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法基本原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二章合同法基本原理.docx(1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第二章合同法基本原理第01讲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订立与效力1 .1合同法概述.L1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1.合同的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望、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 .合同法的概念(名词解释)广义上合同法是指根据法律的实质内容,调整合同关系的所有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合同法”命名的法律,在我国,即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含义:一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三是合同法所
2、调整的合同关系为财产性的合同关系。3 .合同法的特点(1)统一性。(2)任意性.合同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即允许当事人对其内容予以变更的法律规范。(3)强制性。对于严重影响国家、社会、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利益的内容,合同法则采用强制性规范或者禁止性规范。4 .合同法的内容框架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大部分,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总则分为-一般规定,包括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使用范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包括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的解释、合同的监督、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合同争议、诉讼或者仲裁的时效。分则规
3、定了对合同法所制定的15门类列名合同的特殊规定,共由十五章组成。分别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5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多选多)(D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数量数量,是计算标的的尺度。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做到计量标准化、规范化。生项量是标的物内在的特殊物质属性和一定的社会属性,是标的物性质差异的具体特征。5 .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取得对方出让的标的物,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报酬,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对方提供劳务、服务等
4、,从而向对方收取一定数额的货币报酬。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的日期,也就是依据合同的约定,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请求权发生的时间。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地点。它包括标的交付、提取地点;服务、劳务或工程项目建设的地点;价款或报酬结算的地点等。履行方式,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哪种方式转移标的物和结算价款。履行方式应视所签订的合同的类别而定。7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偿付赔偿金以及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等其他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
5、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时,实行“或裁或审制”,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争议。.L4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1.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的示范文本,是指由合同当事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学者等就某一种或某一类合同所制订的具有各种必要条款的合同文本样式。8 .格式条款合同(1)采用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格式条款合同中具有合同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该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2.2合同的订立与效力2.2.1合同订立基本原则(简答题)(5条)序号名称内容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论其是自然还是法人,也不论其经济实力的强弱或地位的高低,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给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及约束。2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他可按自己的意愿缔结合同,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
7、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依此来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恪守信用,不得滥用权力,也不得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5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2.2合同订立程序1.要约(D要约的概念要约即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意思
8、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是有法律约束力的。(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有经过被邀请的一方作出要约并经邀请方承诺后,合同方能成立。(3)要约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能撤销: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有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合同履行作了准备,如果撤销,受要约人会受到损失。(4)要约生效要约生效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发生法律的约束力。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
9、据电文的,电文进入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在如下情况下要约无效(判断题)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承诺(1)承诺的概念(名词解释)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条件:承诺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无条件地完全同意要约(或新要约)的内容。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并符合要约所规定的其他各种要求。(2)承诺超期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否则受要约人会认为承诺并未生效或者视为自己发出了新要约而企盼要约人
10、的承诺。(3)承诺延误因其他原因(如因邮寄过程延误)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4)承诺撤回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问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5)承诺生效指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即承诺对承诺人和要约人产生法律效力。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2 .3缔约过失责任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而导致另一方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当
11、事人根本无订立合同的诚意,而是采用欺骗、胁迫等手段,诱使或迫使对方与之谈判,造成对方损失。(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2.4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的效力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已经订立的合同的评价。评价是肯定的,即合同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评价是否定的,即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3 .合同生效的时间(多选题)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1)承诺生效时成立:当事
12、人以非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或者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该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2)合同签字盖章时成立。(3)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如一方提出要求签订对合同内容予以确认的书面文件确认书,则该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合同对合同生效约定附条件对合同生效约定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目条件成就时生效目条件成效时失效.特舔情况L有些合同应当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1)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那么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生效。4 .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也称为合同的签订地。对合同成立的
13、地点的确定,同样要考虑合同的种类、形式等因素。5 .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确认(选择题)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2)无效合同的处理无效合同自合同签订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分为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如果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6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14、。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I)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变更或撤销。对可撤销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提出变更或撤销。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点:(1)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变更还是撤销,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2)提出的当事人有举证责任。(3)可撤销合同必须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作出裁决之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如果裁决该合同被撤销,那么它从签订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7 .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不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但又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应尽量促使其成为有效合同。合同效力待
