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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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督促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行政行为:(一)制定在我省应急管理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二)作出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1 .行政处罚;2 .行政强制;3 .检查、抽查;4 .行政征用;5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登记;6 .行政给付;7 .法律、法规规

2、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是指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包括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开展的监督。包括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下级部门以及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开展的监督。第四条全省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应急管理部门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

3、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级机关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和执法监督承办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监督人员,为执法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监管执法清单、工作规则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加强制度约束。第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执法监督工作计划,通过综合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综合监督是指上级部门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对下级部门执法总体情况开展的执法监

4、督。日常监督是对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专项监督是针对有关重要执法事项或者执法行为开展的执法监督。第八条综合监督主要对下级部门建立健全下列执法工作制度,特别是对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一)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公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履责方式等,公布本部门主要执法职责及执法依据。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情况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贯彻落实分类分级执法、“双随机”抽查等要求。年度监督

5、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如需调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按规定重新报批、备案。(三)行政许可办理和监督检查制度。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四)行政执法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现场检查、复查、调查取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备案等规定,推行检查执法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重点监督以下内容:1 .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存在缺项、漏项,使用是否正确、规范,描述是否客观、清楚,表达是否准确、清晰;2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闭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3 .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处理违法

6、行为;4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5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否畸轻畸重、显失公正;6 .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风险是否跟踪监管;7 .结合实际情况,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情形。(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比率达100%。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原则上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行政执法情况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实行“执审分离二(六)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本部门和下级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

7、政许可等执法案卷开展检查、评分;评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七)执法统计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逐级报送行政执法统计数据,做好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运用。(八)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礼仪规范。对执法辅助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九)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年度开展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评议结果按规定纳入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范围,加强考核结果运用,落实奖惩措施。(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发挥

8、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严格依法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十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执法中发现有关单位、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定期通报有关案件办理情况。第九条省应急管理厅对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每2年至少开展一轮综合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涉及公民、企业权力约束的文件是否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制作;(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应急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和使用

9、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正确;(五)各内设机构、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六)其他检查项目。各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当对下级执法机构逐级开展综合监督。第十条开展综合监督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采用百分制评分,评分标准由开展综合监督的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第十一条综合监督结束后,应当将综合监督有关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以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对策措施进行通报,并按规定将监督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第十二条日常监督重点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程序实施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有

10、关处理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推动执法行为合法、规范。第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交办、转办、移送的重大执法事项以及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举报投诉集中反映的监管执法突出问题,应当开展专项监督。专项监督由执法监督机构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开展,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形成专项监督报告。需要XX期限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第十四条上级部门在综合监督、专项监督中发现下级部门执法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立即告知下级部门予以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载明有关事实和依据,责令下级部门依法

11、改正、纠正。上级部门在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将相关执法行为存在的违法、不当情形告知下级部门,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对执法行为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论证。下级部门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上级部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部门执法行为存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听取被检查机构行政执法情况汇报,查阅执法文书档案、工作记录、统计报表,调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收到的涉及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二)询问执法人员与检查有关的问题;(三)向

12、被检查机构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四)向行政执法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省应急管理厅、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对下一级部门开展一次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监督承办机构应及时检查各类执法文书,提出执法监督意见。省应急管理厅、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开展执法走访活动,了解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及时督促改进监管执法工作。第十六条安全监管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业务承办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更正或者重新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一)文书关键要素表述错误或者主要数据记录错误的;(二)执法文书填写漏项的;(三)执法文书类型选择错误的;(四)其

13、他应当补正或者更正的情形。第十七条安全监管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业务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改正、纠正:(一)对发现的安全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处理的;(二)处理措施明显不当的;(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六)其他有关违法情形。第十八条对执法监督提出的错误和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有关规定对执法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执法行为存在有关违法和明显不当情形,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第十九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利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畅通监督渠道,积极受理群众反映的执法问题和投诉。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开展执法监督,并接受被监督单位的监督。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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