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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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XX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办法XX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办理爆破作业单位、作业人员、作业项目和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购买、运输等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工作。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分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分别核发爆破

2、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或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指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不分等级。第四条爆破作业人员分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爆破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考核并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分级。第五条坚持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按照“谁许可、谁受理”,不得增设环节、增加条件,严格落实

3、审批制度和廉政告知制度,推行网上受理审批、快递收件送达等办理方式,实现高效、便民、廉洁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行政许可事项第六条初次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申请单位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省公安厅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规定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二)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由受理单位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无需提交,由受理单位通过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包括:1 .学科范围、数量符合GA990-2012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限受聘于一家

4、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职称证书;2 .单位与工程技术人员签订的聘任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相关材料。(四)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相关材料,包括:1 .自有的,应提供储存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协议用地许可(或批文)、安全评价合格报告。2 .租用的,应提供储存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协议用地许可(或批文)、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房租赁合同(协议)、安全评价合格报告。(五)钻孔机、空压机、起爆器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六)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还应审查以下材料:(一)近3年符合GA990-2012规定的数量、级别要求的爆破作业业绩材料(由受理单位通过全国民用爆炸

5、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审核)。(二)爆破技术负责人主持(设计文件排名第一位)的等级、数量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资料(由受理单位通过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作为爆破技术负责人设计施工业绩。省公安厅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全国适用,有效期3年。有效期到期换证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省公安厅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并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材料。省公安厅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按本条要求组织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

6、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第七条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申请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含XX综合实验区,下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公安机关应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规定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二)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由受理单位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受理单位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评价合格报告。(五)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应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包括:1.爆破技术负责人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2.数量、级别符合GA990-2

7、012规定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受理单位通过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六)钻孔机、空压机、起爆器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七)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范围仅限本单位合法生产活动的区域,有效期3年。到期换证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设区市公安机关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并提供本条第(一)(三)项材料,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按本条要求组织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第八条申请爆破员、安全员、保

8、管员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向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公安机关应按照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规定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二)工作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由受理单位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三)申请人初中以上学历证件;(四)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五)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无法提供(四)(五)项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申请人现单位或原单位的同意受聘材料或退休证。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后按规定组织

9、资格审查、统一考核,在考核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并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本证件全国适用,有效期3年。第九条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向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提出考核申请。设区市公安机关除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审查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获取的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对无法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获取学历在线验证报告的,申请人应提交学历、学位证书。非因学历提升符合条件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不需审查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或学历、学位证书。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由省公安厅统筹安

10、排,设区市公安机关按规定组织资格审查、统一考核。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在考核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并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本证件全国适用,有效期3年。第十条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提交第八条(一)(四)(五)项材料。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十一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施工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公安机关应按照

11、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规定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一)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二)施工设计、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本省爆破作业单位由受理单位通过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工商营业执照(本省爆破作业单位由受理单位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三)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相关材料);(四)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五)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六)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附设计、施工方案)。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

12、条件的,予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对于“重要设施附近”距离的界定,参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4.2、4.3规定执行;铁路、电力等重要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执行。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故无法完工且环境未发生变化的,应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延期报告并附补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安全监理合同。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办理延期。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向爆破作业项目或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应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一)民用爆

13、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二)购买用途说明;(三)工商营业执照(本省爆破作业单位由受理单位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四)爆破作业单位和教学、科研单位分别提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本省爆破作业单位由受理单位通过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和教学计划、科研合同。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购买检测试验所需雷管、导爆管等成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一)(二)(三)提交材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

14、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可自主选择向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公安机关不得指定或限定。第十四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收货单位应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由受理单位通过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或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三)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押运人员的许可证件及资质、资格证明;(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理方法。县

15、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第三章公共服务事项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爆破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审查其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由受理单位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二)爆破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审查以下材料:1 .新爆破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件;2 .新爆破技术负责人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相应级别、数量的业绩材料(由受理单位通过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四级营业性爆破

16、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需提供。受理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收回原证。第十六条爆破作业人员申请变更单位的,应向新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审查第八条(四)(五)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收回原证。第十七条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应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补发申请。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审查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申明,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十八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与委托单位签

17、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表及爆破作业合同。相关材料齐全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确认。第十九条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安厅备案。省公安厅应审查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确认的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相关材料齐全的,省公安厅应当场予以备案确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根据公安部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8)1248号)、关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

18、的通知(公法(2019)224号)规定,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爆破作业业绩证明、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爆破作业人员工作业绩证明等事项应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系统调阅核查,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对本省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受理公安机关应通过电子证照库调阅核查,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第二十一条在受理各项申请时,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出具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

19、理通知书。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对须复印留档的,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复印,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注核验意见并签名。对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第二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应提供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派人办理的,可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第二十三条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加盖审批单位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及其他日常管理的审查决定事项,可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第二十四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审批决定。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及民警应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爆破作业活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限制其它地区爆破作业单位进入本地作业,不得指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不得索取、收受管理相对人财物,不得违法收费。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的,严肃追究法纪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列各类证件由公安部统一印制,各类申请、审批表格及文书式样由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各地自行印制使用。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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