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安全生产、消防(森防)工作协调沟通和风险会商研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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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安全生产,消防(森防)工作协调沟通和风险会商研判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协调配合、会商研判、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镇安委会的调度、监督下,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联动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项目初审、安全生产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打非治违等方面实行联动协调会商研判。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消防、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取得上级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情况通报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并及时协调会商。生产经营单位

2、因危险化学品、消防、道路交通建设项目申请供水供电的,供水供电部门应当主动查验相关资料,未取得相关审批的一律不予供水供电。第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未批先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执行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供水供电部门,供水供电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存在问题整改后,生产经营单位可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书面告知供水供电部门恢复供水供电。第五条供水供电部门

3、负责按本规定对直接供水供电单位的有关行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措施。第六条对存在未批先建、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拒不整改以及因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第七条对上级决定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办公室、若水派出所、镇自然资源所、林业服务中心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配合上级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行政许可证照。第八条将有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工作联动协调会商机制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第九条对安全生产联动机制不重视、执行不力的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因此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第十条镇纪委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联动协调会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督导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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