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营运检验档案船名船舶检验时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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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营运检验档案船名:船舶检验时间:目录档案名称页数1营运船舶检验申请表12普通船舶年度、中间检验项目103普通船舶换证检验项目114船底外部检查项目25游艇检验项目36小型备案游乐船舶检验项目17漂流艇检验项目18竹筏检验项目29电动液压舵机试验记录表110空气压缩机试验记录表111起动试验记录表112主机试验记录表113换向试验记录表114发电机组发动机试验记录表115试航航速测量记录表116回转试验记录表117停船试验记录表118航向稳定性试验记录表119抛锚试验记录表120操舵装置试验记录表121“Z”形操舵试验记录表1贵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营运船舶检验申请表兹向贵中心申请对以下船舶按

2、法规要求进行检验船名船检登记号船籍港船舶类型船舶所有人总吨位船舶经营人主机总功率船舶修造厂船体材料检验地点预约检验时间检验种类:口现有船舶初次检验口特别定期检验口换证检验中间检验口年度检验临时检验口船底外部检查口其他申请人承诺:我们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可靠,并没有私自改变船舶主尺度、结构布置和设备等船舶状态。我们保证按规定支付检验费用:包括检验费和验船师为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它开支。即使此项检验未能由你局完成,我们也同意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向你局支付相应的费用。其它说明(检验人员签名首行):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名)日期:联系人电话联系地址邮编序号普通船舶年度、中间检验项目说明(检验人员

3、签名首行)检验结果1第一部分船体及载重线1.1船舶主尺度1.2水线以上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上层建筑、甲板室、大开口角隅等各板材及其焊缝外观检验1.3船体外板上的标记,如船名、侧向推进器标志、船籍港等的检验1.4水密舱壁及其水密门和贯穿件1.5露天干舷甲板、露天上层建筑甲板、露天机舱棚、甲板室的水密和风雨密开口,如空气管、通风筒、出入口、人孔、天窗、升降口、风雨密门窗等及其关闭设施外观检验和关闭效用试验1.6主、辅机座附近,推进器上方等振动较剧烈区域的底板和机座1.7老旧船:内壳板及骨架、货舱内构件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舷侧靠墩部位的板及骨架1.8核查船体和上层建筑未发生影响载重线勘

4、划的任何改变1.9需要认可并存放于船上的有关资料,如装载手册、稳性计算书、操纵手册等已经认可1.10倾斜试验或空船重量测量已进行,其结果已被确认.1.11核查经批准的德性资料有效地保存在船上1.12船舶未发生造成船舶稳性产生变化的任何变更1.13货舱舱口围板、舱口盖及其关闭装置和风雨密关闭设施外观检验和关闭效用试验1.14因碰撞、搁浅引起船体主要构件较大横向残余变形(大于30mm)的情况记录1.15中间检验项目:在进行第二次换证检验以后的中间检验时,对货舱特别是常年装运易腐蚀物品或易受装卸机械撞击的装货处所有选择地进行内部检查1.16上次检验中未予消除的缺陷或采取的临时性安全措施1.17船体强

5、度、船体结构影响载重线位置情况1.18甲板线、载重线、水尺线位置及外观1.19上层建筑、干舷甲板上的舱口、出入口1.20通风筒、空气管围板高度及防水1.21排水孔、进口和排出口1.22舷墙排水舷口配置1.23栏杆、梯道、通道和其他保护措施2第二部分初装设备2.1了解锚设备技术状况2.2锚设备效用试验,对锚机作外部检睑,检视主轴是否变形、弯曲,了解使用情况,进行抛起锚试验2.3系泊绞车、缆桩、导缆孔、导缆钳、导向滚轮及缆绳等系泊设备作全面性检视,了解系泊、拖曳及系结设备的使用情况是否正常,如发现有影响安全的缺陷应予修复2.4对舵设备作外部检查并了解使用情况,检查舵杆可见部分有无裂纹、弯曲、扭转等

