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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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两部分。其中省本级支出主要用于省级直接管理和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市、县负责管理和实施的项

2、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县级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责权统一、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第六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分配方案,并下达或拨付专项资金;指导、督促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二)市级(含雄XX区、XX市、XX市,下同)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要求申报所辖行政区年度专项资金需求计划;对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拨付资金;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相关绩

3、效管理工作。(三)县级(含省财政直管县,下同)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要求申报本级年度专项资金需求计划;对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拨付资金;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相关绩效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是本级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主体,直接监督本级专项资金使用,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对所报本级资金需求计划和项目相关情况的有效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各地申报年度专项资金需求计划并审核;负责省级项目申报评审,并对市、县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督导抽查;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4、市级项目申报评审,在此基础上提出本级年度专项资金需求计划,并对县级资金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所辖行政区域年度资金需求计划,XX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根据下达本级的专项资金规模,确定支持项目,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并负责市级项目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省级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对所辖行政区域县级提出的支持项目进行审批,并对县级项目实施进行指导服务、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县级项目申报评审,在此基础上提出本级年度专项资金需求计划,XX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所在市;根据下达本级的专项资金规模,提出支持项目,经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5、后,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负责县级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项目的单位,包括非煤矿山企业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重点包括下列事项:(一)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示范治理项目。用于支持和鼓励非煤矿山企业以防范冒顶片帮、坍塌、坠罐跑车、火灾、中毒窒息、透水、溃坝、井喷失控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实施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露天矿山治理、尾矿库隐患治理、选矿厂安全设施升级改造,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示范治理项目,形成可推广

6、应用的先进措施,带动全省非煤矿山安全隐患预防和治理水平提升。(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用于支持和鼓励非煤矿山企业推广使用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或推荐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有效推进科技XX、科技强安工作步伐。(三)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用于支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现代技术条件发展的形势需要,选择和实施提升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重点用于支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专家“会诊”式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设,以及安全监管业务装备配备等。专项资金严禁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和机关非业务用高档装备购置、设施维修改造等公用经费类支出,以及

7、其他与支持事项非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条中央财政资金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已支持的事项,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补助执行下列标准:(一)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示范治理项目。地下矿山、露天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综合治理项目,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不超过180万元,且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尾矿库企业综合治理项目,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不超过240万元,且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选矿厂安全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且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企业推广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确认或推荐的安全

8、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不超过150万元,且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推广使用省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或推荐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且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三)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专家“会诊”隐患排查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开展。排查费用标准:大、中、小型地下矿山分别不超过2.4万元、1.8万元、L2万元;大、中、小型露天矿山分别不超过1万元、0.8万元、0.6万元;三等及以上、四等及以下尾矿库分别不超过1万元、0.8万元;大、中、小型选矿厂分别不超过0.8万元、0.6万元、0.5万

9、元;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每个采厂不超过10万元。其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具体确定。第四章资金申报、分配和拨付第十二条每年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年度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各地申报专项资金需求计划。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省级申报通知要求,以及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分别组织本级项目的申报、评审,研究提出本级专项资金需求计划,XX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其中县级专项资金需求计划报所在市审核汇总后上报。第十三条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年度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重点等,对各地报送的年度专项资金需求计

10、划的有效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各地项目投资额、上年度综合治理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意见,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后,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第十四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研究确定本级支持项目(其中县级支持项目需经所在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资金安排方案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市级应急管理部门XX同级财政部门,应于收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将所辖行政区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名单、金额等情况汇总后,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备案。第十五条省

11、应急管理厅在编制部门年初预算时,将专项资金中由省级管理的项目编入省本级支出预算。省级项目预算编制要达到细化可执行程度,执行中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第五章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第十六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所申报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核算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严格按相关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项目,确保达到相关要求。同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调整后项目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和执行标准,经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

12、门审批后,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在15日内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第十八条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变更施工内容、调整治理项目、改变施工工期。第十九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先组织竣工验收,并于竣工验收完成后30日内,向项目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30日内,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验收,并于完成验收后30日内将验收结果由市级汇总后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第二十条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结余结转,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13、二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第二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一)省应急管理厅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科学设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并分解下达各地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绩效指标。(二)省应急管理厅建立绩效目标指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促进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三)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未完成或偏离幅度较大的要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项目承担单

14、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五条省应急管理厅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六条对于骗取、套取的或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XX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由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按照相关规定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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