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管理指导意见、检测管理办法、监督导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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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鲂海南省水务H程质量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 .鲂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贯I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征求意见稿)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管理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精神,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等相关部委文件以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新时期水务工程高质量发展目标和任务,锚定“六水共治”的总目标。进一步加快海南省水务工程建设进度,保障水务工程安全高效运行,推动新阶段水务工程高质量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进海南省水务工

2、程质量管理建设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水务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和控制,明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履行好参建单位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确保水务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安全高效。加强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务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切实履行对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实施质量管理考核。建立健全针对各级政府和各责任主体的考核奖惩制度,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档案,调动参建各方对质量管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全面推进水务工

3、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水务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把市场主体质量行为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建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健全诚信奖惩机制。二、主要内容水务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对水务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务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

4、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本指导意见中所称水务工程是指水利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及配套工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务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建设活动的质量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各市、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务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1 .建立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体系。建设单位应根据水务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控制标准,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按工程规模和结构特点,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水务工程项目的

5、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制度应明确各参建单位的执行技术标准清单,对工程重点质量控制部位,要针对性的编制质量管理控制措施。2 .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加强对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从严把好材料和产品入口关,强化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确

6、保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可靠,并建立合同履约管理台账。3 .全面压实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品质。勘察、设计单位应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批

7、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设备制造实施监理,并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 .严格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按照国家颁布或国际通用的标准示范文本,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把工程招标工作关注的重心由注重企业资质、业绩转变为更加注重人员、队伍的能力、素质、业绩。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出借借用资质投标等行为。积极推进电子招投标和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氛围。在招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施工质量优良等级要求和奖罚措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将质量目标分解到工程建设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每个工序,并与验工计价结合起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工程质量全程可控。5 .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8、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市政给排水项目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以及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擅自施工。6 .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技术交底。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机构批准并在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审查专用章后生效。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复审。水利工程目前尚无专门的图审单位,建设单位可委托图审单位邀请

9、水利工程专业的专家对水利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通过后保存相应施工图审查意见、意见答复及施工图图审合格证(或合格意见书),并形成相应的工程档案材料以备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建设单位应当项目开工前前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7 .实行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主要人员出勤情况、合同履约情况、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建设单位应每月底将监理、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考勤情况录入省质量监督管理平台,每季度末将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人员和单位上报省水务厅两信平台,对于在考勤记录中弄虚作假个人和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10、。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因重大疾病、离职等原因需变更的,需报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变更。8,实行责任主体公示制度。水务工程开工建设前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9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对无法按原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部位,应按规定完善相关变更手续。设计单位需凭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提出的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的评估结论进行变更设计;重大设计变更还应与项目法人签订补充设计合同,设计成果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

11、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10 .强化质量监督台账管理。建设单位要对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或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单位和责任人,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任务和时限,确保质量与安全问题及时、全面整改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开展“回头看”,针对没有按要求及时整改回复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予以严惩。11 .推行“首段工序验收、样板引路”制度。水库防渗工程、堤防工程、渠道工程、给排水管网工程等项目可通过首段验收,树立样板质量,验收合格后作为整道工序的首件样板工程。该工序的其它部分均以该样板为施工指导,各施工方法均需按样板为标准

12、,以确保该工序的各部分均达到样板的要求。12 .加强验收管理。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必须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并经监理抽检后,符合验收条件方可提请验收。参建各方按照验收内容安排相应专业人员到场进行验收。验收实行举牌验收制度,验收牌必须写明验收部位、验收时间、验收人员和专业、验收结论等,验收结束后参加验收人员集中举牌拍摄水印照片作为备查资料,坚决杜绝“后补”签名的现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对于没有举牌验收照片作为备查材料的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不得给予核备。建设单位应当将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与质量核备的其他材料一同报送项目的质量监督核备,每季度将验

