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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互联网+核查”图像采集拍摄指引一、视频采集采集点位为外部店面招牌,以及内部食品销售区全景。具体是从店面正门外开始拍摄,先拍摄店面招牌、正门及门牌号;然后进入内部食品销售区拍摄,拍摄顺序为先拍主要销售区域天花板,再拍摄展示陈列柜(可以简单扫视全店,不需要拍摄所有功能区),最后拍摄主要销售区域地面;末尾拍摄所有店堂内食品宣传广告,上述三部分连续拍摄,制作一个视频,并在文件名中注明经营者名称。二、图片采集点位(一)功能区图片1。主要拍摄各类销售功能区的食品展示陈列柜(货架)、设施设备等。每类销售功能区拍摄一张图片即可,并按照上述附件2”功能区图片1”所列“点位清单”,在每张图片上
2、明确标注拍摄点位,不涉及相关食品销售的可以合理缺项。独立的外设仓库(含冷库)采集图片重点拍摄门面及其环境。(二)功能区图片2主要拍摄各类销售功能区设施设备相关的配套装置、器具用具等,各类配套装置、器具用具拍摄一张图片即可,并按照上述附件2”功能区图片2”所列“点位清单”,在每张图片上明确标注拍摄点位,不涉及相关食品销售的可以合理缺项。其中,冷藏冷冻温度显示装置应当能够清晰识读温度数值,库房货架、托盘应当能够判断是否与地面、墙壁有适宜间隙。(三)标签标识图片主要拍摄各类销售功能区必备的警示用语、销售标签标识等,每类警示用语、销售标签标识拍摄一张图片即可,并按照上述附件2“标签标识图片”所列“点位
3、清单”,在每张图片上明确标注拍摄点位,不涉及相关食品销售的可以合理缺项。其中,散装食品,以及熟食、简单制售食品的销售标签具体信息应当包含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要求的内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标签具体信息应当包含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内容。注: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
4、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三、承诺整改事项采集承诺整改事项图像采集点位为审核发现问题的整改结
5、果,具体点位不限于上述附件2“点位清单”,涉及设备设施、记录台账、制度文件等内容的,均以拍照形式上传。上传图片应当能够清晰识别、证明发现问题己经完成整改,实现闭环。附件4申请“互联网+核查”事项自我申明(模板)我单位己经知晓“互联网+核查”相关要求,对递交的图片、影像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实报送各类食品销售功能区设置,以及“点位清单”中所涉点位的视频和图片材料。设置外设仓库的,如实报送外设仓库信息,以及相应点位的图片;涉及冷藏冷冻的,严格按照冷藏冷冻相关储存条件和要求,做好温度控制,并报送相应点位的图片。对承诺整改的事项,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并及时通过“浙食安”上传整改信息。同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后果已经知晓,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