15、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签订合同的主体有问题。(2)合同的客体有问题。8 .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2.5合同的鉴证与公证1.合同的鉴证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合同鉴证实行的是期原则。合同的鉴证,应当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主
16、体资格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4)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正确,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9 .合同的公证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10 鉴证与公证的区别(1)性质不同: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管理行为。合同公证则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司法行政行为。(2)效力不同(3)法律效力适用范围不同第02讲合同的履行变更及终止、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案例2.3 合同履行合同的履行以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和依据。2
17、. 3.1合同履行的原则履行合同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也有其特有的基本原则,如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原则贯彻于合同履行的过程,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基本要求。1 .全面履行原则(简答题)全面履行原则也称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原则,(1)履行主体符合合同约定(2)履行标的符合合同约定履行标的符合合同约定被称为实际履行原则。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在合同履行中要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其二,不能以违约金或以赔偿金代替合同的履行。(3)履行的时间、地点符合合同的约定(4)履行方式符合合同的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否则,债务人代价或费用自己承担,若造成损失也
18、应由债务人来承担。2 .诚实信用履行原则(也称为协作履行原则)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应当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协作履行原则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通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的必要性。协助义务指合同债权人应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以使合同目的顺利实现。协助义务主要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给予的协助,是债权人所应遵守的义务。减损义务减损义务即减小损失扩大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使对方遭受损失,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
19、要措施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缔结合同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3 .合同履行中约定不明情况的处置(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同类的交易中,产品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根据合同的目的、产品的性能产品的用途等因素确定质量标准。(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随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对于一些特殊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的定价来确定。(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
20、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3.2第三人履行合同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由债权人与债务人经过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原债权人的地位不变。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2.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但这种代替履行的行为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并且对债权人没有不利的影响。2.3.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对抗对方要求和权利主张的权利。1 .同时
21、履行抗辩权在一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义务的行为。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同时履行的双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未对等给付之前,有权对抗对方的履行要求,拒绝自己的履行。2 .异时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是指合同己明确约定双方履行的先后顺序。双方都可依法享有抗辩权。(1)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未予履行,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可以行使抗辩权。(2)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或难以对等给付时,有拒绝履行的权力。可称为中止履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
22、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的限制表现: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认定为违约,并承担相应责任;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中止履行后,一旦对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担保,就应当恢复履行,否则,将被认定为违约。2.3.4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维护其财产状况,允许合同的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一定权利的制度。即债务人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来保证其合同债务的履行。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因债务
23、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4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2.4.1 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履行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补充。2.4.2 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1.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不可以转让
24、:(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不发生效力,通知不得撤销,除经受让人同意。2 .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多选题)(1)须经债权人同意。(2)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从债务。(3)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3 .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4 .4.3合同的终止1 .合同终止的概念(名词解释)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
25、人双方依法使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2 .合同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债的清偿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2)合同解除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法定解除解除条件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名称相同处不同处法律解除具备一定解除条件时,由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条件的来源不同合同约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6、,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3)债务相互抵消债务相互抵消是指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归于消灭。债务抵消可以分为约定债务抵消和法定债务抵消两类。(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
27、存情况:(多选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利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5)债权债务同归一方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情况。(6)债权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7)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终
28、止的其他情形出现时,合同也告终止。2.5合同的违约责任2.5.1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5.2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原则1.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指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具备的要件。以合同有效为前提。2.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2.5.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 .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承担了赔偿金或者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
29、)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 .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主要是指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所确定的,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更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者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3 .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因防止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
