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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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来蓉人员申办XX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办法和公安部、XX省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来蓉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受理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签注、补(换)领、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第二章居住登记第四条来蓉人员在蓉滞留24小时以上的,应当由本人或者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及中介机构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居住登记。申报方式可以采用现场申报和网络申报。第五条现场申报应当提供来蓉人员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及居

2、住地住址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办理,在“XX省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录入来蓉人员基本信息;网络申报应当登陆“XX公安微户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居住登记申报”模块进行申报,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经居住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核通过,申报信息进入“XX省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后生效。.第六条申报人可以通过“XX公安微户政”微信公众号“居住登记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居住登记信息。需要纸质凭证的,可在居住登记满90日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打印居住登记回执。第三章居住证申领第七条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6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蓉人员,经申请,由居住地

3、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可以当场发放居住证:(一)合法稳定就业(含灵活就业)。是指在我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一)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三)连续就读。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四)其他。符合本市人才落户规定尚未迁移户口的;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具有本市户籍的。第八条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近期相片、居住地住址证明,并按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条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一)合法稳定就业(含灵活就业)。提供近6个月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清单。(一)

4、合法稳定住所。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30日内的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无产权人信息的同时提供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需交房。2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3 .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单位的房屋产权证、劳动合同;4 .居住在学校的,提供学校出具的就读且住宿证明。(三)连续就读。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四)其他。1 .符合本市人才落户规定尚未迁移户口的。提供居住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出具的符合本市人才落户条件的居住证申领表。2 .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具有本市

5、户籍的。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第九条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受理申领居住证时,应当场核对申领材料是否齐全。第十一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其它法律文书。非监护关系的代办人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及持有上述证件文书的合影影像资料。第四章证件管理第十二条居住证自签发、签注

6、之日起1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在蓉居住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住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时,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签注信息。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蓉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住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其居住证无需换领。第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认定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一)在申

7、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二)申领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三)持有人死亡的;(四)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五)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十五条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提供申请材料补(换)领,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流程和时限进行办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工本费。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换)手续时,应当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对原证件信息予以注销,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第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认为居住证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第十七条XX市区域内办理的

8、居住证,使用XX省公安厅统一制作的XX省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换领、补领应当缴纳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信息管理第十八条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登记及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持有人信息。公安机关可以对居住证持有人登记的信息进行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九条司法机关办案,以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因履职需要查询公民居住登记及办证信息的,凭相关办案文书、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查询公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查询。第二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因办理民事诉讼、公证等事务,需要查询本人居住信息的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查询。委托律师查询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查询委托人本人居住信息。公民本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凭有效身份证件、监护关系证明代为查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来蓉人员指非本市户籍在蓉居住的中国公民。第二十二条在蓉港X台人员的居住证办理及服务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X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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