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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文化惠民卡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天津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发放文化惠民卡持卡人演出购票补助的资金。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紧密围绕国家和我市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的决策部署,遵循“规范透明、公平公正、专款专用、讲求绩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编
2、制;审核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办理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批复和拨付;组织项目绩效运行监控,适时开展补助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五条市委宣传部负责确定文化惠民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文化惠民工作部署,审核文化惠民卡项目实施单位文化惠民卡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使用计划,指导文化惠民卡项目实施和演出剧目把关,监管文化惠民卡项目总体实施情况;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资金使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六条文化惠民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天津文化惠民卡章程、使用细则等规程具体制定、年度发行及补助草案编制、文化惠民卡发放、演出活动及票价管理、票务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资金管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信
3、息公开等日常工作。第七条纳入文化惠民卡资助范围的演出单位负责演出项目申报及实施、演出票务结算等工作;对其演出时间、剧目内容、演职人员配备、演出效果等负责;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补助资金支持范围第八条补助资金根据文化惠民卡持卡人演出购票情况,由文化惠民卡项目实施单位,专项用于支付票价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根据文化惠民卡年度补助标准和持卡人购票等情况确定。第九条补助资金安排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资金使用应紧密围绕文化惠民需要,突出社会效益。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形势变化与实际工作,细化明确补助资金年度具体资助安排,适时调整支持重点。第四章
4、项目申报和补助资金安排第十条文化惠民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和市委宣传部部署要求,结合我市文化惠民工程安排、演出市场培育、中期财政规划等情况,及时制定年度文化惠民卡发行和补助草案等资料,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申请提交市财政局。第十一条市财政局综合考虑文化惠民卡项目实施、补助资金结转、财力可能等情况,审核补助资金额度,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批复补助资金预算。第十二条文化惠民卡项目实施单位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坚持正确导向,明确文化惠民卡适用演出剧目范围和管理要求,合理控制演出票价,使持卡群众享受到票价合理、艺术水准高的惠民演出。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助的演出项
5、目,不纳入补助资金资助范围。第五章资金拨付及管理第十三条对于已按程序批复的补助资金预算,根据市委宣传部已审核后的资金使用计划,由文化惠民卡项目实施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第十四条文化惠民卡采取“先购票,后结算”的补助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以文化惠民卡购票信息和补助标准为依据,核定持卡人演出购票应享受的财政补助金额,相应使用补助资金与演出单位办理购票资金结算。持卡有效期满后,文化惠民卡项目实施单位对持卡人应享受的补助资金进行清算统计。第十五条文化惠民卡补助资金分年结算,每一轮补助周期原则上为1年。各年度文化惠民卡有效期满后,项目实施
6、单位应于1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报送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就项目总体实施情况、补助资金支出和结余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后续工作安排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情况,办理补助资金清算。第十七条文化惠民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做好补助资金发放台账、数据统计报送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文化惠民卡项目实施单位应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有效甄别文化惠民卡申领、演出剧目及票务销售等事项的真实性,防止出现
7、造假行为。第十九条文化惠民卡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演出剧目、补助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文化惠民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宣传、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条纳入文化惠民卡资助范围的演出单位是文化惠民卡演出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做好演出项目的申报,对演出剧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思想艺术性以及票价的合理性负责,主动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通过文化惠民卡演出为群众提供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佳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第二十一条补助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充分说明变更调整的理由并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8、第二十二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经费、偿还债务、职工福利、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第二十三条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市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文化惠民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本市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实施补助资金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按照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规定,适时组织开展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文化惠民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文化惠民卡项目实施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