30、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适当减少。5 .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6 .6合同争议的防范及处理.6.1合同解释1.合同解释的概念合同解释,是指为了合理地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合同内容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理解、分析和说明。广义的合同解释,是指任何人都可以对合同的内容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进行理解、分析和说明。狭义的含酶费是指受理合同纠纷案件
31、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及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分析和说明。1 .合同争议产生的原因(简答题)(1)使用语言文字不规范。(2)合同内容中使用的语言文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不一致,甚至出现相悖的情况。(3)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需要依法对此内容进行解释,以便修订合同。(4)合同欠缺条款,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5)当事人事后为了不履行合同,对合同条款作出不同的理解。2 .合同的解释方法(1)词句解释其规则如下:排他规则。对合同条款起草人不利规则。主张合同有效的解释优先规则。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应当按照主张合同仍然有效的方法来对合同进行解释。(2)整体解释即
32、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产生争议后,应当从合同整体出发,从总体上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整体解释原则如下(简答题)同类相容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规则。(3)合同目的解释:即肯定符合合同目的的理解(4)交易习惯解释:即按照该国家、该地区、该行业所采用的惯例进行解释。(5)诚实信用原则解释3 .合同解释的效力合同解释的效力,是指合同解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广义的合同解释,任何人都可以进行,但是不一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狭义的合同解释,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的,解释的结果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上的后果。.6.2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与原则1.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对权利和义务
33、所发生的争执,或称争议。处理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四种。(1)协商:合同纠纷的协商又称和解。(2)调解:是指由第三者出面,促使双方互相谅解,达成解决合同纠纷协议的一种方法。(3)仲裁:亦称公断,是第三者就某一争议居中裁断的过程。仲裁程序通常如下:申请和受理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成立仲裁庭。按规定仲裁庭可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开庭和裁决。仲裁按仲裁规则进行。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仍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放弃、修改、变更仲裁要求。调解协议与仲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
34、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诉讼是运用司法程序解决争执,由人民法院受理并行使审判权,对合同双方的争执作出强制性判决。2.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1)协商为主的原则(2)调解优先的原则2.7合同法案例【案例21】有关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的案例某百货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Ol型号的钢材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以后,都先后向百货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而甲钢材厂
35、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给百货公司送去了100吨钢材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百货公司得知直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200吨01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钢材厂将100吨钢材送到百货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甲钢材厂认为,百货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分析:确定本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前提是判定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判定本案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发
36、出的传真在性质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了规定。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属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现依据合同法的具体分析如下。首先,从当事人的意愿角度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要约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故要约是一种能导致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律行为。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导致合同关系的产生,只能诱导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称
37、:“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请速来传真”表明被告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应理解为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并不是前往原告处提货,一般在原告尚未来函告知价格等情况,被告亦未派人前去查验钢材质量的情况下,不能决定要购买该货物,而且是被告送货上门。可见,该传真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本案被告在给丙钢材厂发去的传真中明确指出“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可见,该传真内容中已明确具有被告愿受该传真约束的意思,一旦发货,被告不仅要接受货物,而且要承担运费。其次,从传真的内容上来看,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应当抽象笼统,模糊不清,而应当具体确定,只要受要
38、约人接受该要约后就能够使合同成立。具体来说应当按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具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使不能按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具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至少应提出合同主要条款,也即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其余欠缺条款可以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处理。而要约邀请,则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故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本案中,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所以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如果构成要约,就必须具备买卖合同要具备的主要条款。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一项要约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价格。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
39、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我国司法实践及理论都认为标的与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从本案来看,被告在传真中只明确规定了标的和数量(200吨Ol型号的钢材),但并未提价款,被告显然是希望原告向其告知价款,以进一步与其协商是否购买其钢材。由于传真内容中缺少价格条款,不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只能视为要约邀请“至于原告回复传真和发运钢材的行为,法律上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行为。原告以传真告知货物的价格并发出货物来作出订立合同的提议,该提议已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基本条款,且表明了原告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相对而言被告则处于承诺人的地位,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被告拒收货物,表明其拒
40、绝承诺,所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自然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上此外,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不成立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则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从本案来看,被告发出传真及拒绝收货,都不能认定其具有过失,因此,也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案例22】已生效的要约不能撤回的案例【案例23】关于承诺方式案例【案例24】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案例【案例25】关于违约责任案例【本章小结】合同法基本原理2.1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契约;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章小结】合同法基本原理2.2合同的订立与效力订立的基本原则(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遵守
41、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同订立程序(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生效时间、成立的地点、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鉴证、公证2.3合同的履行原则、第三人履行合同、抗辩权、合同的保全2.4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2.5合同的违约责任2.6合同争议的防范及处理2.7合同法案例【本章习题】1.多选题按合同法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有A.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C.建设工程合同D.技术开发合同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合同法要求在如下八种情况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3)借款合同(但自然人之间借款有约定的除外);(4)融资租赁合同;(5)建设工程合同;(6)技术开发余同;(7)技术转让合同;(8)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教材第11页。1.单选题一般认为,投标是一种A.要约邀请B.要约C.承诺D.契约正确答案JB答案解析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行为就是一种要约行为。教材第16页。名词解释:合同解除正确答案合同解除,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答案解析教材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