6、缺陷2.5舵设备配合舵机操作和运行试验,检查舵角指示的准确性2.6中间检验项目:常年航行急流航段的自航船的舵设备,检验要求与换证检验相同,详见船底外部检查及航行试验项目表2.7拖曳设备,包括绞车/绞盘、拖钩、拖缆机、应急释放装置、防磨擦装置和活动零部件外观检验3第三部分消防3.1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3.2水灭火系统(主/应急消防泵、消防总管、消防栓、水枪、国际通岸接头等)外部检验3.3水灭火系统效用试验、固定式灭火系统、防火结构及安全装置作外部检验。3.4核对可移动式灭火器具的有效性、数量和存放位置3.5可移动式灭火器具抽样效用试验3.6机舱、泵舱及装货处所的通风系统效用试验3

7、.7船舶的防火分隔检查3.8防火控制图按规定张贴3.9防火结构无实质性变更3.10防火门、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检查及试睑3.11自动喷水系统(泵、管路、喷头)外部检验3.12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进行模拟试验3.13失火手动报警按钮系统应作效用试验4第四部分救生设备4.1救生设备配备检查4.2应变部署表、逃生指示标志检查4.3个人及其他救生设备的外观、数量、存放位置检查5第五部分信号设备5.1航行灯,信号灯及其控制设备的外观检验和效用试验5.2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的试验5.3闪光灯的配备与效用试睑5.4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配备5.5声响信号器具的配备与效用

8、试睑6第六部分主、辅动力设备6.2主机系泊、航行试验(老旧运输船舶和客船、快艇,详见记录表)6.3主机、推进系统的外部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6.4主机启动、换向操纵装置效用试验6.5主机重要仪表的校验6.6轴系的外部检验(老旧运输船舶应在航行试验时检查运转情况)6.7对传动装置作外部检验,了解其运转情况(老旧运输船舶应在航行试验时检查运转情况)6.9泵和船舶管系已单独或与其所服务的机械设备一起进行了效用试验6.10相舶管系的外观检验,包括锈蚀、损坏、泄漏情况,法兰和膨胀接头的连接情况、管子和阀件的铭牌或标志、管子和阀件的固定等6.11管子穿过水密或防火舱壁和甲板处的舱壁、甲板的水密或防火

9、完整性6.12燃油舱柜、滑油舱柜阀或旋塞、速闭阀关闭试验6.13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装置6.14空气压缩机及其管系空气压缩机作外部检视,必要时作效用试验,瓶体与附件的连接是否紧密牢固6.15发电柴油机及其他辅助用柴油机作外部检视,并检查其运转状况。老旧运输船舶辅机应进行船舶航行试睑检查其运转状况7第七部分电气设备7.1主发电机组、应急发电机组、临时应急电源的外部检验,效用试验,检查其供电的有效性和系统的完整性。当主电源失效后应能自动起动和自动供电7.2对蓄电池组及舱室作如下检查:检查蓄电池组的技术状况,若不能正常充放电则需换新;检查蓄电池组的布置及固定情况;检查蓄电池舱室内的防爆电气设备

10、的完好性检查蓄电池舱室(或箱、柜)的通风情况,其通风应良好7.3配电系统、主配电板的外观检查7.4主配电板线路保护装置的外观检查7.5电缆外观、电气控制设备检查7.6船内报警系统、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紧急(集合)报警装置的外观检验及效用试验7.7船内通信系统、扩音(广播)装置的外观检验和效用试验7.8正常照明,应急照明、临时应急照明、低位照明的外观检验和效用试验7.9机舱通风机、燃油泵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应急切断装置检查7.10避雷、接地装置外观检查8第八部分机舱自动化8.1驾驶室控制站与机舱控制站/就地控制站之间的控制转换及联锁试验8.2检查动力装置及锅炉的排烟管表面的绝缘材料有无破损8.3检

11、查燃油管系有无渗漏8.5驾驶室与机舱集控室/就地控制站之间设有双向通讯设施的效用试验9第九部分航行设备9.1测深锤、望远镜、海图仪、秒表、时钟、倾斜仪、温度计、气压计等航行设备的配备及状态检查9.2舵角指示器、探照灯的外观检验和效用试验9.3检查雷达显示的方位、距离的准确性和数据精度,确认标尺的正确性9.4雷达效用试验9.5自动识别系统(AIS)静态数据、动态数剧及航线相关数据检查9.6自动识别系统(AlS)供电、信号输入与输出连接情况检查9.7自动识别系统(AIS)效用试验10第十部分无线电设备10.1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增加或更换,应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提交船用产品证书10.2对外扩音装置的效

