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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教职工行为,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柔性引进人员(含行业企业、兼职兼课人员等)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四条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根据学校调查认
2、定结果,依照相应条款给予处分;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同时给予解除聘用关系的处分。第二章处分的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纪律处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处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党委纪律检察、人事、行政、教务、学生、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受邀请的法律顾问和教职工代表。处分委员会负责对教职工违法违纪处分进行审议,对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核、处分的解除等事项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处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人事处,负责处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受邀的法律专家可由学校指定,教职工代表从教职工代表
3、大会代表中产生。第六条有关处分、复核、解除处分的建议,应经处分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表决通过。表决时,处分委员会会议的参会人数应达到总人数的4/5(含)以上,且通过人数应达到参会人数的2/3(含)以上方为有效。第三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原则第七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聘任等级;(四)解除聘用关系。第八条受处分的期限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聘任等级,24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并执行其中最重的一种,但处分期应当执行一个处分期以上且最多不超过两个处分期之和。教职工在
4、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有违法违纪事实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过表现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第十一条教职工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
5、减轻处分或者免于处分。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第十二条符合第八、第九条规定,在从轻、减轻处分后未达到警告处分标准或免于处分的,由纪律处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四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聘任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
6、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七)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聘任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处分:(一)在执行重要任务、应对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集团、学校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
7、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六)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因工作掌握的不能公开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七)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利益的;(八)严重违反学校考勤、教学管理、考试组织等相关规定的;(九)未经批准,擅自代表学校或部门与他人签订合同、协议的;(十)不守诚信,违反合同、协议等,给国家、集团、学校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十一)对违纪行为处理不力或隐瞒包庇违纪行为的;(十二)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8、给予降低聘任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在职称评审、招生、学生评优评先、科研项目资金使用与分配等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和其他财物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聘任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处分:(一)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设定收费项目
9、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三)违规以学校、部门名义投资、担保的;(四)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五)违反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挪用、乱用项目经费的;(六)以偷窃、冒领或者故意隐匿、毁弃、破坏等形式侵占学校财产的;(七)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的;(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或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聘任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处分:(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伪造个人学习经历、学术经历和履历及提供虚假证书证明材料的;
10、(三)有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的;(五)在申报课题、项目、成果、奖励、荣誉等过程中,或在职称申报等工作中有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七)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握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九)在各类考试中组织或者参与作
11、弊的;(十)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十一)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的;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的;以不正当方式使用学校名称及其他标识等无形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的;(十二)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的;(十四)与在校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或其他不正当关系的;(十五)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和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等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前款第(十四)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处分。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聘任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处分:(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
12、信息的;(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四)包养情人的;(五)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的;(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聘任等级以上处分。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聘任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处分:(一)捏造信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二)煽动、组织聚众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三)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组
13、织、参与打架斗殴的;(四)违规擅自以学校或者部门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或擅自以上述名义举办、参加涉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五)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集团、学校声誉或利益的;(六)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七)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等规定,扰乱计算机网络安全与秩序的;(八)违反学校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合作办学等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的;(九)违反国家、集团和学校印章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伪造、编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十一)故意隐匿、损毁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
14、单据、信函、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等的;(十二)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虽不违法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三)对他人实施暴力言语威胁、恐吓、威胁他人安全,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十四)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或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五)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管理秩序或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第二十条教职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聘任等级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处分。第二十一条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现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属于重大事件,应立即上报学校,如因报告不及时,影响事件处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教职工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
15、、部门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处分的同时,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教职工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须全部退赔。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教职工,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还应责令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未列举,但损害国家、集团、学校或师生个人利益,确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比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理;达不到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理标准的,可予通报批评。第五章处分的程序第二十四条部门或个人如发现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处分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五条对于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的,可直接进入处分程序;对于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由处分委员
16、会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调查程序:(一)处分委员会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有关部门可指定专人成立调查组;(二)调查组对被调查教职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调查组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调查的教职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第二十七条处分委员会会议。处分委员会表决形成处分建议。处分建议以教职工处分委员会委员审议意见表的形式,经全体参会成员签字确认后留存秘书处。第二十八条秘书处根据处分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处分意见起草相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处分决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处分决定作
17、出后,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职工本人和有关部门。第三十条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自批准调查之日起30天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60天。如遇寒暑假等取证困难的,可适当顺延。第三十一条参与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教职工以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有权申请其回避:(一)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调查的教职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三十二条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暂停其职责。第
18、六章处分的解除第三十三条教职工受解除聘用关系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批准后可以解除处分。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异常突出表现,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申请提出的时限一般不得早于处分期的三分之二。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受处分教职工在处分期满前30天向所在部门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提前解除一般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所在部门对受处分的教职工在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秘书处;()处分委员会召开会议。经表决,形成解除处分的建议,秘书处根据会议形成的解除处
19、分的建议起草相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四)解除处分决定作出后,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职工本人和有关部门。解除处分决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处分解除后,受降低聘任等级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聘任等级。第三十六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30天内作出,提前申请解除处分的应当在自提交申请之日起45天内回复。第七章处分的申诉第三十七条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事项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
20、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规定有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四十条需要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变更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决定。第四十一条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提出申诉,不得就同一事项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再申诉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第八章处分结果的应用第四十二条教职工受到处
21、分(含通报批评)的结果应用:(一)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等次最高为合格且不得参与校内或推荐校外评先评优(不含与本处分内容不相关的专项比赛。如业已被评定为校内优秀,则予以撤销,下同);(二)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等次最高为合格,受处分期间(包含处分起止日所在年,下同)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按正常年限延迟一年职称申报。(三)记过处分。当年度考核等次最高为基本合格,受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按正常年限延迟两年职称申报;(四)降低聘任等级。当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受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和职称申报;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至两个岗位聘任等级,即:正高级最多可降至中级,副高级最多可降至初级,以此类推。(五
22、)解除聘用关系。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学校与其解除(终止)聘用关系。第四十三条为督促各部门和核心工作岗位履职尽责,便于对处分的管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聘用等级、解除聘用关系的处分分别对应系数1、2、3、4、5,累计计算后的总系数(以下简称处分系数)可作为对部门和核心工作岗位人员相应考核或聘用期内的考核指标。具体计算处分系数时,可按照部门主动发现并提出处分、主动提出处分、配合处分和不配合处分四种情形分别以0、0.3、0.5、LO的权重计算相应处分系数(个人则按配合处分、不配合处分两种情形分别以0.5、1.0权重计算)。对于不配合处分的部门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将同时比照本规定相
23、应条款或学校有关制度予以处理。(一)处分系数达到6.0以上的处分人所在部门,该部门当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被评为优秀,部门负责人也不能被评为优秀;(二)处分系数达到3.0以上的中层干部和主管等核心岗位人员,除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处分外,自处分公布之日起免除其职务或调离核心岗位,两年内不得参加中层干部或核心岗位竞聘;处分系数达到3.0以上的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主任,专业带头人(类课程负责人)、骨干教师及教学科研(平台)建设类项目负责人的,除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处分外,自处分公布之日起免除其主任、专业带头人(类课程负责人)、骨干教师及教学科研(平台)建设类项目负责人的职务或聘用协议,两年内不得再次被推荐为相关职务。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中对处分等级表述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级。第四十五条关于处分、申诉的权限、程序等事项,国家相关文件已作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规定条款若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属校内行政管理文件,教职工同时违反学校其他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相应条款一并处理。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教职工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经学校2020年第12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0年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