13、收结论汇总报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3 .加强质量检测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项目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批次、检测数量。并将检测计划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等进行质量检验。14 .加强档案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参建单位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程资料。水务工程建设项目重要活动及事件,原始地形地貌,工程形象进度,隐蔽工程,关键节点工序,关键部位,地质、施工及设备缺陷处理,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勘察重要芯样,设计变更、工程验收等,必须形成

14、照片和音视频文件。照片和音视频文件应能体现施工前、施工过程和施工后的形象对比,能够清晰反应参建单位责任人员履职情况。建立健全水务工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档案检查和指导工作,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二)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1 .建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勘察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勘察设计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勘察、设计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可靠。2 .严格执行终身责任制。勘测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始至终对勘测设计全

15、过程负责。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需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明确应该履行的职责以及承担的责任。履行承诺情况应记入建设单位的信用档案,纳入诚信动态管理体系。3 .严格执行校审批制度。勘测设计单位应制定项目校审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以及勘测设计人员自检、校核、审查、核定、批准等职责权限,并制定相应制度确保勘察设计文件层层严格把关。4 .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及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划、项目批准文件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成果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充分考虑地域特征、时代风貌,提供

16、工程质量优良、安全耐久、环境协调、社会认可的勘察设计成果。5 .参与施工图交底。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会,勘察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要点、技术标准、设计要求编制设计交底文件,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主要设计负责人现场对参建各方进行交底。6 .加强现场履职。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根据项目情况派出技术水平较高、专业齐全的设计代表驻工地现场,及时处理施工过程设计问题,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施工服务并形成现场服务工作记录。按照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并在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三)施工单位质量管理1 .建立项目

17、现场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根据工程施工实际需求,建立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项目部),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质量管理技术人员,满足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需要。施工单位一般不得更换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方可更换,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2 .严格落实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施工质量。按照规定报验施工准备情况资料及现场工艺试验、检测方案及成果。必须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

18、规定以及批准后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负责。3 .严格质量检验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当有检查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并有专人签字,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 .严格工程的验收和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工序验收管理,单元工程(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项目法人和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9、到现场检查。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室外给排水工程在单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必须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功能性试验(主要的功能性试验包含满水试验和气密性试验)。5 .加强施工档案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等,必须保留照片、音视频文件资料并归档。(四)监理单位质量管理1 .严格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对水务工程质量实施监理。2 .建立监理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

20、体系,按照工程监理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监理单位一般不得更换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更换,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在项目开工前根据水务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规划和细则对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要有针对性措施,以及对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流程。3 .严格审查开工前施工准备资料。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施工图纸、现场工艺试验方案、应急预案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4 .严格审查检测质量。监

21、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测等形式,复核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平行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不得与施工单位自检单位为同一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的施Xo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5 .严格实施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结合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及时填写旁站监理值班记录(值班记录需施工单位人员核签),按照有关规定每日编写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落实旁站

22、监理责任。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作业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记录。加强对现场施工质量把控,重点把控进场材料质量检验,重点检查施工中隐蔽工程施工情况和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旁站监理。监督并督促施工单位对现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6 .定期组织监理例会。监理单位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现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及其责任方和完成时限。(五)检测单位质量管理1 .严格业务承揽的管理。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我省检测管理办法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务工程检测任务,禁止超

23、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不得转让承揽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应业务。2 .严格实施质量检测。严格开展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积极推进第三方检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对水务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务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或者暗示而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

24、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3 .核备工地实验室。项目法人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设置的工地实验室的场所、仪器设备、环境设施及检测技术人员、管理体系、检测项目和参数进行核查确认,并出具核查报告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4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5 .报告质量检测情况。质量检测单位应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六)质量监督管理1 .落实分级质量

25、监督。省级单位当业主和跨市县建设的水务工程项目由省水务建设质量监督定额局(以下简称省水务质监局)承担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单位当业主的水务建设项目由市县水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负责的施工难度、投资较大的项目经申请同意后可与省水务质监局采用联合监督的方式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联合监督主体为省水务质监局。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组成,原则上局领导担任机构负责人、各业务科(股)室负责人为主要监督员。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乡供排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给排水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质量负有监管责任,此类工程建设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各级水行政

