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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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规(2023)6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1日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关于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的批复(闽政文(2010)448号)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凡在城区及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

2、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城市规划区系指2010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的批复(闽政文(2010)448号)中明确的莆田市区行政辖区范围,包括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和湄洲湾北岸管委会、湄洲岛管委会,陆域面积2284平方公里。其中,城区范围包括荔城区的拱辰、镇海街道办和西天尾镇、黄石镇、新度镇,城厢区的龙桥、凤凰山、霞林街道办和华亭镇,涵江区的涵东、涵西街道办和三江口镇、白塘镇、国欢镇、梧塘镇、江口镇,秀屿区的笏石镇、东庄镇、东矫镇和月塘镇,湄洲湾北岸管委会的忠门镇、东埔镇、山

3、亭镇,湄洲岛管委会的湄洲镇,共7个街道办事处、17个乡镇所辖的范围,总面积约1038平方公里。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规划、城市测绘、城市市政道路、市政管道、市政广场、公园、给排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路灯、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整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不含非商业用途地下室、架空层、骑楼)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不含非商业用途地下室、架空层、骑楼)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大于4的建

4、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四、配套费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市域内(仙游县除外)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含加油站、出让回购安置房等)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征收,并缴入市级国库;上述情形外的项目由所在地的区(管委会)住建部门负责征收,并缴入同级国库。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一律不含配套费,配套费单独征收,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按实际面积征收配套费。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已含配套费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分离,将应缴配套费全额缴入国库。自然资源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规划

5、变更、规划条件核实等与配套费征收相关的项目信息。划拨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凡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且改变后的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配套费差额。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汽车站、火车站、排污和排涝泵站、公厕、垃圾处理等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小学校舍校安项目(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含中小学扩容、幼儿园)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二)政府投资的学校

6、(校安工程除外)、医疗机构、科研、老人活动中心、社区活动中心、实验楼、学术交流中心、培训中心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兴建的非经营性项目,根据闽政(2000)5号按现行标准的40%征收。(三)建设项目符合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的配套费减免政策的,按照其政策执行。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配套费免征、减征,由配套费征收部门按上述第五点免征、减征范围直接给予办理;各经济开发区(含工业园

7、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集中地,下同)的工业项目配套费免征、减征,由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济开发区以外属于鼓励、扶持的工业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可给予减免。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七、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表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八、城市土地类别划分:一类区为城区内比较繁华的地段;二类区为城区内的一般地段;三类区为城区的外缘地区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地区。土地类别具体划分为:(一)荔城区1 .拱辰、镇海街道办及新度镇、西天尾镇、黄石镇为一类区;2 .经济开发区

8、为二类区;3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为三类区;(二)城厢区1 .城厢区的龙桥、凤凰山、霞林街道办为一类区;2 .华亭镇、经济开发区为二类区;3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为三类区;(三)涵江区1 .涵江区的涵东、涵西街道办及三江口镇、白塘镇、国欢镇、梧塘镇、江口镇为一类区;2 .经济开发区为二类区;3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为三类区;(四)秀屿区1 .笏石镇为一类区;2 .东庄镇、东崎镇、月塘镇及经济开发区为二类区;3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为三类区;(五)湄洲湾北岸管委会辖区为二类区(六)湄洲岛管委会辖区为二类区九、配套费执收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福建省行

9、政性收费统一票据,所收资金按现行预算内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全额缴存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及相关的城市建设、维护支出。十、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票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十一、本规定印发施行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的水、电等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征收。十二、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

10、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本市以往制定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十四、仙游县范围内的配套费征收办法可根据闽政(2002)53号文件及本规定精神,由县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执行。附件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地区名称、住宅商业工业范围(含写字楼、办公楼、酒店)(厂房、仓库)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荔城、城厢城市规划区604020806040352

11、515涵江区城市规划区503520604030302010秀屿区城市规划区403015453525251510湄洲湾北岸、湄洲岛城市规划区/20/30/15/仙游县城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中心镇402515453525251510其他建制镇30201035251520105注:1.商住项目应按其用房性质分别征收。2 .属于政府投资的学校(校安工程除外)、医疗机构、科研、老人活动中心、社区活动中心、实验楼、学术交流中心、培训中心、行政机关办公楼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3 .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按相应的住宅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按相应的工业收费标准减半征收。4 .工业企业兴建的宿舍楼、住宅楼、办公楼(含研发等)按相应的住宅收费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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