村、文物、公安、宗教、消防、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1.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根据文物认定标准,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登记、申报、定级、公布工作,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点)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完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文物评估管理和退出机制。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的建档工作。5 .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分级管理,配合建设全省不可移动文物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工作。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对各级文保单位、文保点、三普登录

6、文物及各类历史建筑等实施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和修缮。遵循文物保护工程的特殊规律,实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预算定额管理规定和招投标方式,改进确保工程质量的结算方式,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和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文物保护资质,确保工程质量。文物部门要严格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做好项目立项、设计、建设、验收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管。6 .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正确处理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防止擅自拆除、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发生。确需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旧城、危旧房改造等项目应根据文物资源调查数据妥善筛查遴选,进行

7、分类处理,逐处落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在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相关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在制定村镇规划时,必须把文物保护纳入建设规划,在用地审批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7 .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完善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馆藏文物保护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分类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的珍贵文物,注重保护修复重要古籍和馆藏革命文物。加强预防性保

8、护,完善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系统。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加强社会文物管理。拓展文物征集范围,加大文物征集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文物藏品整体质量。8 .加强文物安全防护。深入实施文物平安工程,逐步推进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和消防建设,重点开展民居类文物建筑的消防、安防工程,加强文物博物馆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技术水平,降低文物安全风险。9 .加强非遗保护传承。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积极申报各级非遗项目,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加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落实非遗传承人传承补助制度,开展非遗培训,推进非遗进校园、进社区,持续提升非遗传承人的传承能

9、力,壮大非遗传承人队伍。开展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记录工作,运用文字、音频、录像等多媒体方式对非遗项目及传承人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丰富非遗资源数据库。推动非遗景区(非遗小镇)、非遗体验点、非遗传承基地的建设,培育非遗市场保护主体,不断夯实非遗传承基础设施。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工程,持续提升非遗宣传展示展演水平,充分利用展会、节会等线上、线下文化交流合作平台,深化非遗推介传播。10 加强历史文化研究。深入实施文化基因解码工程,加强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推动成果转化,深入推进西施文化、三贤文化、革命文化等具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当代意义的研究阐释,整理出版一批以西施文化、三贤文化、

10、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成果等为主题的系列文化丛书。重视古籍保护工作,系统整理、出版一批古籍文献,推进古籍整理出版数字化。(三)强化文物安全监管1 .强化文物执法监察。落实博物馆、各级文保单位(点)和普查登录文物执法巡查常态化,做好文物执法监控平台维护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文物、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和消防督查,重点督促整改电气、生产生活用火、易燃易爆物管理、消防设施和安全管理等存在的突出隐患。加大执法巡查力度,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和法人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擅自改

11、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加强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畅通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通道,打击防范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文物安全。2 .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文物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各镇乡(街道)、有关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负责制。(四)推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1.发挥社会教

12、育功能。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护利用项目、陈列展览和出版物。结合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纪念活动等,加强革命文物展示利用,积极培育打造社会教育、爱国教育的特色品牌。深化馆校、“非遗+学校”的合作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非遗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实现博物馆未成年人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3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华夏金石学馆、非遗客厅等项目的建设,充分发掘馆藏文化资源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设计系列展览,丰富展陈内容。各级图书馆、

13、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非遗传播和展示工作。鼓励建立社区(乡村)博物馆、专题博物馆,加强非国有博物馆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加强馆际文物藏品展陈交流,以借展、巡展等多种形式举办主题展览、临时展览,促进馆藏资源、展览的共享交流,提高藏品利用率,打造陈列展览精品项目。鼓励文博单位依托文物资源,以合作、授权和独立开发等方式和社会力量合作,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推出一批优秀文化创意产品,增加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4 .加强历史文化陈列展示利用。实施历史文化陈列展示工程。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环境整治、展示利用的文物保护利用工程项目,注重挖掘本土文化底蕴,在确保

14、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更好发挥名人故居、纪念馆、革命遗迹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人文教化功能,加强对古越文化、名人文化、红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色历史文化资源的研究阐释、开发利用,提高文物建筑内的展览水平,建成体现地方特色、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历史文化陈列展示。文物建筑产权单位要加强对文物建筑的管理,通过文化礼堂、老年活动室、宣传教育陈列展示等手段,让文物建筑发挥社会作用。5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历史文化村落、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充分发挥文化遗产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全面推进文旅融合,深入挖掘文

15、化遗产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要素,充分利用文化基因解码成果,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非遗景区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游、休闲游览线路,为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提供文化支撑。三、工作要求(一)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项经费的投入力度,建立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文化遗产事业发展需求相对应的投入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100O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利用,包括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历史文化陈列展示工程、非遗保护工程、文物安全管理及文物征集、文保单位“四有”工作、历史文化研究出版、古籍研究再版等工作。镇乡(街道)应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资金需要。建

16、立完善多元化的筹资保护机制,用“财政拨一点,镇乡(街道)补一点,社会筹一点”的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完善文化遗产专项补助经费监管制度,加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监管,努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二)重视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保障落实市博物馆、市文物保护管理中心和非遗保护中心人员编制。培养和引进一批文化遗产行业管理、专业技术及文物执法等方面的急需人才,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满足全市文化遗产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三)营造文化遗产保护良好氛围。宣传、文化(文物)、教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非遗保护传承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积极利用“国际博物馆日”“文化与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日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良好氛围。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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