26、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辅助性技术服务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管理。质量监督机构、承担服务工作的社会力量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得与受监督工程监理、设计、施工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 .承办工程报批手续。依托省水务厅智慧水网搭建省质量监督管理平台,自2023年9月1日起,新建水务工程项目必须通过质量监督管理平台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平台设定的监督程序开展监督工作,全面实现监督工作信息化、标准化。3 .制定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应根据工程建设内容

27、和总体实施进度安排,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监督人员、工作方式、监督任务、工作重点、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测的工作安排等内容。质量监督总计划、首个年度质量监督计划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要及时发送给项目法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每个工程的监督检查总次数原则上不少于3次,对工程建设实际总工期超过12个月的工程每年度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对处于施工高峰期的工程(工段)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4 .严格开展质量监督。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物质量、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竣工工程技术档案资料进行监

28、督检查。督促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场履职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2)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3)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4)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5)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6)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5 .落实现场监督和记录。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现场发现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应通过可溯的形式告知项目法人。对发现

29、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应现场提出即时整改、纠正等避免发展为风险、事故的要求,并签署整改通知,由项目法人现场签字确认。正式印发的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应抄送工程主管部门。三、加强监管(一)加强政府质量管理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加大对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参建单位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任落实、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开展考核。对工作推进缓慢、问题整改不力、成果弄虚作假的,严肃追责问责。(二)完善质量信用体系建设。

30、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将发现的市场主体质量不良行为报本级相关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定期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并推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市场主体质量行为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项目评奖等工作直接挂钩。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记录应当纳入资质升级、增项和延续审查范围。(三)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加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畅通质量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对违反有关规

31、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各参建单位受到的行政处罚列入信用评价指标,并依法予以公开。(四)建立质量问题举报通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投诉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五)全面推行质量信息化平台。全面推行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平台、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平台等信息化平台使用。实现水务工程质量全程动态监控、管理。同时积极采

32、用无人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质量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务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效益。四、落实保障(一)建立长效机制。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制,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管理责任的主体单位,其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质量管理责任的主体部门。完善质量管理手段,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动态掌握工程建设质量,健全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及公布制度,建立水务工程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二)落实资金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财政部门深入对接,衔接财政部门的资金规划,统筹预算安排政府性项目与“六水共治”项目投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

33、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将质量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给予全额保障,监督工作经费包括工作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检测、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开展辅助性质量监督工作、聘请技术专家等经费。(三)鼓励机制创新。鼓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针对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相应政策,先行先试。进一步探索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新模式。推行“一地一法人”管理机制,鼓励组建相对固定的建管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四)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各个水务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水行政主

34、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务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五)加大宣传引导。利用开放共享多媒体手段,广泛宣传教育。加大对市场主体和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培育与我省水务工程建设任务规模相适应的建设队伍和监管队伍,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加大向地方政府和横向协作部门以及市场主体的宣传引导,构建全社会共同认知的水务工程建设大质量管理体系文化意识和责任意识。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务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国家市场总局检验检测机构

35、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从事水务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务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务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水电工程、城镇供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等各类水务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务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第四条.质量检测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检测结果是评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质量检测相关单位、机构和人员

36、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质量检测的规范、技术标准。第五条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检测单位与检测人员管理第六条检测单位开展水利项目检测业务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开展供排水项目检测业务应当按照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另需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

37、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在相应的资质等级及类别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质量检测业务。第七条检测单位应当委派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水务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实施检测。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水利部、住建部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第八条海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的申报,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相关申报审批流程可根据海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承诺即入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分支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管理第九条省外检测机构需要在我省设立检测场所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并由我省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向省水务质监局进

38、行备案。第十条.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公章、检测项目、期限等。分支机构应在设立地进行资质认定,并在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与设立地资质认定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分支机构的检测场所、检测人员应固定,人员专业与数量应满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工地现场试验室是参建各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工地现场设立的临时性试验检测场所。项目法人应组织对参建各方设置的工地试验室在投入使用前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单位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应