12、用检验10.3无线电设备天线的布置和检查10.4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使用备用电源,以工作频道与岸台通信,检验通信效果10.5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用主、备用电源供电,检查各部分的功能,并查阅存储的报文10.6可携式甚高频无线电话的电源检查和通话试验10.7航行安全信息接收装置自带电源主用电池和备用电池或充电装置的完好性检查10.8航行安全信息接收装置效用试验11笫十一部分防污染11.1防油污结构和设备11.1.1标准排放接头11.1.2未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滤油设备的船舶将含油舱底水留存在船上的措施11.1.3检查船上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性;检查船上油类记录簿是否按本局规定作了详细记录;检查船上是否备有

13、船上油污应急计划11.2防止生活污水污染11.2.1了解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系统的结构与设备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外部检查11.2.2检查贮存舱(柜)液位报警装置、检查生活污水装置处所通风情况11.2.3了解排放接头使用是否正常、检查应急旁通管路11.3防止垃圾污染11.3.1核对告示牌和垃圾记录簿11.3.2防止垃圾污染收集装置的外观检查11.3.3检查防止垃圾污染证书和其他记录及其有效性11.4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适用于有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船舶)11.4.1船舶没有安装使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装置(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有氢化氯氟烧(HCFCS)物质的装置)11.4.2船舶2008年9月1日

14、以后没有增加的使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有氢化氯氟烧(HCFeS)物质的新装置)11.4.3对船上相关系统和设备进行一般性外观检查,并查核船上对这些系统和设备维修和保养记录、核查证明使用的燃油硫含量的书面证据11.4.4中间检验项目:重点检查船上系统和设备的机械动力部件、管路及阀件的锈蚀和渗漏情况、检查设备和系统所附带的仪表有无损坏,对怀疑之处进行必要的检杳和试验13第十二部分拖船的特殊设备13.1拖曳设备,包括绞车/绞盘、拖钩、拖缆机、应急释放装置、防磨擦装置和活动零部件的外观检验13.2拖曳设备,包括绞车/绞盘、拖钩、拖缆机、应急释放装置、防磨擦装置和活动零

15、部件的效用检验14第十四部分纤维增版塑料船14.1船体构件的外观检查,了解水下部分的技术状况14.2船体的坞内或上排检验,详见船底外部检查项目14.3检查机座等重要部位是否出现缺陷(如:开裂、脱胶等)15第十五部分乘客定额和舱室设备及船员舱室设备船员舱室设备15.1驾驶室可视范围检查15.2检查舱室设备布置、配备应符合认可图纸、应检查载运乘客的条件是否符合法规的规定15.3客船载客舱室、设备、通道、出入口等检查16第十六部分船舶识别号16.1船舶识别号字符大小、颜色及标记方式、位置检查16.2船舶识别号与证书、报告记载一致性检查17第十七部分起重设备17.1桅、起重柱、吊杆、绞车及起重机的检验

16、17.2起重设备活动零部件检验及试验序号普通船舶换证检验项目说明(检验人员签名首行)检验结果1第一部分船体及载重线1.1船舶主尺度1.2水线以上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上层建筑、甲板室、大开口角隅等各板材及其焊缝外观检验1.3船体外板上的标记,如船名、侧向推进器标志、船籍港等的检验1.4水密舱壁及其水密门和贯穿件1.5露天干舷甲板、露天上层建筑甲板、露天机舱棚、甲板室的水密和风雨密开口,如空气管、通风筒、出入口、人孔、天窗、升降口、风雨密门窗等及其关闭设施外观检验和关闭效用试验1.6主、辅机座附近,推进器上方等振动较剧烈区域的底板和机座1.7老旧船:内壳板及骨架、货舱内构件的连续性

17、和完整性、舷侧靠墩部位的板及骨架1.8核查船体和上层建筑未发生影响载重线勘划的任何改变1.9需要认可并存放于船上的有关资料,如装载手册、稳性计算书、操纵手册等已经认可1.10倾斜试验或空船重量测量已进行,其结果已被确认.1.11核查经批准的稳性资料有效地保存在船上1.12船舶未发生造成船舶稳性产生变化的任何变更1.13货舱舱口围板、舱口盖及其关闭装置和风雨密关闭设施外观检验和关闭效用试验1.14因碰撞、搁浅引起船体主要构件较大横向残余变形(大于30mm)的情况记录1.15船舶的货舱、首尾尖舱、双层底舱、深舱、机舱及其他需要检验的部位,均应全部清理干净,并清除表面污锈1.16要求进行清除和清洁的

