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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保障经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以下简称“网约房”)信息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可供居住的其他场所。本办法所称网约房信息登记,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报送网约房平台公司、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使用权人,下同)、房屋入住人(包括其他居住人员,下同)等各方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第四条公安机关治安(人口)部门负责网约房信息登记工作。第五条网约房
2、平台公司和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入住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信息登记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提醒、督促网约房平台公司和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入住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第六条网约房平台公司是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应当保证经营安全,保证用于居住的房屋符合安全条件,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房屋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房屋一致,及时下线公安机关通报的不适合继续提供服务的房屋信息。第七条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建立符合本办法信息报送要求、与省级公安机关数据库实时联网的信息系统。第八条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查验、如实登记,并通过信息系统实时向省级公安机关报送以下信息:(一)居住房屋的详细地
3、址等基本情况;(二)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三)房屋入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时间、离开时间等。第九条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收集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二)如实向网约房平台公司报送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相关信息;(三)查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房屋入住人相关信息。第十一条房屋入住人应当如实向网约房平台公司报送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信息。第十二条网约房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八
4、条规定,未查验相关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未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按照XX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房屋入住人员是流动人口的,按照XX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提供不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房屋的,按照XX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如实报送相关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查验相关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房屋入住人是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如实报送相关信息的,按照XX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相关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