39、经我省市场管理部门进行资质认定,并在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检测项目、期限等。工程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满足对应工程项目的现场检测需求,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场所及管理要求应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导则执行。工地试验室不得承接本工程项目以外的检测业务,工地试验室未取得授权的检测参数,由母体机构负责完成;母体机构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参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完成。检测合同必须由其母体检测单位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签订。第十二条检测单位对工地试验室的日常管理、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负全

40、部责任。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涉及的法律责任由其母体检测单位承担。第十三条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地试验室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相关检验检测要求的设备、设施和检测人员,并确保其工作环境条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工地试验室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应经过具备检定资质的检定单位检定/校准,并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开展检测工作。(三)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管理和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检测试验工作程序、设备仪器操作规程及其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四)经项目法人组织完成核查验收,并报监督机构备案后

41、方可投入使用。第四章规范检测活动第十四条全省水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法人等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委托具有相应水务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鼓励施工自检由项目法人委托实施。施工自检委托主体的变化,不影响施工单位对施工自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和工地试验室应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在检测标准选用时,应优先选用水务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若无可参照的国家、行业等标准,可由检测单位提出检测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第十六条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检测的检测项目及检测频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工程设计文件等相关要求。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

42、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除施工自检外,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施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厉害关系。承接施工自检的检测单位,不得承接同一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平行检测或项目法人委托检测。笫十八条每个检测项目参数应有两名及以上检测员进行检测操作。第十九条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监理见证取样。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应制定相关见证取样工作方案,明确见证取样工作流程,并派监理人员负责见证,见证人员应对样品进行真实性标识,取制样人员应予以配合。见证人员及取制样人员应具备相

43、应的专业知识,以保障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单位和取样单位的名称,以及见证员和取样员的信息。提供样品的施工单位和送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见证人员对取制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检测单位试验室接收样品时,应通过检测平台(如有)进行样品信息比对,比对信息不一致或标识损坏的,检测单位应拒绝接收。第二十条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规定程序,完成检测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保证其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检测样品、检测环境条件、检测方法不符合有关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时,检测机构有权拒绝接收样品或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

44、报告专用章及CMA标志章。检测报告应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单位和取样单位的名称,以及见证员和取样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检测单位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在检测中发现结果不合格时,有样品的应保存样品,并及时登记检测不合格台账,并告知委托单位、监理单位。不合格检测结果经监理单位判断,涉及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应在24小时内报告项目法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应组织各参建单位,明确处置方案并督促完成整改,整改结果应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单位在对管道、构筑物和灌浆工程实施功能性试验(管道水压和

45、闭水、构筑物满水试验、灌浆工程压水和注水试验)时,必须实行举牌验收制度,验收牌包含工程名称、验收部位、内容、人员、结论时间等信息,并在验收牌上进行详细记录,对参与验收人员、验收内容与验收公示牌一起拍照留档,检测单位应对试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录像留档,所有影像资料作为备查资料存档。第二十二条对水务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存在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双方认可的或相应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复检,相关费用由异议主张方负责。第五章检测信息化第二十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务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检测机构信用信息化管理,倡导建立水务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检测平台)。第二十四条检

46、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可在检测平台进行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检测业务等信息登记后,通过检测平台开展检测活动。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在检测平台登记被检测工程信息及见证取样信息。第二十六条检测平台记载的相关信息是评价检测单位与人员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等,可通过检测平台实现对检测报告的统计、查询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等。第六章检测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管辖区内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涉及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

47、超出资质认定的项目参数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的行为。(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和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六)人员资历、数量是否满足相关要求,人员档案是否建立健全。(七)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满足检测需求,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检定/校准等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单

48、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五)对检测机构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六)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第三十条监督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检查制度,每年度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具体方案,并应明确抽查的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等。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应当书面报告监督检查单位,对发现检测机构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应及时报告检测资质审批机关。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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