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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制度,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及基层场站。第三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健全消防组织,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工
2、作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员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本单位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行政正职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主管责任;分管业务副职是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分管责任。第六条公司成立以消防安全责任人为主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并
3、在质量安全环保部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消防安全具体工作。各基层场站要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并建立义务消防队,设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第七条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消防意识;(三)组织编制火灾爆炸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四)监督各单位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五)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及时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第八条消防质量安全环保部职责:(一)负责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4、;定期分析消防工作形势,提出改进消防安全的措施与建议;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上级管理部门汇报消防工作情况;(二)拟定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推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划分防火责任区,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档案,督促贯彻执行各项消防安全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方案,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整改;(五)负责审查、认定各单位编制上报的专用消防器材的采购计划和配置,负责监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六)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安技措工程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七)监督工业动火
5、作业管理、审查动火措施,并检查和指导措施的落实;(八)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上报火灾事故;(九)负责建立和健全消防档案。第九条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制度,掌握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专项经费和组织保障,确保消防投入资金落实到位。(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安排部署防火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
6、公司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第十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抓落实。(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专项整治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全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I,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完成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消防
7、安全分管责任人职责:(一)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督促分管单位、部门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三)组织对分管单位、部门开展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四)督促分管单位、部门按防火规范要求配齐各种消防设施、器材和标识,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五)组织分管单位、部门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防火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战演练。(六)完成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公司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一)贯彻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编制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制订消防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档案。(三)进行经常性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登记备案,监督整改。(四)检查和指导公司义务消防队的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参与公司灭火救援工作。(五)负责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配置与维修,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台帐。(六)按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防火宣传教育,建立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台帐和档案。(七)负责消防工程、大型集会活动和工业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八)负责火灾事故统计上报,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建立火灾事故档案。第十三条岗位职工消防安全职责:(一)严格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二)上岗时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
9、品,保管好本岗位上的消防设施、器材,使其齐全、完好、灵敏、有效。(三)严格执行岗位巡回检查制度,做好岗位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自己不能消除的立即向上级如实汇报。(四)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生产过程中各岗位之间协同配合,共同搞好消防安全工作。(五)有权制止、纠正他人的不安全行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可越级汇报。(六)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报警,会组织疏散逃生。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并完善消防档案和消防设施管理台帐。规章制度至少包括:消防安全教育、
10、培训制度,防火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危险品使用、运输、储存安全管理制度,易然易爆场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火灾事故管理制度,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和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等。第十五条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岗位责任,加强消防日常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各种基础资料规范、有序。第十六条对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如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应及时配备。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所属单位除应当履行第
11、二章制度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火灾危险源(点),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2 .结合岗位职责和生产实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防火巡检。3 .定期对职工、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4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十八条生产、储存易然、易爆危险品的调压站、阀室、LNG站等危险区域要进行封闭式管理,非本单位人员出入要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并登记造册;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易然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第十九条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作业
12、要求,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并采取可靠、完善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第二十一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所属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合同,与当事人订立合同中要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第二十二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制度,把消防安全纳入员工培训教育计划。对新上岗和转岗的各类员工,须进行
13、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采取办培训班、组织灭火演习、印发宣传材料、剖析典型火灾案例等方式,对员工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三)本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基本原理、正确使用、基本维护保养知识;(四)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自救知识;(五)报火警的方法及程序;(六)其他需要培训的消防知识。培训时间要求:(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岗位)全体员工每半年至少一次;(二)其它单位(岗位)员工每年至少一次;(三)培训要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并有记录。通过消防安
14、全教育培训,使职工达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会使用消防器材;懂火灾的预防方法,会扑救初期火灾;懂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懂火灾的逃生方法,会组织疏散逃生)的要求。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其它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第五章重大风险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必须达到下列条件:(一)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和数量以及安全疏散时间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度;(二)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等部位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设置符合国家制度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
15、四)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门框上部03m处、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Im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m;(五)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30min;(六)疏散指示标志应醒目、准确、完整;(七)设置安全疏散线路指导图,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疏散路线;(八)24m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内宜配备自救用的安全绳或缓降器、救生袋、应急手电、防烟防毒面具等避难逃生器具;(九)高层建筑应在电梯门的进出口处,设置醒目的“发生火灾时,禁止搭乘电梯”标志;(十)各类安全疏散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第三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用电、用火必须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条件:(一)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
16、自拉接临时电线;(二)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证电器设备完好有效;(三)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有关电力技术规范、规程的制度。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穿金属管或PVC阻然管保护,并用管夹加以固定。导线的接头应当采用端子或焊接连接并加接线盒,严禁绞接;(四)禁止在人员聚集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割)、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五)使用蜡烛等照明时,须采取非然材料器具保护;(六)禁止焚烧可然物品和然放烟花爆竹;(七)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明火隐患的器具;(八)高层建筑内禁止吸烟;(九)高层建筑禁止擅自使用或动用明火。如生产、生活需要应按照制度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或
17、动用,并制定相应的防火管理制度;(十)符合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用火用电安全制度。第三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消火栓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周围不得堆放物资;防盗门窗等附属设施和设置的广告牌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第三十三条餐厅、厨房防火管理:(1)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2)餐厅摆放餐桌等,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3)厨房离人时必须关闭炉灶的开关、角阀和户内供气管线上的阀门;(4)炉灶与供气管上的连接不应采用软胶管,如必须使用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5)油炸食品时,锅内的油不应超过2/3;(6)使用炉灶时,不能离人;(7)每半年应对烟道清洗1次,保持抽油烟机等清洁无油