18、项目和处所应进行仔细检查,应注意易于腐蚀和损坏的部位、开口处的船壳板和不连续结构处1.17第二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时,对双层底舱、边舱、首尾尖舱、燃油舱进行水压试验1.18第二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应特别注意船中0.4L范围内的内外底板,轻重载重线间的舷侧外板,强力甲板开口线以外的甲板板和强力构件,水密舱壁1.19第二次换证检验及以后的换证检验,应进行测厚1.20上次检验中未予消除的缺陷或采取的临时性安全措施1.21船体强度、船体结构影响载重线位置情况1.22甲板线、载重线、水尺线位置及外观1.23上层建筑、干舷甲板上的舱口、出入口,必要时冲水试验1.24通风简、空气管围板高度及防水1.25排水孔

19、、进口和排出口1.26舷墙排水舷口配置1.27栏杆、梯道、通道和其他保护措施2第二部分胭装设备2.1了解锚设备技术状况:锚、锚链、转环、卸扣等情况是否正常;抛、起锚是否灵便。锚链通过链轮是否顺利,有否跳槽、卡链、扭转等现象;制链装置是否可靠;锚收起后能否平服地紧贴在锚穴内2.2锚设备效用试验,对锚机作外部检验,检视主轴是否变形、弯曲,了解使用情况,进行抛起锚试验2.3系泊绞车、缆桩、导缆孔、导缆钳、导向滚轮及缆绳等系泊设备作全面性检视,检查系缆桩、拖桩、导缆钳(孔)与船体连接处有否锈烂、脱焊等缺陷;检查拖钩装置是否牢固,舷边拖缆限位器是否完好,自动脱钩装置是否灵便可靠了解系泊、拖曳及系结设备的

20、使用情况是否正常,如发现有影响安全的缺陷应予修复2.4对舵设备作外部检查并了解使用情况,检查检查舵杆、舵柄(舵扇)、舵托、舵销、舵钮、舵链的腐蚀及磨损情况和有无裂纹、扭转、弯曲等缺陷,如发现有影响安全的缺陷应予修复2.5舵设备配合舵机操作和运行试验,检查舵角指示的准确性,详见船底外部检查及航行试验项目表2.6对锚设备作全面检查:(1)锚和锚链必须放置在便于检查的处所,左右舷锚链应全部排开,并将表面污锈清除;(2)核对锚(包括备用锚)的数量、重量、型式、锚链的规格、节数是否符合原设计或现行规范的要求;(3)检查锚杆、锚爪有否变形和损坏,锚头与锚杆连接的横销有否松动现象;(4)检查锚链环、转环、卸

21、扣(连接卸扣及锚头卸扣)有否蚀耗、裂纹、变形、松档等缺陷,并测量其平均直径(即链环横截面中的最小直径与垂直该直径方向量得的直径之和的一半);(5)检查锚机座与甲板连接处的座板、垫板等有否蚀耗或腐烂;(6)检查制动和弃链装置的工作可靠性;2.7机动锚机:抛锚试验可结合航行试验进行。2.8拖曳设备,包括绞车/绞盘、拖钩、拖缆机、应急释放装置、防磨擦装置和活动零部件外观检验3第三部分消防3.1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3.2水灭火系统(主/应急消防泵、消防总管、消防栓、水枪、国际通岸接头等)外部检验3.3水灭火系统效用试验、固定式灭火系统、防火结构及安全装置作外部检验。3.4核对可移动式灭

22、火器具的有效性、数量和存放位置3.5可移动式灭火器具抽样效用试验3.6机舱、泵舱及装货处所的通风系统效用试验3.7船舶的防火分隔检查3.8防火控制图按规定张贴3.9防火结构无实质性变更3.10防火门、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检查及试险3.11自动喷水系统(泵、管路、喷头)外部检验3.12自动喷水系统效用检验,抽查2个以上喷水器进行效用试验3.13探火和报警装置效用试验3.14防火结构和安全装置:设有防火结构的船舶,应检查耐火分隔的完整性,必要时可拆开检查,防火门应作手动或遥控关闭试验3.15检查机舱、船员和旅客居住舱室的出入口结构的可靠性和开闭装置的有效和方便性,检查脱险

