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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安执法活动权威,有效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预防和减少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案(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办法以及公安机关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而引发涉及个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财产等应受法律保护却遭受不法侵害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民警维权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警务督察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依照“依
2、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防并举、立足预防”的方针,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途径,预防和处置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机构、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为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行政首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指挥调度、新闻舆情、人事、教育训练、宣传、纪检监察、督察、治安、刑侦、交警、法制、网安、警务保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委员会。第六条维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具体负责民警维权日常事项。第七条维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各
3、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维权机构应当针对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侵害的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受理、协调和督办本级或下级公安机关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暴力袭击、诬陷、诽谤、侮辱,被错误追究责任,被打击报复等案(事)件;(二)对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不法侵害的民警开展慰问、救济、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善后工作;(三)及时总结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不法侵害案(事)件的教训,查纠解决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得力、指挥不科学、救助不积极、处理不到位等问题;(四)调查研究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把握其原因、规律和特点,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和执法安全提示;(五)加强民警执法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防范能力的培训,并对民警武器警械和安全防护设备的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主动向社会通报警情真相,减少和消除公众的误解和偏见,曝光典型案例,警示和震慑不法分子,树立执法权威;(七)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四章受理范围第九条公安机关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遇到下列不法侵害情形的,维权机构应当受理,开展维权工作:(一)执法执勤时遭到暴力袭击,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警用装备损坏的;(二)执法执勤时遭到谩骂、威胁、恐吓,造成人格受到侮辱、精神受到侵害的;(三)执法执勤结束后,遭到打击报复、诬陷诬告、诽谤的,或本人
5、及家属受到寻衅报复的;(四)被舆论恶意炒作或媒体失实报道,造成社会影响的;(五)因履行职责被检察、审判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政工部门不当追究的;(六)执法权益未受到有效保护或维权措施不落实的;(七)其他执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事)件。第十条公安民警非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而受到的人身、名誉等方面不法侵害的,以及在履行职责时因违法或者有严重过失而被追究处理的,不在民警维权受理的范围。第五章维权程序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案(事)件,民警可以拨打IlO或所属公安机关维权机构电话申请维权。事发地在本省外地时,民警可以向所属设区市公安局或省公安厅维权机构电话申请维权。事发地在外省时,民警
6、可以向省公安厅维权机构电话申请维权。各级维权机构应当记录并受理。第十二条公安民警认为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侵害的,民警本人及其亲属或者民警所在单位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所属公安机关维权机构提出维权申请,维权机构应当受理。第十三条警务督察部门通过核查举报投诉等各种渠道发现本级或下级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中被不法侵害的,应当提请维权机构主动开展维权工作。第十四条维权机构收到维权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申请人。对属于维权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维权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机构申请复核。上
7、一级公安机关维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书面通知下级维权机构受理并开展工作。审查认为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第十六条受理维权申请后,维权机构应当及时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勘查、调阅案卷、询问证人、讯问嫌疑人等调查工作,依法及时处理。调查结论及处理情况在30日内书面反馈申请人。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民警维权案(事)件,报经本级维权委主任决定,可以适当XX时间。第十七条维权申请人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维权机构申请复查。上一级维权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复查情况予以书面反馈。省公安厅维权机构复查结论为最终结
8、果。第十八条维权机构在办理民警维权案(事)件过程中,认为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机构协调处理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机构协调处理。第六章案件办理第十九条市、县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由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各警种密切配合的联动处警机制,依法及时快速处置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案(事)件。第二十条对正在发生的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指挥中心应根据警情需要指令相关警种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及时收集和固定音像、人证、物证等证据,尽快将当事人带离现场,防止现场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权办应在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督促协调处理。第二十一条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后,现场处置单位应妥善保管有关
9、证据材料,待明确办案单位后及时移交。第二十二条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涉及行政处罚的,由治安部门或公安派出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妨害公务、袭击警察等违法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刑侦部门、治安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内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依法查处。第二十三条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涉及治安部门或刑侦部门民警的,由本级公安机关按照回避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单位和办案民警;涉及本级公安机关领导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指定管辖。第二十四条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重大案(事)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通报情况,视情邀请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派员提前介入调查。第二十五条对重大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案(事)件
10、,维权机构应当跟踪督办。第二十六条下列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案(事)件,设区市公安局维权机构应当进行督办:(一)造成民警轻伤等级以上伤害或3人以上受伤的案(事)件;(二)公安机关办公场所被打砸冲击等影响较大的案(事)件;(三)同一设区市内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级公安机关的案(事)件;(四)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或互联网恶意炒作或失实报道的。第二十七条下列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案(事)件,由省公安厅维权机构进行督办:(一)造成民警牺牲或重伤的案(事)件;(二)公安机关被打砸冲击等重大案(事)件;(三)跨省或涉及两个以上设区市公安机关的案(事)件;(四)被省级以上媒体或互联网恶意炒作或失实报道的;(五)地市级公安
11、机关维权机构认为需要由省公安厅维权机构协调处理的案(事)件。第七章维权措施第二十八条对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侵害行为人认错态度好的案件,维权机构可以当场或事后对当事民警进行抚慰,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向被侵害民警赔礼道歉。第二十九条对受到暴力袭击等非法侵害,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维权机构应当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对不法侵害人依法予以处理,协助被侵害民警及其亲属通过法律途径追偿人身伤害补偿和财产损失。第三十条对受到不实投诉、恶意投诉、诽谤侮辱等造成民警名誉损害的,维权机构应当制作维权正名通知书,在适当范围内为民警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第三H一条对媒体刻意炒
12、作、片面报道,给民警和公安机关名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维权机构应当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主动回应,公布事实,挽回形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被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错误追究的,应当以公安机关名义与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第三十三条对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公安机关内部打击报复的,维权机构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公安民警因公受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完善民警救治措施,确保受伤民警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护和治疗。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要从法制、治安、刑警、
13、警察院校等单位挑选法律专业人才,聘请社会各界法律专家,组成公安民警维权工作专家顾问团,为民警维权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对重大、疑难、复杂侵权案(事)件,要建立健全与检察院、法院协调沟通机制,依法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第三十六条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的,所在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或维权机构负责人应及时看望、慰问和救济。对于民警及其亲属通过法律途径追偿人身伤害损失和财产损失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对损害赔偿不足的部分,应当予以适当补偿。第三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要组建心理辅导员队伍,形成全省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及时疏导调适民警因遭遇“侵权”和面临复杂执法环境、不确定职业风险以及处置重大案(事
14、)件等问题引发的不良情绪和心理反应,使民警保持积极健康的心理状态。第三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日常执法执勤、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预案中对执法风险进行事前评估,针对风险水平制定安全防护标准和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器材,同时针对性地加强民警防范、应对不法侵害的训练,提高民警应对不法侵害的能力。第八章监督问责第三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维权机构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警种,检查、督促和推进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第四十条维权机构应全面掌握公安机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侵害及处理情况,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并逐级统计上报。第四十一条发生民警受轻伤以上、公安机关被冲击、警用车辆被毁坏等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重大案(事)件的,应当在2日内逐级上报省公安厅维权办。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得力、错误指挥致使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被侵害的;(二)不按要求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民警被侵害事项的;(三)不积极采取善后救助措施的;(四)阻碍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案件查处工作或者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违法降格处理的。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职工和辅警人员在协助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时受到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