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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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能力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能力考核以及相应证书管理(上述三类人员简称“三项岗位”人员),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机关对有关特种作业

2、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工作。设区市、X江新区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证书实行全国统一查询。可登录或链接应急管理部网站或专用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也可利用应急管理部开发的证书在线政务服务APP进行快捷查询。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承担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工作的应急

3、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承担考务管理工作的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统一使用全国安全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实施考试。X江新区可以依托邻近市考试机构开展相关考务工作,邻近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第五条省级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起草全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及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三)承担省级考核颁证人员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四)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五)承担省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六)指导省级以下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的业务工作;(七)承担省厅交办

4、的其他工作。第六条设区市、X江新区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明确考试机构的同时,应明确其工作职责。第三章考试点建设第七条考试点分为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点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并应分别具备“XX省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标准(附件1)、XX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附件2)规定的条件。第八条建设并管理好安全生产考试点,是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重要工作内容。承担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工作的应急管理部门,应遵循政府建设、社会参与、利企便民、合理规划、控制总量、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规划并建设与本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

5、全生产考试点,方便本区域企业的考试人员就近参加考试。原则上,“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应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考试点进行;确因客观条件限制,经与有考核条件的区域应急管理部门协商同意,可组织考生到有考核条件区域的考试点进行考试。第九条各设区市、X江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考试点建设规划方案,明确考试点的规划布局和各考试点的功能,经报省厅审查同意后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考试点规划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3年内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应重新履行制定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考试点由承担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工作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考试点建设规划方案负责设立,未列入规划方

6、案的考试点不得设立。考试点建设既可由应急管理部门自主建设,也可利用社会资源进行建设。利用社会资源建设的考试点,在实施考试时,必须由承担考核的应急管理部门管理。第十一条考试点建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上网公告后,方可承担相关考试任务。省级考试点由省厅负责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省厅网站公告。设区市及其所辖的省直管试点县(市)考试点、X江新区考试点分别由设区市和X江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查验收。考试点验收合格后,由设区市、X江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填写XX省安全生产考试点备案审查表(见附件3)报省厅备案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由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予以批准、在单位门户网站公告。第十二条各级应急

7、管理部门及其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考试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考试点不再具备考试条件的,应责令该考试点立即停止开展考试,整改合格并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开展考试。第十三条考试点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维护保养好相关设备和网络,妥善保护好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私自截留、泄漏、更改相关考试信息,做好随时承担考试任务的准备工作。第四章考务管理第十四条每年初,承担考核工作的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考试机构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考试计划,及时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因特殊情况需对年度考试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在计划调整后及时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应急管理部门应于组织每场考试前至少提前

8、15个工作日发出考核通知,同时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考核的具体考务工作由考试机构承担。考试机构应当将申请人考试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单位门户网站和报名受理场所公示。第十六条申请人考试报名前,应经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申请人报名时,应由本人或其委托的用人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出示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在国家学信网上能查阅到的,不需提供)或专业技术职称聘任书,同时提交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和安全生产培训证明(见附件7),并对所提交材料和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申请人还应按规定提交健康承诺书。

9、第十八条考试前,考试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考试报名受理工作,对考试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条件符合考试资格有关规定。考试时,考试机构应当随机选派监考人员赴考试点现场监考;实际操作考试还应当随机选派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XX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试组织实施程序(见附件5)。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应持工作证。第十九条监考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XX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试组织实施程序组织实施考试,负责核查考生准考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二)考试前,宣读考试注意事项,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并再次核对考生信息;考试中,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及时发现并制

10、止考试违纪行为,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机构;考试结束后,按规定终止考试并清场,协助考试机构整理有关考试资料。(三)自觉遵守与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考生、考试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十条考评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XX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试组织实施程序组织实施考试,负责核查考生准考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二)考试前,宣读考试注意事项,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并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性能检验;考试中,严格维护考场纪律,监督、指导考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机

11、构;考试结束后,按规定终止考评并清场,协助考试机构整理有关考评资料。(三)严格依据考试标准进行评分,填写考评记录,维护独立评分的个人权力。(四)自觉遵守与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考生、考试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十一条监考人员应由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并经过监考能力培训,熟知与考试相关的法律法规,持监考员工作证上岗。考评人员一般由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担任,应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并经过考评能力培训,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与考评项目对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12、,持考评员工作证上岗。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应急管理部门同意也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一律在考试点理论考场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一律在考试点理论考场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实际操作考试应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实际操作考场,采

13、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实施;对暂不具备实际操作和仿真模拟操作考试条件的部分考试项目,经省厅批准同意,也可以在生产工艺相同或类似的企业控制室或生产现场,面对仪器(表)、阀门(开关)等生产设施(备),采取“手指口述”的方式实施。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第二十四条考试不合格的,考试机构可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需重新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及考试。单项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第二十五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填写考场记录并与考试成绩一并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将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第二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考生考试档案。考试档案

14、包括考试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成绩表、实际操作考试评分表、监考记录、考试签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安全生产培训证明、健康承诺书及补考记录等资料。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考试录像归入考试档案一并保管、备查。安全合格证考试档案和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档案和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第五章考试试题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试应当使用统一考试题库,并按照应急管理部考试机构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试题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考试试卷。统一考试题库包括国家级题库和省级题库。第二十八条国家和省级题库尚未建立的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

15、员能力考试,考试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发理论题库和实际操作考试题库,经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自行组织考试。第六章考试违纪处理第二十九条考生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取消本场考试资格及成绩等处理。被取消考试资格及成绩的,一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同类考试。第三十条考生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提出复议,也可以向应急管理部门提起申诉。第三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考试机构及考试点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16、究刑事责任。第七章考核发证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执行。第三十三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式样和编号按照应急管理部统一规定执行。第三十四考核发证流程(一)考核计划申报:考试机构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报考核计划。(二)考核通知发布:考核发证部门应根据考试机构申报意见及时印发考核通知,并于

17、实施考核的15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三)考核结果公布:考试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并公布考试成绩。(四)考核结果申报:考试机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要求向考核发证部门报送考生资格审查结果和考试成绩等相关资料。(五)审核发证:考核发证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考生资料的审核,并制证和上网公示。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证书分为电子证书和PVC卡实体证书,电子证书和实体证书一一对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VC卡实体证书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式样自行制作,根据取证人需要核发。第三十五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

18、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颁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XX至每6年1次。第三十六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颁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设立的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复审材料。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安全生产法“三项岗位”人员中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不得收费,考核经费由其发证部门列入当地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工本费由发证部门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考试经费既可以列入当地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也可以由发证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八设区市、X江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厅备案。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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