23、通道的梯和照明的可靠性,检查脱险通道、走廊内及出入口的逃生方向标志是否明显3.16对机舱、泵舱、客舱及货舱通风管内的风闸,检查从外部关闭的可靠性;检查客船厨房的排气管、通风导管、升降机的通道是否符合规定3.17厨房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时,应核对贮存数量,检查安装情况4第四部分救生设备4.1救生设备配备检查4.2应变部署表、逃生指示标志检查4.3个人及其他救生设备的外观、数量、存放位置检查5第五部分信号设备5.1航行灯,信号灯及其控制设备的外观检验和效用试验5.2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的试验5.3闪光灯的配备与效用试验5.4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配备5.5声响信号器具的配备与效用试验6第六部

24、分主、辅动力设备6.2主机系泊、航行试验(详见记录表)6.3主机、推进系统的外部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6.4主机启动、换向操纵装置效用试验6.5主机重要仪表的校验6.6轴系的抽出检验,在航行试验时检查运转情况,螺旋桨检验详见船底外部检查表6.7对传动装置作外部检验,在航行试验时检查运转情况6.9泵和船舶管系已单独或与其所服务的机械设备一起进行了效用试验6.10船舶管系的外观检验,包括锈蚀、损坏、泄漏情况,法兰和膨胀接头的连接情况、管子和阀件的铭牌或标志、管子和阀件的固定等6.11管子穿过水密或防火舱壁和甲板处的舱壁、甲板的水密或防火完整性6.12燃油舱柜、滑油舱柜阀或旋塞、速闭阀关闭试验

25、6.13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装置6.14空气压缩机及其管系空气压缩机作外部检视,必要时作效用试验,瓶体与附件的连接是否紧密牢固6.15发电柴油机及其他辅助用柴油机作外部检视,并检查其运转状况。老旧运输船舶辅机应进行船舶航行试验检查其运转状况7第七部分电气设备7.1主发电机组、应急发电机组、临时应急电源的外部检验,效用试脸,检查其供电的有效性和系统的完整性。当主电源失效后应能自动起动和自动供电7.2对蓄电池组及舱室作如下检查:检查蓄电池组的技术状况,若不能正常充放电则需换新;检查蓄电池组的布置及固定情况;检查蓄电池舱室内的防爆电气设备的完好性检查蓄电池舱室(或箱、柜)的通风情况,其通风应良

26、好7.3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时应进行放电试验,测量试验前、后蓄电池组电压和放电电流,蓄电池的电压变化率在放电过程中应能保持在其额定电压的12%以内7.4配电系统、主配电板的外观检查,检查配电装置中各开关器具、信号指示装置的完整性;各开关器具及信号指示应有效地工作,检查各种电测指示仪表的准确性;检查船电与岸电的联锁7.5主配电板线路保护装置的外观检查7.6电缆外观、电气控制设备检查7.7船内报警系统、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紧急(集合)报警装置的外观检验及效用试验7.8船内通信系统、扩音(广播)装置的外观检验和效用试验7.9正常照明,应急照明、临时应急照明、低位照明的外观检验和效用试验7.1机舱通风机

27、、燃油泵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应急切断装置检查7.11避雷、接地装置外观检查8第八部分机舱自动化8.1驾驶室控制站与机舱控制站/就地控制站之间的控制转换及联锁试验8.2检查动力装置及锅炉的排烟、蒸气管表面的绝缘材料有无破损8.3检查燃油管系有无渗漏8.5驾驶室与机舱集控室/就地控制站之间设有双向通讯设施的效用试睑9第九部分航行设备9.1测深锤、望远镜、海图仪、秒表、时钟、倾斜仪、温度计、气压计等航行设备的配备及状态检查9.2舵角指示器、探照灯的外观检验和效用试睑9.3检查雷达显示的方位、距离的准确性和数据精度,确认标尺的正确性9.4雷达效用试验9.5自动识别系统(AlS)静态数据、动态数剧及航线相

28、关数据检查9.6自动识别系统(AlS)供电、信号输入与输出连接情况检查9.7自动识别系统(AIS)效用试验10第十部分无线电设备10.1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增加或更换,应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提交船用产品证书10.2对外扩音装置的效用检验10.3无线电设备天线的布置和检查10.4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使用备用电源,以工作频道与岸台通信,检验通信效果检查各部分的功能,并查阅存储的报文10.5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用主、备用电源供电10.6可携式甚高频无线电话的电源检查和通话试验10.7航行安全信息接收装置自带电源主用电池和备用电池或充电装置的完好性检查10.8航行安全信息接收装置效用试验11第十一部分防污染1

