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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所有学生。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基于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二、行为规范第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侮
2、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作出相应纪律处分:(一)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子开除学籍处分;(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者,给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秩序,破坏学校的安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列规定
3、给予处分:(一)凡参与罢课闹事,表现恶劣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凡煽动、策划、组织、指挥闹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凡在带管制刀具、器械至学校或教学点者,一经查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了开除学籍处分;(四)凡在学校或教学点区域内打、砸、摔、掷酒瓶、家具和其它物品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在学校或教学点或网络上等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基本政策的标语、传单、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给予开
4、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六)制作、销售、携带、传播、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音像制品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七)在学校或教学点内参与、组织传销、网络贷款等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八)在学校或教学点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九)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七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一)旷课累计为1525节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累计为2635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累计为3650节者,给
5、予记过处分;(四)旷课累计超过516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旷课累计超过70节以上,按开除学籍处理。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教学点向学校学生发展部申报,经学校学生发展部研究并报学校主管院领导审核;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学点向学校学生发展部申报,经学校学生发展部研究并报学校主管院领导审核后,再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决定。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第八条学生在学校或教学点考试违纪的,由教学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九条学生违犯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者,由学校学生发展部会议研究决定参照本规定执行。三、处分的报批程序第十条开除学籍的
6、学生,由学校教学科研部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四、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规定第十二条凡我校在籍学生在学校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均按本办法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有以下行为,但尚不会对成绩的客观真实性产生影响的属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经许可带入却未放在指定位置;(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老师调整座位的安排;(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四)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五)在考场或者教
7、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六)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七)未经监考老师同意,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八)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九)私自借用计算器、或携带移动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但未使用;(十)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十一)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十二)在替考者进入考场后考试正式开始前,被替考者主动承认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替考者主动承认代替他人考试;(十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第十四条以下行为属于考试作弊:(一)在闭卷考试中,故意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
8、笔记、参考资料、字典(含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课桌内、桌面上、试卷下、或贴身藏匿(无论是否抄看);(二)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上、墙面上、座椅上、抽屉内或衣物、肢体上等处(无论是否抄看);(三)考试过程中传递试卷或答案;(四)利用网络、通讯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藏匿、偷听、偷看、拷贝、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五)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六)有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者;(七)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九)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
9、同一考场答卷答案雷同可以认定为抄袭的;(+)考前窃取试卷或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试卷,或考后偷改答卷或分数;(十一)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的姓名;(十二)在以上情形中实施组织行为者;(十三)其它的影响考试公正性、产生虚假成绩的行为。第十五条考试违纪的处理规定:(一)有第二条(一)至(十一)、(十三)情形之一者,监考人员可以当场要求学生予以改正,或终止其考试;不予改正或拒绝停止考试并离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二)有第二条(十)情形者,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三)有第二条(四)、(八)、(十二)情形者,违纪人员一并处
10、理;(四)有第二条情形之一者,且辱骂、威胁监考人员、其他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已经受记过或以上处分,现又因考试违纪要受记过或以上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考试违纪者允许参加下学期的期末补考。第十六条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一)有第三条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有第三条情形之一者,且辱骂、威胁监考人员、其他学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找校外人员替考,或在国家、省级统考中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在校期间已经受记过或以上处分,又考试作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
11、籍处分;(五)有第三条(三)、(五)、(六)、(九)、(十一)、(十二)情形者,作弊人员一并处理;(六)考试作弊者不允许参加下学期的期末补考而应当重修;(七)对有作弊行为的学生,该学年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不能评奖学金,学生干部作弊,应撤销其职务;第十七条处理程序:(一)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应将违纪和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和主要情节在试卷背面上如实记录或另写成书面材料,连同物证等送交教学科研部;(二)教学科研部审查,必要时可要求监考教师写出详细的情况说明;(三)教学科研部通知学生工作部对涉嫌违纪、作弊的学生进行审查,就入校以来所受处分情况填写学生入校以来受处分情况记录表;(四)教学科研部要求学生所在系
12、通知学生就违纪、作弊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或检讨;(五)学生所在学院根据问题性质、学生表现依照文件经学院院长会议(可通知辅导员参加)研究后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作弊问题处理意见表,必要时可附加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在教学科研部通知后的24小时内连同学生的说明或检讨一并交教学科研部;(六)教学科研部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可要求学院、学生以及监考教师补充有关材料;(七)对按照文件规定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八)对按照文件规定应当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教学科研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发文。对建议予以开除学籍处分者可视情
13、况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前通报学生所在系告知学生。(九)教学科研部提请学院领导审批、研究时按下列次序汇总材料:1 .教学科研部关于XX同学考试作弊(违纪)的处理意见;2 .考场记录表(如有监考教师的有关书面说明则列在记录表后);3 .学生检讨或说明;4 .学生入校以来受处分情况记录表5 .学生违纪、作弊问题处理意见表提交的材料应当是复印件,原件一律留存档。(十)教学科研部将相关文件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将文件送达受处分学生,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内公示IO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可按照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提出书面申诉。(十一)教学科研部将处分文件和第(九)项所列材料合并后归档备查。第十八条学生违纪、作弊处理的相关工作,教学科研部内由主管学籍考务的副部长负责,学生所在学院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