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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持续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生产工艺、安全风险
2、等,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体系创建并保持有效运行,持续改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效性。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第四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管理,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由应急管理部定级。二级企业由XX省应急管理厅定级,三级企业由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定级。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第五条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第六条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并向社会
3、公布名单。二级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由XX省应急管理厅确定,三级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由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第七条定级组织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抽样现场复核、开展年度抽查、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维护、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定级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
4、险费等良好记录;(四)具有必需的场所、设备、技术支撑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有3名以上(含3名)相应行业领域的专职专家,专职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应当建设有相应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五)社会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六)有健全的定级组织程序文件、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管理流程、档案管理制度等;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并应具备与其承担定级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七)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主要承担申报企业的现场评审工作。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基本条件如下:(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有能够满足
5、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三)有健全的与现场评审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程序文件和质量控制体系等;(四)配备足够的与标准化工作相适应的评审技术人员,相关的评审技术人员专业能力要能涵盖评审行业所有专业领域,负责二级标准化现场评审的单位中每个专业领域的评审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负责三级标准化现场评审的单位中每个专业领域的评审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每名评审技术人员可跨3个专业领域。在确定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时,定级部门委托定级组织单位对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报送的评审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的评审技术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报定级部门委托的定级组织单位审核备案。第九条负责现场评审
6、的单位应加强对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日常管理,强化评审质量控制,增强评审技术人员责任意识。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和评审技术人员对其现场评审结论负责。第十条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受定级部门委托开展工作,应自觉接受定级部门监督和管理,且其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辅导等相关工作。第三章建设与申请第十一条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有意愿建设标准化的企业需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定级组织单位报送下一年的建设计划。企业标准化建设以自主建设为主,也可聘请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咨询、辅导建设标准化体系。第十二条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
7、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对照相应评定标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第十三条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定级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同时将自评报告上传至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
8、齐全有效;(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同时,定级部门应将该企业信息抄送至其他定级部门和定级组织单位。第十四条
9、定级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二)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格式见附件2)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四章评审、公示和公告第十五条评审。定级部门对定级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定级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
10、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接受评审任务后,应当根据申请企业所属行业、生产工艺等,成立现场评审组,指定现场评审组组长,现场评审组的人员组成应当满足评审需要的专业能力。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确定评审计划后,将评审计划报送至定级组织单位。定级组织单位根据评审工作安排,适时派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完成现场评审后,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3),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定级组织单位批准
11、,整改期限可以适当XX,但XX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书面告知定级组织单位。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第十六条定级组织单位收到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提交的现场评审报告及企业整改情况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意见书(格式见附件4)o经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内容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定级组织单位应当退回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并说明理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重新提交。第十
12、七条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并提交现场评审报告的,则由定级组织单位暂停派发新的现场评审任务。第十八条定级组织单位应当抽取一定数量的申报企业组织现场复核,按高危行业不少于30%,其它行业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现场复核,对在其他检查中出现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必须纳入现场复核范围。现场复核的重点包括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的评审程序、现场评审报告与现场情况的一致性、有无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等。现场复核发现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未严格履行评审程序、现场评审报告未如实反映企业真实情况、评审技术人员专业能力不能满足评审要求等情形的,定级组织单位重新确定评审是否通过,并应当向定级
13、部门报告。第十九条公示。定级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及审查意见书定期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第二十条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企业标准化等级
14、有效期为3年。在定级有效期内,企业应当每年进行1次自评,如评审标准已经更新,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提交至应急管理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已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第二十二条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报送申请材料至定级组织单位,经定级部门组织定级组织单位现场复核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二)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四)有关法
15、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标准化等级企业应当保持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二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
16、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被撤销标准化等级的企业,由定级部门进行公告。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依据有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
17、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级和二级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二)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一级企业不纳入范围;(三)停产后依法需要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一级和二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六)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七)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
18、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八)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第二十六条各级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有明显错误,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有关资格:(一)定级组织单位对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提交的现场评审报告审核不严,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审核结论的,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出具的现场评审结论失实,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三)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评审技术人员不到现场参与评审工作的;(四)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出具虚假现场评审报告的;(五)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评审技术人员专业能力未能涵盖评审行业专业领域仍开展评审业务的;(六)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的。第二十七条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制定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并送XX省应急管理厅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XX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