29、1.1防油污结构和设备11.1.1标准排放接头11.1.2未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滤油设备的船舶将含油舱底水留存在船上的措施11.1.3检查污油水舱(柜)、沉淀舱及污油舱(柜)及其管路的腐蚀及泄漏情况,必要时进行密性试验。检查有关管路的固定情况及其外壁、接头有无裂纹、腐蚀、变形和其他机械损伤11.1.4检查船上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性;检查船上油类记录簿是否按本局规定作了详细记录;检查船上是否备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11.2防止生活污水污染11.2.1了解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系统的结构与设备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外部检查11.2.2检查贮存舱(柜)液位报警装置、检查生活污水装置处所通风情况11.2.3了解排放接头

30、使用是否正常、检查应急旁通管路11.3防止垃圾污染11.3.1核对告示牌和垃圾记录簿11.3.2防止垃圾污染收集装置的外观检查11.3.3检查防止垃圾污染证书和其他记录及其有效性11.4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适用于有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船舶)11.4.1船舶没有安装使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装置(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有氢化氯氟烧(HCFCS)物质的装置)11.4.2船舶2008年9月1日以后没有增加的使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除2020年1月I日前允许含有氢化氯氟烧(HCFCS)物质的新装置)11.4.3对船上相关系统和设备进行一般性外观检查,并查核船上对这些系统和设备维修和保养记录、核

31、查证明使用的燃油硫含量的书面证据11.4.4重点检查船上系统和设备的机械动力部件、管路及阀件的锈蚀和渗漏情况、检查设备和系统所附带的仪表有无损坏,对怀疑之处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13第十二部分拖船的特殊设备13.1拖曳设备,包括绞车/绞盘、拖钩、拖缆机、应急释放装置、防磨擦装置和活动零部件的外观检验13.2拖曳设备,包括绞车/绞盘、拖钩、拖缆机、应急释放装置、防磨擦装置和活动零部件的效用检验14第十四部分纤维增强塑料船14.1船体构件的外观检查,了解水下部分的技术状况14.2船体的坞内或上排检验,详见船底外部检查项目14.3检查机座等重要部位是否出现缺陷(如:开裂、脱胶等)15第十五部分乘客定额

32、和舱室设备及船员舱室设备船员舱室设备15.1驾驶室可视范围检查15.2检查舱室设备布置、配备应符合认可图纸、应检查载运乘客的条件是否符合法规的规定15.3客船载客舱室、设备、通道、出入口等检查16第十六部分船舶识别号16.1船舶识别号字符大小、颜色及标记方式、位置检查16.2船舶识别号与证书、报告记载一致性检查17第十七部分起重设备17.1桅、起重柱、吊杆、绞车及起重机的检验17.2起重设备活动零部件检验及试脸17.3第4年起重设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吊重试验,重物吊离甲板后保持悬挂时间不少于5min17.4吊杆装置、吊杆式起重机和起重机应进行慢速升降试验,同时进行制动试验。吊杆式起重机和起重机尚

33、应作变幅和回转试验。序号船底外部检查项目说明(检验人员签名首行)结果1船体外板的全面检查,包括焊缝和腐蚀情况2对海底阀箱、海底阀、舷侧排出阀的检验3对壳板上的开口,包括排水孔、泄水孔、计程仪和测深仪、船底塞的检验,部分船底塞的拆开检查4全部舷外标志,包括载重线、船名、船籍港的检查5船壳外板的测厚6锚链直径的测量7舵叶的外观检查8舵杆、舵销、舵承的磨损及腐蚀情况的检查9测量舵承间隙和舵的下沉量10舵杆不拆卸的检验,上舵承间隙的测量11舵杆的拆检,舵杆法兰和连接螺栓、螺母的检查12转舵试验和校对舵角13舵杆支承处密封填料的水密性试验14螺旋桨桨叶和桨毂的外观检查15检查螺旋桨紧固螺帽的丝扣有无损坏

