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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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各类合同管理,防范法律和工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订立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合同书形式,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第三条合同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所有合同涉及的事项应当按照厅党委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等议事规则或规定的程序研究确定。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厅规财处为厅机关合同的主管机构;法规处为合同的法律审查机构;办公室为合同的档案管理机构;其他相关处室、单位为职责范围内合同的订立管理、执行落实机构。第六条规财处主要

2、职责:(一)牵头制定厅机关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二)统筹协调厅机关合同管理工作;(三)汇总统计厅机关合同年度数据。第七条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用印管理和审核;(二)负责合同档案管理。第八条法规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拟定的重要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参与重要合同的谈判;(三)对合同管理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四)参与合同纠纷处理。第九条其他处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的谈判、文本起草、送审工作;(二)代表厅机关履行合同,监督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三)负责合同变更的谈判和文本起草;(四)牵头负责处理合同纠纷;(五)负责合同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备案工作。第三章合同管理及分类第十条按照合同类型

3、和处室职责,归口管理部门为:(一)建设工程类、房产地产类合同由规财处负责管理;(二)人员聘用、劳务派遣类合同由人事处负责管理;(三)专业救援物资装备、专业设备、服务外包采购合同由各对口处室负责;(四)办公设施设备、办公耗材、成品软件、图书资料等采购合同,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五)单位环境绿化改造、修缮装修工程、设备维修维护、后勤保障物资及服务的采购合同,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六)信息化建设及服务、软件开发、网站运维合同,由科信处负责管理;(七)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订立的以实现深度合作为目的、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合作协议由对口处室负责管理;(七)捐赠类合同由救灾处负责管理;(八)其他未尽合同

4、,由规财处与办公室商相关处室管理。第十一条根据合同类型、性质、涉及金额等因素,将合同分为一般合同、重要合同和重大合同。(一)一般合同。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含修缮,下同)限额标准以下的合同;2 .建设工程(含可研、勘察、设计、管理、监理等,下同)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合同;施工类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合同;3 .50万元以下的捐赠类的合同;4 ,采购代理服务类的合同;5 .涉及金额较小、影响范围小的其他的合同。(二)重要合同。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限额标准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合同;2 .建设工程(含可研、勘察、设计、管理、监理等,下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合同;

5、3 .50万元(含)以上100O万元以下的捐赠类的合同;4 .一般性的战略合作类的合同。(三)重大合同。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500万元以上的合同;2 .建设工程类IOoo万元以上的合同;3 .捐赠类100O万元以上的合同;4 .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战略合作类合同;5 .其他涉及厅机关重大利益和较大影响的合同。资产处置类合同参照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类合同标准划分。第四章合同签署与备案第十二条一般合同、重要合同经处室负责人确认,分管业务厅领导签订。第十三条重大合同经处室负责人确认、分管领导审核,厅主要领导签订或授权分管领导签订。第十四条合同标的不满3万元价款的小范围采购、维修维护、服务类项目

6、或者报酬支付等不再签订合同,确有需要订立合同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订。第十五条各类合同订立后,按程序用印并送办公室备案。第五章合同履行与变更第十六条合同订立后,承办处室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合同相对人全面、及时履行合同。第十七条厅财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及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结算。第十八条分管业务厅领导应当对分管领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各处室应当与合同相对人积极协商,拟定补充、变更、解除协议,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审查签订补充合同。第六章合同保密管理和归档第二十条厅机关相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合同信息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厅机关内部信息。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各处室应当做好合同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各处室留存1份合同原件,交规划财务处和办公室1份合同原件存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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