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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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专业力量建设,有效缓解基层执法队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管理综合

2、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推荐或者邀请方式聘任的,对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人员。第三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选聘标准和程序。第四条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自治区应急厅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全区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使用、培训和考核等具体工作。第二章技术检查员第五条自治区、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监管企业的数量、安全风险状况、执法队伍的人

3、员数量和专业能力水平等情况,科学合理地提出聘用技术检查员的数量和岗位设置需求,XX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和乡镇(街道)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配备。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以及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第六条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专职技术检查员采取考试或者考核的办法。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笔试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以及招聘岗位相关专业知识等内容,面试主要测试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试总

4、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比例折算,笔试成绩原则上占考试总成绩比例不低于60虬对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可以采取考核的办法。第七条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通过考试的方式聘用:(一)遵纪守法、政治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安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同等条件下,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优先聘用烈士子女和配偶、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5、,可以通过考核的方式聘用为专职技术检查员:(一)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10年、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二)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含高级技师)职称,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考核的办法招聘的,可以通过面试的方式进行。第九条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的,应当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对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还应当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第十条兼职技术检查员可以从本地区专家库或者经有关方面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聘用为兼职技术检

6、查员的,需经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兼职技术检查员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含高级技师)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采取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聘用技术检查员。有关合同应当明确技术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应急管理部门与技术检查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技术检查员:(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三)正在被拘留,或者因赌毒行

7、为被政法机关处理过的;(四)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五)与原工作单位无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纠纷尚未解决的;(六)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应急管理黑名单的;(七)其他不适合聘用情形的。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不受前款第(五)项的限制。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检查员进行岗前培训I,经考核合格的,颁发技术检查员工作证;岗前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正式聘用。第十四条专职技术检查员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天,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思想政治、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实战技能、保密管理和心理健康等,突出安全生

8、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专业性要求。兼职技术检查员入职培训的时间不少于5天。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组织培训考核。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轮训、专题培训、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技术检查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定期轮训、专题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技术检查员培训考核工作可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纳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予以统筹安排。第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专职技术检查员开展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5个方面。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作为续聘、奖惩、

9、薪资、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参照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考核内容对兼职技术检查员进行考核。第十七条技术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三)参与事故调查分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四)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五)执行行政执法决定;(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七)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八)完成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和其他任务。技术检查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重点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执

10、行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并在有关调查取证中提供专业性的意见。技术检查员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出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技术检查员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技术审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第十八条技术检查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的工作。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技术检查员的聘用、考核、发证、备案以及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等工作,由技术检查员所在内设业务机构负责其日常管理和

11、专题培训工作。第二十条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用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聘用的技术检查员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向技术检查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等指标,或者将技术检查员的劳动报酬与罚没款数额、收费数额挂钩。第三章社会监督员第二十二条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社会监督员可以从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法治意识,热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中,通过推荐或者邀请的方式聘任。第二十三条通过推荐方式聘任社会监督员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商请有关民主党派、行业协会、高等院校

12、、研究机构、企业提出推荐人员名单,经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颁发社会监督员工作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或者其他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经征求同级人大、政协机关以及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由应急管理部门向有关人士发出邀请,经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颁发社会监督员工作证。第二十四条社会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反映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二)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三)可以参与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评议、监督等活动;(四)其他有关执法监督事项。第二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批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问

13、题线索,应当及时办理并予以反馈。重大执法事项,可以邀请社会监督员现场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联系机制,定期通报本地区行政执法情况,组织开展工作交流。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二十六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依法予以保障。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薪酬待遇,根据技术检查员的专业水平、技术职称、检查任务量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在有关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技术检查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兼职技术检查员可以根据兼职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量给予相应的补助。社会监督员工作属于公益事业,原则上不发放报酬。第二十七条专职技术检查员依法享有基本养

14、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按照劳动合同法享有获得加班工资的权利。第二十八条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聘用期限,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兼职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期限为每届3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聘。第二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为专职技术检查员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防护装备、技术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应用,鼓励技术检查员依托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参加

15、执法检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等公示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相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受理投诉并处理,建立违法违纪案例通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以下统称工作证)的统一制发、统一编号和统一管理。技术检查员工作证的管理参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内聘用、聘任,需要申领工作证的人员信息,统一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颁发证件。每年3月底前,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将本辖区(含乡镇、街道、功能区)上一年度聘用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每年5月底前,市应急管理局

16、应将本辖区(含县、市、区,乡镇,街道,功能区)上一年度聘用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情况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第三十二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在聘用、聘任期限内,因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或者无法通过培训考核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或者受到党纪政务记过及以上处分、刑事处罚的,应当予以解聘。兼职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聘的,自动解聘。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解聘人员及解聘原因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被解聘的,应当将工作证件、防护装备、技术装备及保管的相关资料材料等交回应急管理部门,退出办公场所。应急管理部门不再

17、为解聘人员续缴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的费用。第三十三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或者与本人有直接利益联系的组织的利害关系;(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第三十四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警示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一)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二)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致使未能正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三)对执法对象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

18、难或者吃拿卡要的;(四)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为企业提供影响执法公正性的有偿技术服务的;(五)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六)擅自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工作证件的;(七)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有关执法工作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八)解聘后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九)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三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处理。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介入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权机关要求对有关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是否依法履职

19、、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研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有权机关认定责任的参考。第三十六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行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第三十七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行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职责,遭受不实投诉、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经调查认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行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聘用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存在故意

20、或者重大过失的,聘用的应急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其追偿。第三十九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应急管理部门确有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承担事务性、辅助性工作的,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和日常监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产业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自贸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承接应急管理有关执法职责,需要聘用技术检查员、聘任社会监督员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前款规定的单位根据本区域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需要,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该管理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十二条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XX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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