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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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矿山安全领域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以下统称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全国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修订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和非煤矿山(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以及矿泉水等其他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2、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实施抽查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第四条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XX刑事法律责任。委托方应当对其提供的原始资料、第三方证明资料及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第五条矿山企业委托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供安全评价检测检

3、验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第二章服务活动第六条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至少具备煤炭开采业安全评价、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安全评价、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之一,方可在其资质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将分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分场所纳入本机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管理体系,实行一体化管理,严禁分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分场所在管理体系外运行。第七条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或者书面方式告知项目所在地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

4、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制度,建立正常运行、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按规定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对其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恪守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第八条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报告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现场检测检验的相关图像影像资料。第九条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失实报告,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第十条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5、时,应当独立于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来自行政、商业、财务等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第十一条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擅自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程序和相关内容。第十二条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和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第十三条矿山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满足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等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第十四条矿山安全评价机构的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矿山安

6、全评价机构开展服务时,安全评价项目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煤炭开采业或者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要求,其中项目组组长还应当具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及矿山安全领域相关专业背景,并在矿山安全领域工作3年以上。第十五条矿山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服务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形成完整可追溯的评价过程档案;查看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并将原件形成图像影像资料及时归档。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到现场勘验,全过程组织并参与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对安

7、全评价服务活动的技术管理和过程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应当分别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实施细则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施细则煤矿安全评价导则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应当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要求。第十七条矿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失实报告:(一)评价期间,未辨识出国家明令限制类、淘汰类工艺及设备或者辨识有误,且影响评价结论的;(二)评价期间,矿山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评价报告未做评价的

8、;(三)评价期间,矿山存在法规、规章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报告未做评价的;(四)矿山主要生产系统缺项、漏项,且影响评价结论的;(五)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漏项的;(六)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要求的重要定量计算分析缺失的;(七)井工煤矿采掘工艺、露天煤矿采剥工艺未了解清楚,评价报告未做评价的;(八)存在主要法规、标准引用错误,且影响评价结论的;(九)对策措施建议与被评价项目存在问题不符的;(十)法规、规章、标准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列举的其他失实情况。第十八条矿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报告:(一)未经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

9、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二)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篡改的;(三)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四)存在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五)存在法规、规章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或者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六)故意隐瞒煤矿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火灾等主要灾害等级、超层越界等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情况

10、,影响评价结论的;(七)矿山主要生产系统、尾矿库坝体和排洪系统等内容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实际情况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工程建设,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八)未辨识出选址位于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中规定的11类区域,或者周边环境中的村庄、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内容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实际情况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九)总平面布置内容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实际情况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

11、其重大变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中存在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否决项,仍出具“合格”或者“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结论报告的;(十一)伪造矿山安全评价机构公章,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原始记录中签名的;(十二)法规、规章、标准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列举的其他虚假情况。第十九条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诚信建设等应当满足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第二十条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对委托方提供的检测检验对象进行检测检验的,检测检验报告对检测检验对象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检测检验对象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第二H一条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12、检测检验对象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测检验规范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测检验。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与委托方可以对不涉及国家规定的检测检验规范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第二十二条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失实报告:(一)检测检验对象的抽样、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检测检验对象代表性不够、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一)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标校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的检测检验规范或者方法的;(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检测检验报告的;(五)

13、法规、规章、标准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列举的其他失实情况。第二十三条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报告:(一)未经检测检验,或者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未按规定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国家规定中应当检测检验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测检验条件的;(四)调换检测检验对象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测检验的;(五)伪造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公章、检测检验专用章或者资质标志,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检测检验报告或者原始记录中签名,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

14、发时间的;(六)法规、规章、标准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列举的其他虚假情况。第三章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矿山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矿山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委托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服务,不得要求特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对于国家规定的检测检验对象,矿山企业不得要求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第二十七条矿山企业

15、应当对本企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进行监督,核验现场勘验人员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信息的真实性、符合性和一致性,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条件。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档案,妥善保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中的原始资料。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以及检测检验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等,确保整改落实到位。第三十条矿山企业不得利用甲方地位或者采取利诱、拒付服务费用、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或者虚假报告。矿山企业不得购买、伪造虚假报告,不得利用失实或者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第

16、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服务活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区域开展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机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对其服务活动实施抽查。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对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监察内容。第三十二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日常监管监察工作过程中,可以对矿山企业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主体责任情况和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矿山企业提供的服务情况实施延伸检查。第三十三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管监察、事故

17、调查工作中,发现矿山企业和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处理处罚;对利用失实或者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核查。第三十五条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企业风险程度、社会关注度、信用水平状况、大数据监测情况、举报投诉情况、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监管监察部门明查暗访发现问题情况、监督检查及检测检验能力考核结果等,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矿山企业进行分类监管。第三十六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矿

18、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以下方式实施:(一)进入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矿山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一)询问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矿山企业的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过程控制记录、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七条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依法公开年度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录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矿山企业的相关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三十八条除政府采购的服务外,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矿山企业接受指定的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服务,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干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不得要求矿山企业提交有特XX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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