34、,检查导流帽的外观和安装的牢固性16螺旋桨桨毂与尾轴套之间的密封装置的检验17螺旋桨修理后的检验和试验18尾轴的外观检验,测量轴颈尺寸、圆度和圆柱度19尾轴锥体部分的表面、键槽处和螺纹部分的检查20轴套,特别是轴套末端的外观检验,测量圆度和圆柱度21尾轴承的外观检查22尾轴承间隙的测量23尾轴密封装置的检查24尾轴密封装置装复后的油压试验25尾轴管的检查26尾轴的复装检查27螺旋桨的复装检查序号游艇检验项目说明(检验人员签名首行)检验结果1第一部分船体检验1.1艇体主要构件,包括艇壳、甲板、上层建筑和主横舱壁,及水密完整性、设计水线应清晰地和永久地标注在游艇的两侧。也可以设计水线为分界,上下部

35、分用不同颜色区分来代表设计水线或其他显而易见的标志。1.2与艇体结构构成整体的燃油柜和水柜1.3艇体加强区域结构1.4锚泊与系泊设备1.5主机机座1.6压载固定1.7舵叶及其舵杆和舵承1.8水密关闭布置(舱口、门、窗)1.9通道、出口,包括应急出口1.10栏杆和舷墙1.11防火结构1.12救生设备1.13机电检验1.14主、辅机及操舵装置的安装1.15螺旋桨轴和螺旋桨1.16主机启动系统1.17管系(包括燃油箱、水柜)安装1.18消防设备布置图1.19发电机、蓄电池和配电板1.20防爆设备或防点燃设备1.21照明系统1.22电缆、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和接地,检查艇壳上的接地板1

36、.23避雷装置1.24信号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设备及防污染设备2第二部分试验项目2.1艇体及门、窗、盖的密性试验2.2监控及报警装置的试验2.3航行试验,包括装载、操舵、锚泊、主辅机运行,包括应急停车,以及应急装置及其报警试验2.4确认游艇救生、消防、航行、无线电通信以及防污染设备的配备符合本规定要求2.5检查艇体水密完整性及其损伤与腐蚀程度2.6检查舵、舵柱、舵承、Z形推进装置、螺旋桨及其轴承、喷水推进、海底阀箱及格栅的完好性,推进机械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操纵试验2.7检查推进系统及电气装置的维修保养记录2.8检查油柜、油箱及燃油系统是否完好,应无渗漏现象2.9检查舱底系统、消防系统,并

37、确认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2.10检查机器处所通风系统的有效性2.11检查艇壳上的接地板以及电气设备的接地情况2.12发电机、蓄电池和操鸵电动机(如设有)应进行检脸和在工作状态下进行运转试验2.13重要设备用电动机连同其控制设备应进行检查,并应尽可能在工作状态下进行运转试验2.14配电板(箱)应进行检验,确认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2.15检查通道、应急逃生口等的有效性2.16检查消防和救生设备的配置及其有效性2.17检查防污染设施的完整性2.18检查航行设备、信号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置及有效性序号小型备案游乐船舶检验项目检验说明(检验人员签名首行)结果1初次检验时提交生产厂家出具的生产合格证及

38、其使用说明(检验人员签名首行)书。2实船测试:当全部乘员集中于其正常活动区域内一侧端部时,任何一船体顶缘不得入水,且其倾斜角度不得大于12度3对脚踏浮动设施的强度、储备浮力、稳定性、推进和操纵装置进行检查和测试4检查救生衣的配备情况5检查消防设备配备情况6船体锈蚀、老化、密封及连接情况7船名和限载人数标识情况序号漂流艇检验项目检验说明(检验人员签名首行)结果1初次检验时提交生产厂家出具的生产合格证及其使用说明(检验人员签名首行)书C2充气式漂流器具检睑时须作压力试验,试验压力为1.1倍设计压力。充气式漂流器具在其设计压力下应具有一定硬度,在滩上航行时不应有明显整体变形。3充气式漂流器具应设有止回阀4少量较小的裂口可以修补使用;裂口长度大于300mm或跨两个密封空间的裂口不得继续使用5满载干舷不小于其型深的一半6航行于环境状况恶劣的漂流器具其密封空间应相互隔开,一般应不少于6个7初次检验时需注意每位乘客所占面积应不小于0.5平方米8漂流器具上应有抓绳9每位人员应配救生衣一件。漂流使用救生设备应经船检部门认可,并具有相应的技术文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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