18、污;(8)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更换或拆迁燃气管道、阀门、计量仪表等供气设备。第三十四条燃气调压站、CNG站等易然易爆场所等级范围划分应按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制度执行。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制度,对易然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等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在易然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然液体清洗装置、设备,油污垢等可然物应及时清除,现场应保持干净整洁。第三十七条各易然易爆场所应结合各自的实际,加强火源管理。按照制度划分禁火区域,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落实入场站防火防爆禁令。
19、第三十八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然易爆场场站内,如工作需要,进入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安全标准的阻火器,禁止在易然易爆场站内修理产生故障的机动车辆,如有故障需要修理应拖出场站外再进行修理和故障排除。第三十九条在易然易爆厂、站、库区内有可能泄漏燃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器,且不少于两具。第四十条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管理应执行以下制度:(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生产厂家的资质应齐全合法有效,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均应存档;(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测气体的种类和安装方式要与现场可燃气体的性质相符合;(三)应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四)按照产品
20、使用说明书要求,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五)按照有关制度或产品说明书,对报警装置定期标定,并记录存档。第四H一条储罐区防火堤设计应执行GB50351-2005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防火堤应保持密闭,不得随意开挖或拆穿管线。如生产需要应按照程序报安全、消防部门审批。第六章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全面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并应遵守下列制度:(一)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和施工的制度;(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应将方案和初步设计这两个阶段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在本单位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前5天
21、送地方消防部门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内部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内部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内部防火审核申报表;(三)建立消防设计、施工定期自审制度,如发现消防设计或施工有不符合消防标准的,应及时通知设计或施工单位,并按制度与消防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立即纠正;(四)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资料应真实、有效、完整和合法;(五)确保工程消防质量,做到不留建筑消防隐患,并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第四十三条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第四十四条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建设机构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调试资质。第四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安装中所使用到的消
22、防产品(设备和器材),必须具有型式认可证、3C认证、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中一种。同时,在采购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将所选消防产品的技术性能、供货(或生产)厂家资质等资料进行技术及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采购。产品供货到场后,经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施工安装。第四十六条含有自动(或固定)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第四十七条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单位的相关资质应当上报消防部门审查和备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第四十八条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上级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消防设施
23、的施工安装严格监督,施工安装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签字。第四十九条建筑工程完工后,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消防监督机构的制度和程序,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使用单位不得接收使用。第五十条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遵守以下制度:(一)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二)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三)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在易然易爆场所施工或在消防重点单位(部位)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并在开工前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报安全、消防部门审批或备案;(四)重点和规模较大建筑
24、工程施工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五)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六)搭设的临时建筑不得使用易然材料,不得占用消防车道和影响现场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七)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八)重点或大型建设工程应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保证一定的消防水源;(九)现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十)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五十一条消防设施的范围主要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设施等。消防器材的范围
25、主要包括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灭火器、消防镐、消防锹、消防毡、消防砂等。第五十二条消防设施、器材应按照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配置。第五十三条灭火器的数量、设置点、保护距离等应严格执行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相关制度。第五十四条办公楼、食堂、员工宿舍、人员聚集场所等民用建筑室内(A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宜选用MF/ABC5型或MF/ABC8型干粉灭火器;计算机房、通讯机房、贵重仪器等不适应于干粉灭
26、火器扑救的场所,宜选用MT2型或MT3型C02灭火器;易然易爆气(液)体场所(B、C类火灾)宜选用MF/BC8型和MFT/BC35型BC干粉灭火器。第五十五条设置有消防设施单位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除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外,还应遵守下列制度:(一)建立健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二)消防设施必须时刻处于运行和备用状态;(三)消防重点单位至少每年委托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和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测和专业维护维修保养;(四)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并报质量安全环保处、消防支队备案;(五)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
27、保养档案资料。第五十六条采购单位在采购消防设施、器材前,将消防设施、器材清单报消防管理部门进行前期技术规格审查;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产品技术性能、用途的审核把关;消防产品到场后,消防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五十七条各种型号的灭火器应按照国家维修标准送专业灭火器维修充装站(点)进行检查测试、重新充装。第五十八条各单位每月要对灭火器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卡,谁检查,谁填写,谁负责。第五十九条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5m内不得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第六十条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圈占、埋压;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器材采取防冻措施。第六十一条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建立档案资料,登
28、记配置类型、数量、检查维修(单位)人员等有关情况。第七章防火检查与隐患整改第六十二条公司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基层场站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岗位(班组)每天进行一次防火巡查。第六十三条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易然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三)消防设施的配置及有效情况;(四)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第六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岗位)应当落实每班防火巡查制度。巡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各类容器设备装置平稳运行情况,有无泄
29、漏;(二)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液位计等各类安全附件是否完整有效;(三)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四)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整有效;(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第六十五条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表并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复查验收、巡查情况以及检查人员等相关内容。第六十六条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第六十七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然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和重点危险区域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
30、、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接打手机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第六十八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第六十九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停业
31、。第七十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负责整改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记录报请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七十一条对上级或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制度的期限内改正,并将重大隐患整改通知单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送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第八章灭火救援第七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同时,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按照应急程序迅速上报。第七十三条各单位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2、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六)调动单位内供水、供电、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助灭火;(七)向当地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和医疗机构等单位请求增援。第七十四条火灾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情况;公司消防质量安全环保部应按要求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事故调查。火灾事故发生后,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制度等制度,及时准确的报送火灾事故信息。第七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上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管理制度执行。第九章违规责任第七十六条公司将消防安全管理考核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中,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奖励。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所属单位及个人按照公司的有关制度进行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七十八条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制度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有关制度。第七十九条本管理制度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按公司有关保密管理制度办理。第八十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八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