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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学分制改革,适应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粤教高(2014)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及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和学分认定与替换管理办法(试行)(顺职院发(2016)25号)等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
2、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仅限于学费,学生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按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含辅修、重修学分学费,下同)。第二章收费标准及方式第五条学分学费是指在标准学制内,以正常完成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最低学分(不含奖励学分,下同)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学费。校内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门课程
3、的学分学费标准相同(外国留学生除外),学分学费按学年中学生实际选定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学生每年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原则上按学年计收。第六条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的应修最低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学分制收费标准。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X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X应修最低总学分数专业学费标准二(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一每学分学费标准X应修最低总学分数)标准学制根据以上计算公式,我校每学年专业学费标准如下:每学年专业学费二(学生在校基本学
4、制三年的学年制学费总额一学分学费)3专业课程的学分学费分别按照不同的专业类别标准进行收取,文科类专业课程学分标准为50元/学分,其他类专业课程学分标准为60元/学分,艺术类专业课程学分标准为100元/学分。公共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统一为50元/学分。第七条以基本学制3年为基准,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年限缴纳专业学费。第八条学生在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毕业所需最低总学分之外修读本专业其他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程或重修课程学分,学生辅修本专业规定之外其他课程的,一律免收专业学费,只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所收取的学分学费不计算在所注册的专业应缴纳的学费总额中。第九条学
5、分制学费收取方式为: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照“先选课后缴费”的原则收取。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收取当学年专业学费,学分学费则待学生选定课程试读两周后开始收取。第十条教务处每年将辅修专业需要收费的学分与主专业分开,并在每年5月前将每位学生当学年需要收费的主专业总学分报送财务处,供学生查询学分学费缴纳情况。每年4月前将每位毕业学生需要收费的主专业学分总数报送财务处,纸质版签字盖章,作为财务处计收学费的依据。第十一条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缴交学费后方能注册,并取得选课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的,取消所有的修读资格(申请助学贷款和办理了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除外)。第十
6、二条学校给予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一次免费补考的机会。第十三条学生按规定申请免修课程的,经学校批准后,该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第十四条国际及国内交流合作学生(交换生)按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学籍变动收费规定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校自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学分,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转入前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再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也不予退回。第十六条学生完成学业时间少于标准学制时间的,按
7、实际减少的月份数和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完成学业时间多于标准学制时间的,学校可按所需修学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并按实际在校月份数和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收取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第十七条学生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按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不再继续学习期间的专业学费,在校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教务处需要在学生离校申请上写明或打印学生累计学分学费总数供财务处计算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选修学分情况多退少补。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或在该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终止学业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的90%
8、。第十八条学生因病、创业等原因休学或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如已缴纳,可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或退学时有欠费的,应缴清欠费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开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收费通知等标明学分制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校内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将学分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学分制收费有关内容及收费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事项变动做到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施学分制教学进行学分制收费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原实行学年制管理进行学年制收费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仍适用学生缴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学分制收费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