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异地管控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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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毒人员异地管控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吸毒人员异地管控工作,完善我省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吸毒人员漏管、失控风险,切实防控吸毒人员X事X祸案(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居住证暂行办法、戒毒办法、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XX省禁毒办法和XX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异地管控工作的对象指不在户籍所在地生活居住的社会面吸毒人员。第三条异地管控工作应当遵循双向管控、全面排查、逐人分析、科学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居住地,是指社会面吸毒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生活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县(市、区)。临

2、时居住地,是指社会面吸毒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生活居住不满三个月的县(市、区)。第五条县级禁毒办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吸毒人员异地管控工作。市级禁毒办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县(市、区)吸毒人员异地管控工作。对吸毒人员异地管控工作归属管辖有异议的,提请共同的上级禁毒办协调确定。第六条异地管控工作对象应当根据XX省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规定(试行),采取相应工作措施。第七条本省籍对象,由户籍地乡镇(街道)禁毒办为主确定是否需要开展异地管控工作,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禁毒办配合。外省籍对象,户籍地禁毒部门提出异地管控需求的,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禁毒办应予以接洽。执行具体管控措施的乡镇(街道)禁毒办为吸毒人员相应管

3、控工作的责任单位。第八条生活居住在省内的本省籍对象,户籍地乡镇(街道)禁毒办认为有异地管控需要的,应及时向吸毒人员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乡镇(街道)禁毒办提起异地管控申请,移交或衔接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并报县级禁毒办备案。居住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接收,并报县级禁毒办备案,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继续开展人员管控工作。临时居住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根据申请要求及吸毒人员现状等,决定是否接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回复吸毒人员户籍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决定接收的,依照前款执行。第九条生活居住在省外的本省籍对象,户籍地乡镇(街道)禁毒办认为有异地管控需要的,可以与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禁

4、毒部门商请开展双向管控工作,情况报县级禁毒办备案。第十条外省籍对象,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应根据接洽情况签订管控协议开展工作或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工作措施。第十一条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积极开展外来吸毒人员排查工作,对在当地居住满三个月的本省籍吸毒人员,应当主动向其户籍地乡镇(街道)禁毒办提起接管申请;对认为由当地开展管控工作更为适宜的其他吸毒人员,可以向其户籍地乡镇(街道)禁毒办提起接管申请。户籍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回复。第十二条户籍地禁毒办提起人员异地管控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人员基本信息、等级类别、风险评估结果等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5、有关情况;2 .申请异地管控的理由依据;3 .需要移交或协助开展的工作措施;4 .需要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执行地点的,应提供人员本人要求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点的申请。第十三条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禁毒办提起人员接管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人员基本信息、现状等有关情况;2 .申请接管的理由依据;3 .要求接管工作措施;4 .需要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执行地点的,应提供人员本人要求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点的申请。第十四条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在开展吸毒人员异地管控工作过程中,发现吸毒人员不再符合异地管控工作条件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其户籍地乡镇(街道)禁毒办提起

6、交回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申请。户籍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收回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户籍地乡镇(街道)禁毒办为外省的,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在提起交回申请后,户籍地乡镇(街道)禁毒办3日内没有回复的可以自行结束人员管控工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移交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异地管控工作交接期间,由户籍地禁毒办负责开展人员管控工作。第十六条吸毒人员异地管控工作应依托XX省戒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承担管控工作的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建立吸毒人员异地管控工作台帐,及时做好xx省戒毒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维护工作。第十七条吸毒人员异地管控工作纳入全省禁毒工作考核评估。第十八条各级禁毒办要建立吸毒人员异地管控工作责任制,对因责任不落实、发现不及时、管控不到位、处置不得力,导致发生吸毒人员X事X祸案(事)件造成人员财产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从事吸毒人员异地管控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注意信息保密,导致吸毒人员个人隐私被泄露引起投诉上访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日”是指工作日。第二十条本规定由XX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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