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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费报销标准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
2、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
3、,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
4、)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一类幽Il师资费: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住宿费:500伙食费:150场地、资料、交通费:80其他费用:30合计:760注释: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o二类培训师资费: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住宿费:400伙食费:150场地、资料、交通费:70其他费用:30合计:650注释: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师资费: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住宿费:340伙食费:130场地、资料、交通费:50其他费用:30合计:550注释:三类培训是指参训I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