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内务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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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局内务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公安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公安机关内务管理,要坚持政治建警、依法从严治警方针,按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特点和“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以基层所队和窗口单位为重点,强化管理和监督,建立起规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第三条公安机关内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强化公安民警素质养成,培养公安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确保各项公安保卫任务的圆满完成。第二章着装规定第四条

2、公安民警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第五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警服:(一)各分局的民警;(二)市局直属单位直接从事IlO接警、督察、信访、治安、巡逻、监所管理、交通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三)其他直接从事社会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应当着警服的民警。第六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在处置重大紧急事件、参加重大活动或者按照市局规定需要着警服时,应当着警服。第七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警服:(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警服的。(二)身躯有明显伤残的民警或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

3、审查或者被禁闭的。(四)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警服。(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警服的情形。第八条民警着警服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便服不得混穿。(二)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三)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下,必须戴警帽。(四)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可根据季节、气温的变化,参照下列时间表决定警服换装的时间。3月1日3月15日换春秋装5月1日一一5月15日换夏装10月1日10月15日换春秋装12月1日12月15日换冬装第三章日常制度第九条会议(一)各科室所

4、队每月底要召开一次工作讲评会,由领导对本单位当月工作进行讲评,总结成绩,分析问题,并对下月工作进行安排。(二)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每周要召开一次分局(处)长办公会议,视情吸纳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研究部署有关重要工作。(三)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民警大会,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第十条请示报告(一)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二)严格执行大事报告制度,队伍中凡发生大事报告范围内的事件,必须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或者隐瞒不报。(三)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

5、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四)上级单位明确规定应当请示或需要得到上级明确指示才能办理的事项,下级单位必须向上级请示。(五)请示报告可视情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进行,非特殊情况原则上应逐级请示报告。(六)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第十一条请假销假(一)民警不能按时到岗或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请假,及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无故不到岗或擅自离岗。(二)请假或休假离开本市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市。(三)请假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的视为旷工。(四)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

6、,不得请假。(五)请假人员要与单位保持通讯联系,工作需要时,应当立即返回单位。第十二条点名(一)基层所队应建立集体点名制度,有条件的应实行集体列队点名。点名后,可由领导总结部署工作,提出有关要求,一般不超过20分钟。(二)民警每天准时参加单位的集体点名,不能参加点名的,要提前向领导报告。第十三条日志(一)各科室所队应当建立科(室所队)务日志,记载业务工作、内务管理、队伍状况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一)全体民警应当记写工作日志,及时记载当日工作情况。第十四条工作交接(一)民警在工作变动、退休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

7、位前完成。(二)民警在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单位领导应当督促其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进行移交,并及时收回民警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三)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接清楚。(四)建立交接工作档案,完整记录工作交接的全过程和妥善保管文件、物品、武器等清单,准确记载交接事由、人员姓名、内容、地点、时间,并有交接双方签字。(五)凡因应交接而未交接,致使工作受损或发生其他问题的,追究未交接人的责任。第十五条证件管理(一)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二)证件要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和

8、损坏,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三)民警工作单位、职务等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回,并换发新证件。(四)证件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或者发生遗失、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单位报告,并办理补办手续。第十六条公章管理(一)各级公安机关公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到指定单位刻制,公章的规格、式样应按要求由上级机关制发。(二)启用新公章,应由公章制发部门发出启用通知。(三)公章必须指定专人按规定妥善保管,保证安全。公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单位。(四)公章使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用公章。(五)公章管理人员对公章的使用

9、有监督权。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用印请求,有权予以拒绝。(六)经批准作废的公章或停止使用的公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封存。(七)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造成后果的,要视情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责任。第十七条公文收发和保管(一)各级公安机关公文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办理登记,妥善保管。(二)公文办完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整理完毕的档案,必须及时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和档案。(三)对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应当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指派两名以上人员进行销毁,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四)档案室专兼职管理人员必须由民警担任,并落实好各项保管保护措施,

10、确保公文与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第十八条保密(一)各单位都应成立相应的保密组织,设置专职或兼职保密干部,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确定保密工作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二)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保密工作各项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三)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情况,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和漏洞,及时整改。第四章接待群众第十九条民警接待群众时,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接待过程中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坚决杜绝“冷、硬、横、推”现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不准与群众顶撞、争吵。第二十条严格落实市局“四级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市局领导每月1次集中接待来访群众;各分局和市

11、局有关直属单位领导每半月1次集中接待来访群众;派出所领导每周1次接待来访群众;责任区民警隔日(工作日)1次接待来访群众。第二十一条建立和实行首接责任制度。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实行警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窗口单位的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其他有关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窗口单位应当设置“警务公开栏”,印制警务公开手册。第二十三条窗口单位应当设置群众接待室,提供办事指

12、南,设置便民服务设施,为群众办事、求助提供便利。第二十四条接待民警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按规定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第五章值班备勤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要有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必须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值班记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第二十七条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照规定,切实履行好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

13、开岗位时,应当有其他民警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第六章装备管理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建立账目,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并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交接、送修情况,及时上报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第二十九条应当指定专人定期对装备进行维护保养,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组织维修,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经常进行管理和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使民警掌握装备的性能和状况,以及维护保养和正确使用的方法。第三十一条各基层所队应当建立枪支弹药库和警械室,设施齐全,保障安全。第七章办公秩序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和全体民警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及规章

14、制度办事,使各项工作协调运转、高效务实,建立规范良好的办公秩序。第三十三条认真落实门卫制度,对确需进入办公区的外来人员和车辆,应当按规定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办公区。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办公区和宿舍区应当分开,基层所队办公室和民警宿舍应当分设。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宿舍内办公或者在办公室内住宿。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要设立吸烟区,不得在办公区域内的非吸烟区吸烟。第三十六条公安民警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倒卧、聊天、追逐打逗、大声喧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八章内务设置与卫生第三十七条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

15、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第三十八条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以及基层所队应当建立档案室,各分局、有条件的市局直属单位以及基层所队应当建立史迹陈列馆或荣誉室,记录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历史。第三十九条基层所队应当建立小食堂、小浴室、小阅览室、小洗衣房、小健身娱乐室等“五小”,相关设施应当齐全。第四十条派出所、社区警务站(室)的外观标识和窗口单位的主要外观标识应当统一、规范。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民警进行卫生健康教育,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要建立卫生责任制和内务卫生定期检查评比制度,始终保持内部整洁有序、环境美观。第九章内部安全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实行内部安全工作责任

16、制,明确专门领导和部门负责本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切实加强管理,搞好日常检查,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内部保卫、事故防范等各类安全教育,增强民警的安全意识,使民警和相关人员了解和熟悉各项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及时消除队伍中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各项安全保障设施、器具进行维护,发现损坏时,要及时修理或更换,保证运行使用良好、灵敏有效。第四十五条各单位领导布置有关工作任务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制定防围攻、防袭击预案和应付内部发生紧急事件的处置预案。各科室所队应当将所属民警的住址、等有关情况详细登记,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调集警力。第四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局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市局所属现役单位的内务管理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条令、办法、纲要为准,本规范有关内容参照执行。第四十九条执行本规范情况纳入全局各单位和全体民警绩效考评。市局指挥中心、政治部、后保部、督察部、信访处等有关部门按照分管工作具体负责本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第五十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局其他有关内务管理的规定有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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